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截止】關于征求《靖安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
建議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升我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的意見》等相關規定,擬定了《靖安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相關規定,現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相關事項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5年6月1日至7月1日
二、意見反饋方式
請社會各界群眾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將修改意見反饋至靖安縣發改委,并請注明提出修改意見者工作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在此,衷心感謝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聯系人:發改委 聯系電話:0795-4662227
附件:靖安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辦法(征
求意見稿)
靖安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6月1日
附件
靖安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充電基礎設施作為交通能源融合類基礎設施,是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重要保障。為進一步提升我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水平,按照“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續”要求,切實防范化解群眾身邊的安全風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包括各類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等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設施,主要分為三類:
公用充電設施,指在規劃內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公共道路停車位、加油(氣)站等區域建設的。
專用充電設施,指在機關單位、社會團體等專屬停車場(單位)建設的為公務車輛或單位(員工)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為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物流車、環衛車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的,專為其停放的車輛充電的設施。
第三條 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工作以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按照“所有權(經營權)歸誰、責任歸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為基本原則。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的安全主體責任由所有權人和運營企業共同承擔;自用充電設施的安全主體責任由其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章 規范建設管理
第四條 充電設施投資,面向個人、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投資主體公平統一開放。堅持以“小切口”撬動“大民生”,構建“以居住區、辦公區充電為主,社會公共快速補電為輔,車-樁-網深度融合”的充電服務體系,保障電動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五條 充電設施建設實行縣級備案制管理,對于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充電設施項目實行審批制管理。居民個人新建自用充電設施的,可不進行備案。
第六條 新建居民小區要確保配建停車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預留安裝條件時需將管線和橋架等供配電設施建設到車位以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確保消防設施建設到位;配建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要求納入整體工程驗收范疇,不符合要求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第七條 充電設施建設要符合《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江西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標準》(DBJ/T36-066-2021)等有關規定,除充電站、獨立建造的停車庫外,額定功率大于7KW的充電設備不應設在建筑物內;需要安裝充電基礎設施的地下、半地下和多層、高層汽車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既有地下、半地下和多層、高層汽車庫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地下、半地下和多層、高層汽車庫內不得配建充電設施。
第三章 安全主體職責
第八條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是指提供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從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應當經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含分公司),經營范圍包含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擁有3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3人,高電壓電工不少于2人,1人具備基本消防設施操作能力。
第九條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將其所屬公用、專用充電設施委托給第三方運營的,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十條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按照現行行業運營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產規范,設置安全管理組織,配備專職安全員,明確運營各環節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制度須包含流程監控、現場管理、隱患排查、應急處置、宣傳培訓等,并定期開展應急培訓、演練。
第十一條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使其掌握充電安全知識、用電安全規范、應急處理方法等,并應對相關人員進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及運營企業須做好充電設施的日常安全維護工作;加強充電車輛管理,充電期間嚴禁車內乘坐人員;須確保配電、充電、監控、消防、防雷等設備完好無損,確保充電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對不能提供充電服務的廢棄充電設施要及時進行清理。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每周開展充電設施安全巡查工作,周巡查記錄至少保存一個年度周期;每月開展充電設施安全自查工作,月度安全自查報告至少保存兩個年度周期。
第十三條 自用充電設施所在場地管理方(物業公司)須確保充電設施所在場地配電、監控、消防、防雷等設備完好無損,建立健全充電設施現場管理、隱患排查、應急處置、安全宣傳,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做好日常巡視工作,發現安全隱患問題應及時告知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或運營企業,并督促其及時消除隱患;遇緊急情況應立即采取關閉電源、開啟消防應急等措施。
第十四條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建設或運營企業須按照《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要求建立完整的充電監控及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其中充電監控系統須實現對充電設施運行和充電過程的監控,在檢測到危害充電安全的異常情況(如絕緣監測異常、電池溫度過高、電壓過高、電流過大等情況)時應進行告警,公用、專用充電設施建設或運營企業(法人單位、團體)須及時對充電設備進行斷電和巡檢現場, 同時充電監控系統須具備數據存儲、管理功能。
第四章 監管職責分工
第十五條 強化組織領導,成立充電設施建設協調機制和工作專班,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相關指導和監督工作,積極推動我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發展。
縣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相關部門抓好統籌協調,完善充電樁專項規劃,引導推進新能源汽車與充電設施協調發展,扎實推進各項措施的落實。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供地階段將充電樁配建數量以及預留充電樁建設安裝條件納入規劃設計條件,在方案審查階段對充電樁配建數量以及預留充電樁建設安裝條件進行審查;為新增用地的充電樁建設項目提供土地保障。
縣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縣公路事業保障中心:負責將充電設施配建比例納入建筑工程審批驗收范圍;主動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指導,配合縣社區黨工委開展對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指導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充電設施的日常巡查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負責國省道、縣道等公路沿線領域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推進。
縣社區黨工委:負責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指導工作;指導各社區對無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不含城中村)做好充電設施的日常巡查,并配合消防部門開展消防隱患排查。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充電樁計量監管,做好充電樁周期性強制檢定工作;負責對充電樁未實行明碼標價、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加強配建充電設施公共停車位管理。
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配合明確充電樁建設、使用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負責對充電樁私拉亂接、違規使用、不規范建設施工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進行依法監督查處;組織消防網格員開展汽車充電安全知識宣傳;負責對無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充電設施消防隱患排查。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對可能涉及影響周邊高危場所點位進行現場踏勘把關;負責指導充電樁行業開展涉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并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縣文化廣電旅游局:負責指導協調旅游景區充電設施建設。
縣金融和國有資產服務中心:負責指導協調國有企業充電設施建設。
縣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指導協調黨政機關及其他公共機構辦公場所內充電設施建設工作。
國網靖安縣供電公司:負責做好充電設施接電保障服務工作。
屬地鄉鎮(園區):負責轄區內充電樁設施規劃點位落實,引導各方支持充電樁建設、改造,協調解決充電樁及配套建設、改造過程中的政策處理等問題。
第十六條 建立火災、爆炸事故責任倒查制度,縣發改、建交、城管、文旅、應急、消防等充電設施建設協調單位要認真落實國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嚴格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采取“雙隨機、一公開”形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依法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加以整改。運營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在運營服務中出現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與上級文件有出入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