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黨委和政府責任制,切實扛穩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政治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要求,切實加強對超標糧食的管控,嚴防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加工環節,保障糧油食品安全,靖安縣糧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步制定了《靖安縣超標糧收購處置管理辦法(2024年版)(征求意見稿)》,根據相關規定,現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相關事項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4年1月17日至2月17日
二、修改意見反饋
請社會各界群眾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將修改意見反饋至靖安縣糧食安全保障中心302室(郵箱:503huangjun@163.com),并請注明提出修改意見者工作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在此,衷心感謝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聯系人:石福磊 18146706926
靖安縣糧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1月16日
靖安縣超標糧收購處置管理辦法(2024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為全面貫徹落實《江西省不合格糧食臨時收購處置管理辦法》《2023年度江西省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規定的若干》《江西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宜春市超標稻谷收購處置實施方案》要求,加強對我縣超標糧食的管控、防止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加工環節,保障糧油食品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超標糧食,是指早秈稻、中晚秈稻等原糧中的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指標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糧食。
第三條 在我縣范圍內從事超標糧食收購、檢驗、儲存、銷售及轉化處置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超標糧食不得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禁止通過轉讓、改變包裝等方式將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或用于食品生產、加工等環節。
第二章 收購與儲存
第五條 超標糧食的收購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不得限收拒收。
第六條 超標糧食實行定點收購,用于超標糧定點收購的企業需經縣政府批準,承擔定點收購的企業要配置必要的快檢設備,扦樣和檢驗按照《中央儲備糧油質量檢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江西省稻谷收購(入庫)和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必檢項目》有關要求執行。糧食收購入庫時,以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為依據,按是否超標實行分倉儲存,定點收購企業應詳細記錄收購、檢測等有關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七條 加強對庫存糧食的監管,結合糧食庫存檢查,開展庫存糧食超標情況的監測工作。
第三章 扦樣與檢驗
第八條 糧食收購結束后,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縣糧食安全保障中心)要制定具體扦樣檢驗工作方案,委托專業糧食檢驗機構,對定點收購的糧食進行抽檢。
第九條 糧食檢驗機構要加強質量控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檢驗方法、判定原則進行檢驗和判定,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可靠。
第十條 糧食檢驗機構對檢驗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未經超標糧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向社會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超標糧食檢驗相關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 監管與處置
第十一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縣糧食安全保障中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超標糧食實行嚴格監管。督促超標糧定點收購的企業建立超標糧食分類檔案,詳細記錄收購地點、扦樣、檢驗、儲存等信息。
第十二條 超標糧食原則上應按檢驗結果分類集并到庫容較大的、儲存條件較好且便于開展信息化監管或具備“穿透式”監管能力的地方儲備糧庫點儲存。
第十三條 按照有效利用糧食資源和減少財政支出的原則,對超標糧食實行分類處置。
超標糧食不得用于食品生產經營。能夠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可進行無害化處理,并經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符合飼料安全標準的,可用作飼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飼料安全標準的,應當用作其他工業原料。
第十四條 超標糧食實行定向競價銷售。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縣糧食安全保障中心)應選擇規模較大、生產經營正常、信譽良好的企業參與競標,超標糧定點收購的企業實行定向競價銷售超標糧原則上應通過正規的糧食交易網絡平臺開展競價銷售并依照企業加工處理能力,限制企業購買數量。中標企業所購糧食只限本企業使用,嚴禁轉讓及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超標糧食銷售企業要按規定程序出庫,并在糧食出庫前1天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縣糧食安全保障中心)報告。銷售企業應當提供定向競價銷售的超標糧食食品安全指標的檢驗報告,并在銷售發票中注明超標糧食用途。
第十六條 中標轉化處置企業應當在超標糧食入庫前1 天向當地監管部門(縣糧食、農業農村、市監部門等)報告。中標轉化處置企業應當對入庫的超標糧食進行查驗,索取隨貨同行的質量檢驗報告,并保存相關憑證,建立入庫統計臺賬和糧食質量信息檔案。
第十七條 中標轉化處置企業對超標糧食轉化處置后的產品,要按產品出庫(廠)銷售的有關規定進行逐批次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并保存銷售統計臺賬等相關資料。對其轉化后的副產品以及殘渣等廢棄物也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中標轉化處置企業在超標糧食全部轉化處置完成前,要逐月向當地監管部門(縣糧食、農業農村、市監部門等)報告超標糧食轉化處置進度、處置方式、無害化處置效果、轉化產品數量及流向、副產品和殘渣等廢棄物的處理情況等。在超標糧食全部轉化處置完成后一周內,要將處置結果匯總向當地監管部門報告。負責該環節監管的部門要派人到企業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省外、市外調入糧食質量管控,對作為儲備的糧源,在采購時要委托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嚴禁超標糧食作為地方儲備糧。
第二十條 各相關監管部門(縣糧食、農業農村、市監部門等)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定期對超標糧食收儲企業及中標轉化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追溯制度,確保問題可倒查,責任可追究,實現全程監管,防止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加工環節。
第二十一條 超標糧食處置相關費用(含快檢設備費、扦樣費、檢驗費、收購費、保管費、集并費、技術處理費、貸款利息、價差損失以及監管費等)由縣財政部門安排專項資金解決。
第五章 責任與追究
第二十二條 超標糧食收購、儲存、銷售及處置等環節的監管部門(縣糧食、農業農村、市監部門等),應按職責分工,履行監管責任。對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出現監管空白,造成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或食品加工環節等嚴重后果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監管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超標糧食的收購、儲存、中標轉化處置企業在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銷售和處置過程中,應嚴格執行超標糧食收購處置相關規定。對擅自轉讓、改變用途,欺報瞞報等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企業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糧食檢測機構,在樣品的采集、檢驗、報告等各環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管理規定。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泄露秘密信息等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檢驗機構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原文件《靖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靖安縣超標糧食收購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靖府辦發〔2016〕57號)同日廢止。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