靖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靖安縣專職護林員管理
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靖安縣專職護林員管理考核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年8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靖安縣專職護林員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鄉村護林(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鄉鎮人民政府,專職護林員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縣政府對全面推動專職護林員履職盡責成效明顯的鄉鎮予以表彰獎勵,調動和激發鄉鎮管理專職護林員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構建林業資源保護發展長效機制,進一步增強森林資源保護意識,推動林業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以定量指標為主,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簡化操作、優化流程,客觀、全面、精準評價,每月考核,年終定級,確保獎勵導向作用充分發揮。
第五條 縣政府按照每年年終考核結果對鄉鎮予以獎懲,獎勵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考核結果分為三個等級:好、中、差。考核得分與等級關系為:好≧90分;90分>中≧80分;差<80分。對考核結果為“好”的鄉鎮,縣財政按每位專職護林員2000元標準予以獎勵;考核等級為“差”的鄉鎮,縣財政按每位專職護林員2000元標準上解,視情況暫停林業項目審批和林地使用審核。考核結果納入林長制年度考核。
第六條 評價標準包括基礎項、加分項、扣分項、否決項。指標包括基礎項指標、加分項指標、扣分項指標,分值設置為“100+X”、X為加分項和扣分項。
(一)基礎項(100分)
1.運用贛林通APP巡護履職情況(50分)
(1)專職護林員巡護出勤率(5分)
達標要求:每次巡護時長超過2分鐘,且里程大于100米。鄉鎮巡護出勤率每月均達100%的,得5分,每月每減少5個百分點扣2分,扣完為止。
(2)專職護林員巡護達標率(25分)
達標要求:常規天氣條件下,每天巡護時間不少于2小時,兩次巡護間隔時間不超過2天,每月出勤天數累計不少于15天。重點時期以省、市要求為準。鄉鎮每月巡護達標率均達100%的,得25分,每月每減少10個百分點扣5分,扣完為止。
(3)專職護林員事件上報率(20分)
達標要求:鄉鎮區域內正常采伐、林地占用及違法違規的林木采伐、林地占用、森林防火、野生動植物保護等事件,發生一起上報一起。鄉鎮每年事件上報率達100%的,得20分,每減少10個百分點扣5分,扣完為止。
2.管護效果(50分)
(1)林木采伐管護(10分)
鄉鎮區域內未發生盜伐、濫伐、毀壞林木案件的,得10分。發生一起上述行政案件扣2分,發生一起一般上述刑事案件扣4分,扣完為止。
(2)林地管護(15分)
鄉鎮區域內未發生毀壞、違法使用林地案件的,得15分。發生一起上述林地行政案件扣2分,發生一起一般上述林地刑事案件扣4分,扣完為止。
(3)森林防火管護(20分)
鄉鎮區域內未發生森林火災的,得20分。發生一起一般森林火災扣5分,發生一起較大森林火災扣15分,扣完為止。
(4)其它管護(5分)
鄉鎮區域內未發生其它類型案件的,得5分。發生一起其它類型行政案件扣2分,一起其它類型一般刑事案件扣4分,扣完為止。
(二)加分項(20分)
林業工作受到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局)、省委省政府,省林業局、市委市政府通報表彰的(以正式文件或會議方案為準),每次分別加5、3、1分。
林業工作在中央主流媒體、國家林草局或省林業局宣傳推廣經驗的每次分別加5分、2分;在其他中央媒體宣傳推廣先進經驗的每次加3分。在省、市級主流媒體宣傳推廣經驗的每次分別加2分、1分;在其他省級媒體宣傳推廣經驗的每次加1分。
同一事件按最高得分加分,累計加分最高不超過 20分。
(三)扣分項(20分)
對國家林草局、省委省政府,省林業局(省林長辦),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林業重點工作、重大事項、重大專項行動落實不力,執行不到位的,每次分別扣20分、10分、5分;林業項目驗收、審計、檢查績效評價中存在問題受到市級(含)以上處理或通報的,每起扣5分;落實國家、省、市交辦、督辦問題,出現問題整改延期或整改不到位的,每次分別扣5分、3分、2分。
同一事件不重復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 20分。
(四)否決項
鄉鎮區域內發生涉林重大案件、重大森林火災、重大有害生物災害的。
因工作不力,被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委(局)及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的:被國家林草局掛牌督辦、約談、啟動問責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實跟蹤審計中發現存在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的;相關工作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 各鄉鎮要在當年12月中旬按照本辦法開展自評工作,將自評情況和相關佐證材料報送縣林業局,鄉鎮對報送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縣林業局各有關股室要加強日常督促指導,全面準確掌握各鄉鎮日常工作情況,為考核評價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第九條 縣林業局對鄉鎮自評情況和相關佐證材料組織開展考核評價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經縣林業局黨委會議審核、報送縣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本辦法由縣林業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贛公網安備 3609250200000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