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府辦發〔2025〕6 號
靖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靖安縣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經縣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靖安縣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靖安縣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縣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強化農村住房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監管,保障農村住房質量安全,提升農民群眾居住品質,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現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4〕4號)《江西省農村農民自建房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23年9月28日第262號)《關于進一步健全農民建房長效監管強化農房風貌管控工作的實施方案》(靖辦字〔2022〕39號)等文件精神,圍繞農村住房建房質量安全管控,制定本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縣農村住房建設,即由村民以戶為單位,自行申請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動,包括新建、翻建、改建住房的建設活動及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 分級職責
第三條 按照“誰建房、誰主責;誰施工、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管理”的原則,明確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各方職責。
第四條 縣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主要負責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明確質量安全管控標準、推進實施鄉村建筑工匠制度、組織培訓鄉村建設工匠、組織培訓施工質量安全監管人員等工作,指導鄉鎮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行業管理工作,建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住房建設審批及實施監管的責任主體,對質量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主要負責審批、監管和驗收工作,明確鄉鎮質量安全具體責任人,配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指導村民委員會對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針對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問題開展現場指導和監督檢查,并建立巡查臺賬,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主要發揮管理末端的自治作用,在鄉鎮業務部門指導下,明確農村住房建設協管員,對新建住房全過程進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制止并上報鄉鎮,將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切實維護村民合法權益。
第七條 施工隊伍(鄉村建設工匠)負責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全過程的質量安全,選擇質量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設置規范的安全防護設施,做好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工作,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第八條 農村住房建設戶須按相關程序獲得新建住房批準證件,對新建住房的質量安全負總責,承擔建設主體責任。
第三章 質量安全管理
第九條 農村村民開展農村住房建設活動,應當“帶圖審批”,選用《靖安縣農民建房通用圖集(2023年)》施工圖紙,依法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的同時,向當地政府提交施工合同、施工人員信息、質量安全承諾書等資料,鼓勵購買“農村自然人建房責任險”。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鄉村建設工匠名錄庫”,并公開公布。指導、監督建房村民與施工隊伍(鄉村建設工匠)簽訂施工合同,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質量保證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并對建房戶遞交的選用工匠、施工合同、質量安全承諾書、購買保險等資料進行嚴格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村新建住房開工信息報告制度和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臺賬,嚴格落實“四到場”服務,將農村住房建設納入鄉鎮人民政府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農村住房施工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關鍵工序的技術指導和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新建住房須選擇經過培訓的建筑工匠(靖安縣鄉村建設工匠名錄庫中的工匠)或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并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符合相關要求的施工銘牌,公示建房基本信息。施工銘牌應在開工前設立在工地醒目位置,明確房屋立面效果圖、總平面圖,明確施工隊伍的負責人或鄉村建設工匠、質量安全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監督舉報電話等基本信息,以接受監督。指派參加過縣級組織的農房施工質量安全培訓的農房建設質量安全協管員對新建住房全程監督。
第十三條 鄉村建設工匠或施工隊伍應當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圖紙,不得偷工減料,按施工操作規程規范施工,對承接的房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鄉村建設工匠或施工隊伍在施工過程中應聘請年齡在18-60 周歲的建筑工人開展建筑活動,并為施工人員購買保險。同時,遵循《靖安縣農村住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指導意見》(見附件)。
第十四條 在農村住房建設過程中,農村住房建設戶和施工方要選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方應當協助農村住房建設戶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農村住房建設戶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鄉村建設工匠或施工隊伍應當勸阻、拒絕。
第十五條 縣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應定期對鄉村建設工匠、鄉鎮質安員和村級協管員進行業務培訓,加強質量安全警示教育,對關鍵工序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安全監督巡查。
第十六條 農村住房建設戶要對施工方整個施工過程進行監管,包括施工人員佩戴安全帽、防滑鞋、高空安全防范、安全用電等,發現違規現象及時制止。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確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層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進行審批和監管。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新建住房建設完工后,應當申請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召集有關人員到現場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建設全程監管,并開展每月一次的巡查,建立巡查臺賬,對于發現質量安全問題,應及時制止并責令整改。農村住房建設戶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要明確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協管員,協管員須參加縣級組織農房質量安全培訓,對本村農村住房建設的質量安全進行全程監管,做好到場臺賬、并在臺賬上簽字。發現質量安全問題,應及時制止并告知村民委員會或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縣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要建立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長效管理機制,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協助縣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采取“四不兩直”方式,對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進行暗訪,發現問題及時制止,并點對點落實問題整改。對管控不力出現質量安全問題,不能及時整改并造成后果的,給予鄉鎮政府每起5000元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新建農房住房質量安全管控到位,無質量安全事故的鄉鎮,每年給予2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縣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受理農村住房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或農房建設質量安全協管員報告后,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住房建設過程中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時,農村住房建設戶、施工隊伍或農村建筑工匠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負責保護現場并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四條 農村住房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靖安縣農村住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指導意見
附件
靖安縣農村住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指導意見
一、腳手架方面注意事項
(一)嚴禁采用單排竹腳手架。
(二)竹腳手架的使用期限不宜超過1年,否則應對桿件及節點進行檢查、加固。主要受力桿件應選用生長期3-4年的毛竹,竹竿應挺直、堅韌。
(三)立桿應采用搭設接長,搭接長度從有效直徑起算不得小于1.5m,綁扎不得少于5道,兩端綁扎點離桿端不得小于0.1m,中間綁扎點應均勻設置。禁止桿件鋼竹、木竹混用。
(四)腳手架在搭設拆除時應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
(五)腳手架搭設和拆除作業時,應設置安全警戒線、警戒標志,嚴禁非作業人員入內。
(六)上下腳手架應走人行爬梯,嚴禁攀爬腳手架上下,嚴禁在腳手架上嬉鬧。腳手架作業層與結構邊緣間距大于15cm,應設置防護措施。
(七)腳手板應綁扎牢固,嚴禁出現探頭板,腳手架基礎要平整夯實,按要求鋪設墊板;腳手架應配合施工進度同步搭設,連墻件設置不得滯后。
(八)腳手架作業層嚴禁堆放過多的材料,拆除的桿件、構配件應及時采用機械或人工運至地面,嚴禁拋擲。
(九)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嚴禁搭設拆除腳手架。
(十)集中安置和聯排多戶建筑總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新建農房必須使用規范的鋼管腳手架。
二、施工用電注意事項
(一)電氣線路應具有相應的絕緣強度和機械強度,不得有接頭。嚴禁使用絕緣老化或破損的電氣線路,電氣線路上嚴禁懸掛物品。
(二)施工區域應設置獨立的分配電箱,控制整個施工區域用電。用電設備必須使用專用開關箱,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三)臨時用電配電線路應采用絕緣導線或電纜。絕緣導線應按照規范要求采取架空、埋地等敷設方式;電纜線路沿建筑物敷設時應采取絕緣隔離措施,沿地面明敷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
(四)電工必須持證上崗,用電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五)使用電氣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嚴禁設備帶“缺陷”運轉。
(六)施工區域與外電架空線路、鄰近線路應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安全距離的應采取防護措施。
(七)手持電動工具的外殼、手柄、開關、電源線、插頭、電氣保護裝置和機械防護裝置及工具轉動部分應完好正常。電源線應采用耐氣候型的橡皮絕緣護套銅芯軟電纜,不得有接頭。
(八)移動電氣設備時,應先切斷電源,妥善處理后進行移動;停用電氣設備時應切斷電源,開關箱關門上鎖。
三、安全防護注意事項
(一)高處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用品,并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臨邊與洞口作業防護措施應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規定。
(三)高處作業區域下方必須設置警戒區,在醒目處設警示標志并有專人監控,作業時監護人不得離開崗位。警戒區內不得有人員、車輛等進入。
(四)女兒墻高度不滿足防護需求的,應設置不低于1.2米高的防護欄桿;坡屋面作業應在屋檐邊設置不低于1.5米高的防護欄桿并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
(五)攀登作業所用設施和用具應牢固可靠,同一梯子上不得兩人同時作業。
(六)可能墜落半徑之內主要出入口及行走區域必須搭設安全防護棚,無法搭設安全防護棚處,應設置警戒隔離區,必要時設專人監護,人員嚴禁進入隔離區。
(七)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及梁板柱幾何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基槽土質有軟弱層或其他異常,應請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八)鋼筋材質、型號及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重點檢查懸挑構件的鋼筋保護層和模板尺寸。
(九)應按設計要求混凝土或砂漿的強度確定相應的配合比進行拌制混凝土或砂漿。
(十)搭設腳手架應設置連墻件,梁板支模架應設置掃地桿、水平桿及剪刀撐,立桿基礎上應設置墊板。
(十一)腳手架及支模架應采用合格鋼管和扣件搭設,不得使用有嚴重銹蝕、彎曲、壓扁及裂紋鋼管。
(十二)是否落實建設過程中消防安全要求。
(十三)發現有其他影響房屋質量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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