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推動林下 經濟快速發展,促進鄉村振興,制定該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江西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建設方案》《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森林法》。
三、協調過程
已征求縣自然資源局、各鄉鎮意見建議。
四 、適用范圍
在靖安縣域范圍內林下經濟種植連片面積原則上不少于10 畝,經營期限不少于2年的,可以申請林下經濟收益權證。
五、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審議稿)》主要由五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總則。對照省委、省政府建設方案,闡述了
制定本辦法的重大意義,并結合我縣林下經濟發展實際情況,
明確指出了申請林下經濟收益權證的前提條件、實行原則及
不得發證的6種情形。
第二部分:收益權證申請與發放。明確林下經濟收益權證申請人范圍及從申請到頒證的流程及相關佐證材料說明, 進一步壓減了辦理時限,切實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如林下經濟 收益權證申請人應當是在本縣域林地上開展林下經濟種植的經 營主體 。
第三部分:收益權證抵押、變更與注銷。明確收益權證 抵押、變更與注銷的具體要求及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如持證 人要抵押貸款,應以林下經濟收益權證所載地塊上的林下經濟 作物、產品等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抵押雙方應當共同向 縣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抵押手續。
第四部分:有關責任。《管理辦法》明確縣林業局、縣自 然資源局的具體分工及責任,以及申請人應當履行的責任。 如縣林業局應當與縣自然資源局建立協同和數據共享機制,實 現林權流轉審核、林下經濟收益權證核發和林權類不動產登記 數據推送共享,防止一權多賣、多押。
第五部分:附則。明確《管理辦法》的一些其他說明事 項。如林下經濟收益權證核發工作經費由縣財政保障,不向申 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該辦法執行期暫定五年,期間如遇林業 改革上級有“林下經濟收益權證”政策規定,則另行制定。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