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豐富林地“三權分置”實現形式,拓展林地經營權權能,解決困擾林業經營主體“急難愁盼”的確權、融資等難題,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山入林”,激活沉睡的生態資源,拓寬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結合靖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江西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建設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三、協調過程
已征求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金融監管局、各鄉鎮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后最終形成了上會審議稿。
四、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林業經營收益權是指除林地所有權之外,承包經營權或經營權拓展分置出來經營收益權,包含林下經濟、經濟林、林業碳匯、濕地環境、森林康養、森林旅游、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非木質經營和獲得補償及入股、托管、合作收益的權利。允許國有林地開展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
五、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對照省委、省政府建設方案,闡述了制定本辦法的重大意義,明確了林業經營收益權的范圍及縣人民政府、縣林業局、縣自然資源局的職責。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是指經林業經營收益者申請,縣林業局審核,縣自然資源局備案,縣人民政府批準,將林業經營收益權利和其他核實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并頒發證書的行為。
第二章:登記范圍。明確辦理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的
十大類型及不得發證的五大情形,同時明確林業經營收益權證應當關聯和記載事項,確保林業經營收益權證合理規范。
第三章:登記程序。明確了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程序及相關佐證材料說明,同時列舉了辦理變更、轉移、注銷登記的多種情形,讓申請者提前熟悉程序,進一步壓減辦理時限。
第四章:質押登記。詳細指出了質押登記程序及需要準備的相關材料。收益權質押可以進一步解決林業經營主體融資難題。權利人用收益權證向銀行機構申請質押貸款的,在縣林業局辦理質押登記之后,銀行機構可以對收益權及質押情況進行登記和公示。
第五章:登記管理。明確指出了登記管理運行機制及相關情況。如縣林業局應當與縣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建立協同和數據共享機制,實現林權流轉審核、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和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數據推送共享、權利關聯,防止一證多賣、一證多押。
第六章:附則。明確《管理辦法》的一些其他說明事項。如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工作經費由縣財政安排,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