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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有效)靖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靖安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管理辦法(試行)》《靖安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靖安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村民自治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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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稿件:

靖府辦字〔2024〕10號

靖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靖安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試點管理辦法(試行靖安縣農村集體經營性

建設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管理暫行辦

(試靖安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村民自治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靖安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管理辦法(試行)》《靖安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靖安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村民自治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靖安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為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穩妥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落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保障市場配置競爭公平有序和監管公正有力,保護市場交易主體權利,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激活土地要素,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家關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靖安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且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主要包括工業、倉儲、商業、旅游、文化及保障性租賃住房等用地。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依法經委托授權的實施主體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過公開的土地有形市場,依法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期內以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由土地使用者向所有權人支付土地出讓價款或租金,并以書面合同約定與土地使用者權利義務的行為。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所有權人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據土地出租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行為。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價出資(入股),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以一定年限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與他人組建新企業或增資入股到已有企業的行為,該土地使用權由企業持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股權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持有。

第五條入市交易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需納入土地供應年度計劃管理,合理安排,嚴格控制新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規模,鼓勵利用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交易。鼓勵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使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第六條單位或個人通過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轉讓等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嚴禁用于商品房開發。嚴格規范入市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要求,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嚴禁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使用、轉讓、出租、抵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剝奪和侵害。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入市范圍和條件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地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保障性租賃住房等經營性用途;

(二)商業、旅游、文化、保障性租賃住房等用地符合“凈地”入市要求,倉儲、工業等用地符合“標準地”入市要求;

(三)已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產權明晰、界址清楚、無權屬爭議、未被司法機關查封或行政機關限制土地權利;

(四)符合土地使用標準、產業準入、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要求;

(五)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配套等基本條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地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市:

(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的;

(二)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三)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的;

(四)本集體內部未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的;

(五)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以及用途擬變更為租賃性住房、養老機構等用地的地塊,未按規定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的。

(六)入市申請未通過審核、審批的;

(七)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八)已辦理抵押登記,且未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得入市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經依法取得、符合規劃、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配套等基本條件,明確就地直接使用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就地直接入市。

第三章入市主體和方式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所有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入市主體。

屬于鄉鎮農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作為入市主體行使所有權。

屬于村農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作為入市主體行使所有權。

屬于村小組農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委托村委會作為入市主體行使所有權。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作為入市實施主體。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或授權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入市實施主體。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按出讓、出租等有償使用方式在一級市場入市。

(一)采取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入市的,可根據出讓實際情況確定出讓年限,最高年限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即按下列規定:

1.工業、倉儲及文化等用地50年;

2.商服用地40年;

3.保障性租賃住房70年;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最長出租年限不得超過20年。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年限,參照出讓方式執行。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或入市實施主體應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對入市土地的地價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租賃或作價出資(入股)起始價(起始租金)、協議出讓價(協議租金)原則上不得低于基準地價的70%;低于基準地價的70%的,縣自然資源部門不予受理其入市申請。

第四章入市程序

第十六條入市準備。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前,入市主體完成擬入市宗地勘測定界、地上建(構)筑物和附著物的補償、依法申請取得自然資源部門核發的規劃條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確定入市價格,地價評估報告按規定取得備案號。

第十七條民主決策。入市主體制定入市方案,明確擬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積、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交易方式、入市價格、收益分配、付款方式及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等內容。入市方案應及時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示,接受集體成員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后,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入市決議,報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入市。入市決議作為后續申請入市、擬定合同和履約監管協議的依據,并作為政府有關部門受理、審批入市的要件。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決議》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土地位置、四址、面積、用途等;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償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形式;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起始價,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形式的須明確是否設置底價;

(五)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地價款支付方式;

(六)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期限屆滿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的處理辦法等。

第十八條批準入市。入市實施主體應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入市申請,提供入市申請書、權屬證明、入市方案、入市決議等申請材料。在依法落實民主決策的基礎上,內部形成決議后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入市,再由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縣政府,縣政府征求各有關部門意見后對方案提出修改意見。縣自然資源局依據修改完善后確定的入市方案,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流程,依法組織公開交易。

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國土空間規劃、權屬、用途管制等;發改、工信部門審核產業準入等;生態環境部門審核環保準入等;其他部門按相關規定審核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價格評估。土地所有權人和實施主體根據靖安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組織開展入市地塊的價格評估。土地所有權人和實施主體應當依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綜合確定出讓、出租起始價和底價。

第二十條公開交易。經批準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納入江西省公共交易平臺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根據入市方案確定的交易方式,在土地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開發布交易公告,公布宗地的基本情況和交易時間、地點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競買規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入市的,應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形式交易。發布公告后,競買申請人應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租公告中的規定流程獲取競買資格,并在指定時間到江西省公共交易平臺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進行競拍揭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交易,按價高者得原則確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競得人,由入市主體與競得人簽訂《靖安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成交確認書》。交易結果應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和中國土地市場網等進行公布,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簽訂合同。入市宗地成交并經公示完畢后,交易雙方應當簽訂自然資源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載明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使用期限、交易價款支付、交地時間和開竣工期限、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約定提前收回的條件、補償方式、土地使用權屆滿續期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處理方式,以及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出讓人和受讓人交易雙方領取合同樣本,互約條款后,在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見證下正式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現場拍照,合同上報縣自然資源局備案,由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將交易結果及合同信息上傳至自然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同時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基礎上,依據出讓方案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

第二十三條不動產登記。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后,土地出讓金價款的20%作為增值收益調節金,由縣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土地出讓金價款的80%繳納至縣財政局,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在取得不動產權登記證書后可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核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依法辦理開發建設需要的其他事項。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未按本辦法規定交易的,縣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自然資源、住建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

第二十四條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批復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應自行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開發企業,對擬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拆除騰退、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所需費用列入入市成本。

第五章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收益分配機制。

第二十六條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資金全額上繳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縣稅務局負責征收,具體管理辦法由縣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由縣財政局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增值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主要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支出,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復、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等。

第二十八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出讓、出租以及入市后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進行轉讓、轉租或者抵押等方式再轉讓取得再轉讓收益的,交易雙方都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原則上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方、出租方或再轉讓方履行繳納義務。

第二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收益應按照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將入市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項應當依法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并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公示公告,鄉鎮人民政府應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開發利用管理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實施聯合監管制度。

縣(鄉)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入市聯合會審時提出產業準入、開發投資等條件,納入合同內容或簽訂履約監管協議的,按照“誰提出、誰監管”原則對約定事項實施監管。

第三十一條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應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出讓(出租)合同確定的開發期限、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使用條件,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土地。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如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租金)。

第三十三條嚴格用途管制要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嚴禁擅自改變規劃條件。經原批準機關依法批準改變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的,必須按新用途重新評估地價,重新簽訂合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繳土地有償使用差價,補繳調節金及相關稅費。

第三十四條加強開發利用監管。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監管機制,通過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入市價格監管、開發利用申報、土地市場動態巡查、信用監管等措施,依托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構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全程聯合監管機制。未履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手續使用土地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進行處理;已履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手續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土地所有權人牽頭落實合同監管職責,縣直有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能對合同約定事項實施監管。

第七章轉讓、出租、抵押

第三十五條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付清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并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已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轉讓時地上房屋已經建成的,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

(四)符合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轉讓條件。

第三十六條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但允許房屋建設工程已投資額未達到投資總額25%的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預告登記轉讓,按照先投入后轉讓原則,交易雙方先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辦理預告登記,待達到轉讓條件后,三個月內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三十七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年限依照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原土地使用合同約定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八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規則參照《宜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二級市場網上交易規則(試行)》實行。

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原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隨之轉讓。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轉讓的,其使用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隨之轉讓。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轉移登記。

第四十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年限,依照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原土地使用合同約定年限的剩余年限,且最高年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四十一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未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出租合同,并報縣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土地出租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原土地使用合同。

第四十二條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參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關規定,不再報經原批準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機關批準;轉讓后,可保留為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或直接變更為出讓方式。

第四十三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為抵押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四十五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抵押合同應約定抵押物及其擔保的債務、擔保年限以及抵押權實現等內容,并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按照抵押登記的相關規定依法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并對處分所得享有優先受償權。

因處分抵押物而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四十八條不動產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滅失的,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章登記、收回、終止

第四十九條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繳清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作價出資等)價款和相關稅費,按照不動產登記的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登記。

依法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造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一并申請其所有權的不動產登記。

經依法批準改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應當重新簽訂合同或者簽訂變更、補充合同,依法繳納相關稅費,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五十條依據本辦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及其地上物的,其不動產權利證書上應載明土地取得方式、使用年限、土地用途。

第五十一條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鄉)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集體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服從,原集體土地使用合同自集體土地征收批準之日終止。

第五十二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土地使用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前不得收回。但出現土地受讓人不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價款(或租金)以及按照相關規定確需提前收回土地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或入市實施主體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土地,并按照集體土地使用合同的相關約定辦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違反本辦法規定交易的,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

第五十四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價款(租金)和提供土地。一方違約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違約方需按合同約定履行違約責任。

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合同規定的年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予以糾正,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所得地價款(租金)的收繳及使用必須納入集體資金管理平臺監管,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違規收繳或使用地價款(租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造成集體資產流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者,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試行期兩年,試行期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改。


靖安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增值

收益調節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為規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以下簡稱“調節金”)征收和使用行為,按照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不同用途入市土地所得收益基本均衡,建立分類別、有級差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平衡國家、集體和農民個人利益的原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的意見》(廳字〔2022〕34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364號)、江西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等8部門《關于建立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協調機制的函》(贛自然資辦函〔2023〕12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靖安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調節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原則,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再轉讓環節,對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增值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環節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支出后的凈收益,以及再轉讓環節的再轉讓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支出后的凈收益。

第二章  征收主體

第四條調節金的征收主體為靖安縣人民政府,委托靖安縣稅務局負責征繳工作。

第三章  征收范圍

第五條靖安縣縣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增值收益,以及入市后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以出售、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或其他視同轉讓等方式取得轉讓增值收益時,向國家依照本規定繳納調節金。

第四章  征收標準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市主體)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的,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兼顧公平”的原則,分入市方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金(租金、土地作價價款)總額繳納調節金:

(一)以出讓方式首次入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金總額20%繳納;

(二)以出租或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首次入市按租金、土地作價價款總額18%繳納。

第七條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再轉讓的,應根據土地增值收益、差價補償數額等繳納調節金。

第八條以出售、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金(租金、土地作價價款)轉讓差額10%繳納調節金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讓收入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轉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銷售價款為再轉讓收入。

(二)以出租或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再轉讓的,總租金、成交總價款為再轉讓收入,視同出讓方式繳納調節金。

(三)以交換方式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有差價補償的,由收取差價補償方對補償價款繳納調節金。

(四)以贈與方式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由受贈與方按評估價款繳納調節金。無償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以及通過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贈與國內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業的免征調節金。其他贈與行為以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認定的評估價為土地成交價款。

(五)以抵債、司法裁定等視同轉讓方式再轉讓的,評估價或合同協議價中較高者為再轉讓收入。

第十條除本辦法規定需要繳納的調節金外,須按有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第五章  征收方式

第十一條以土地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調節金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方及再轉讓方繳納。

第十二條根據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操作程序有關規定,完成土地交易后,原則上由縣自然資源局在3個工作日內將該公開交易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交易信息提供給縣稅務局和縣財政局。

第十三條縣稅務局應會同縣自然資源局和入市主體根據合同和交易信息,認定調節金應繳金額。縣自然資源局在開具入市出讓或再轉讓價款繳款通知書的同時注明應繳納的調節金。

第十四條調節金繳納義務人根據縣稅務局認定的調節金應繳金額,在繳款通知書規定時間內繳納調節金。

第十五條土地交易調節金繳納憑證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轉讓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要件。調節金繳納義務人憑土地成交價款繳款單、調節金繳款單等資料向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調節金按照相關規定管理,資金全額上繳國庫。調節金具體繳庫辦法參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繳庫時填列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1030717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入”。

征收的調節金納入財政一般公共預算管理,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調節金按照縣、鄉鎮4:6的比例進行分配。鄉鎮分成部分由入市鄉鎮提出申請,由縣財政局按規定核撥至鄉鎮。分成調節金使用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執行。

第十八條調節金要統籌用于發展壯大鄉村集體經濟,補齊農村基礎設施公共管理和公用設施短板,主要用于鄉村道路、農田水利、安全飲水、人居環境整治等鄉村振興支出,以及生態補償、耕地保護、土地復墾、失地農民保障以及平衡各鄉鎮農村集體土地入市工作中的土地取得成本等。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鄉鎮要規范調節金使用管理,加強對調節金使用績效的監督。

第二十條紀委監委、審計、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要加強對調節金使用的監管。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調節金繳納義務人應在交易繳納義務時間內繳納調節金,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調節金的,按日加收調節金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隨同調節金一并繳入國家金庫靖安縣支庫。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調節金或改變調節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采取偽造、變造合同或串通訂立虛假合同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隱瞞、逃避應當上繳調節金的;

(三)滯留、截留、坐支、挪用應當上繳調節金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縣財政部門會同縣自然資源及稅務等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試行期兩年。


靖安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村民自治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為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村民自治管理機制,突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農村土地的主動性、積極性和責任心,進一步優化農村規劃布局,夯實農村土地基層管理基礎,推動建立和完善符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村民自治管理的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關于建立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協調機制的函》(贛自然資辦函〔2023〕127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村民自治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第二章入市決策機制

第二條明確村民自治決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已經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由各村組村民理事會負責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代表其行使所有權。

第三條完善村民自治管理決策內容。村民理事會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相關事項進行統一決策,包括:一是入市意向、入市方案;二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須出讓人同意的事項;三是農村土地利用規劃成果、規劃修改方案;四是授權委托、資金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項。

第四條確定村民自治管理決策程序。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理事會議事規則,涉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形成的方案和意見經各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審核,提交成員代表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的同意并形成決議;

第五條落實公示制度和財務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有關規定落實公示制度和財務公開。入市涉及的規劃編制,入市調查、征詢、論證、聽證、公示等各階段,村民可通過提出意見和建議反映意愿和需求。入市宗地出讓、出租、作價入股等信息及成交價格、交易費用、稅費交納和收益支出等相關情況,及時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示。

第三章收益管理分配機制

第六條分配原則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出讓、出租等交易行為的,參照國有建設用地扣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社保費、耕地開墾費和耕地占用稅等各類必要的稅費和相關配套設施建設費用、中介服務費用、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等費用,土地受讓方(承租方)須按規定標準繳納契稅,其他部分歸入市主體分配。

第七條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和稅費 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縣財政部門制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履行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義務,承擔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民生保障等社會責任,按規定應繳納相關稅費。

第八條分配機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屬于鄉鎮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統一列入鄉鎮財政賬戶管理,用于本鄉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實施民生項目;屬于村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實行統一核算,主要用于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屬于村內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收益,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系統單獨設立組級科目,統一核算管理,用于本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其資金使用由村小組開會協定后分配方案報鄉政府批準,資金由鄉鎮代為管理。

第四章管理監督機制

第九條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各鄉鎮要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相關《章程》,增加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村民自治管理的相關內容,并積極參與有關事項的管理和決策監督,主動收集成員意見和建議,做好對決議事項實施和收益資金管理使用過程的全程監督,及時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反映問題。

第十條資金管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資金原則上由村組農村合作社持有,若村小組無農村合作社則委托上級行政村先行代持,但資金支配權力仍屬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在收益分配工作完成后,應及時將分配工作相關方案、報告及財務資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入市決策監督。各鄉鎮政府作為統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的責任主體,監督和指導村級組織切實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集體決策,確保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屬合法、產權清晰。各鄉鎮做好信息公開工作,確保交易結果在入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事務公示欄及時公布,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收益分配監督。各鄉鎮要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收益分配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決策分配方案,按規定比例留歸集體的土地增值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及時公開資金使用情況,嚴格監督監管。重點對收益分配的規范性進行審核,對風險進行評估,防止糾紛和引發上訪。

第十三條資金管理監督。各鄉鎮要強化入市交易資金管理,設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資金專管賬戶,交易涉及的競買保證金、土地出讓金、租金、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等資金均應納入專管賬戶統籌管理。建立健全資金分配機制,明確劃轉程序、記錄收益流向、保護資金安全,確保國家、集體、企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流轉順暢,歸屬清晰。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挪用專管賬戶資金。

第十四條項目管理監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按出讓合同(租賃合同)約定的動工、竣工期限、規定用途進行開發建設和利用,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人的利益。各鄉鎮、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參照國有建設用地開發利用的監管制度,通過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入市價格監管、土地市場動態巡查、信用體系管理等措施,依托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建立和完善城鄉統一項目管理監管機制。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要高度重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建立由主要領導牽頭、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的工作機制。縣自然資源局、財政局和農業農村局等部門要充分做好指導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確保村民自治管理工作順利推進。

第十六條加強宣傳發動。各鄉鎮要強化宣傳動員,發揮輿論導向作用,通過廣播、發宣傳單、公示等廣泛宣傳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進展情況,及時總結好做法、好經驗、好典型,促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村民自治管理。

第十七條落實共同責任。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村民自治管理工作涉及面廣、工作內容多,必須發揮合力、齊抓共管,各鄉鎮、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縣稅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工作職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規范的土地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本文由縣農業農村局同縣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試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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