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靖安縣林下經濟收益權證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根據《江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現將《靖安縣林下經濟收益權證管理辦法(試行)》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相關事項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4年5月7日至6月7日
二、意見反饋方式
請社會各界群眾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將修改意見反饋至靖安縣林業局,并請注明提出修改意見者工作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在此,衷心感謝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聯系人:全鈺瑩
聯系電話:18770519236
靖安縣林業局
2024年5月7日
靖安縣林下經濟收益權證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建立健全林下經濟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創新落實和維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推動林下經濟快速發展,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下經濟收益權,是指林業經營主體在靖安縣域范圍林地上依法林下經濟作物種植與開展森林旅游并以此享有收益的權利。是依法確認和保護林下經濟活動經營者對特定森林資源所享有的收益權的法律憑證。
在本縣域范圍內林下經濟種植連片面積原則上不少于10畝,經營期限不少于2年的,可以申請林下經濟收益權證。申請、使用、審核、管理林下經濟收益權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林下經濟收益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證:
(一)未頒發林權證、不動產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明;
(二)權屬不清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三)林地已抵押且未取得抵押權人同意的,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四)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凍結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開展林下經濟經營的。
第四條 林下經濟收益權證實行自愿申請、公開公正、有序開展的原則。
第五條 經營主體在本縣范圍內可憑林下經濟收益權證辦理抵押、項目申報、示范評審等事項。
第六條 縣自然資源局與林業局共同承擔林下經濟收益權證的申請受理、審核、頒發和管理等工作,負責統一印制林下經濟收益權證。
第二章 收益權證申請與發放
第七條 林下經濟收益權證申請人應當是在本縣域林地上開展林下經濟種植的經營主體。
第八條 申請。林下經濟收益權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下經濟收益權證書面申請書。
(二)主體資格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以合作社(或共同體)名義申請的需提交合作協議和全體成員簽字同意的授權書。
(三)憑證材料。承包、租賃、合伙、股份合作等林下經濟經營合同、合作章程,林地的林權證(不動產權證等權屬證明)。國有林場、集體經濟組織、家庭承包戶等在自有林地上開展林下經濟經營的,僅需提供權屬證明。
(四)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 受理。林下經濟收益權證申請人向縣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遞交申請材料,不動產登記中心對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進行受理,材料不齊全或無效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書面告知應當補齊補正的材料。
第十條 調查公示。受理后不動產登記中心將申請材料經縣行政服務中心林業窗口轉送縣林業局綜合服務中心林業改革服務站,5個工作日內,林業改革服務站應當與林地所屬鄉(鎮)林辦、村委會一起對申請人提出的林下經濟收益權狀況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在村域范圍內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小地名、四至、面積、權源依據、林下經濟狀況等),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后,村民委員會和鄉(鎮)林辦提出調查核實意見。
第十一條 初審。村委會、鄉(鎮)林辦調查核實后,將申請材料及調查核實意見一并提交至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初審,經初審合格后報送縣林業局審核。
第十二條 審核。縣林業局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材料組織綜合服務中心林業改革服務站、林政股、營林股股、林地辦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重點審核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四至范圍及面積的準確性等,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退回,并書面告知原因;材料齊全并符合相關規定的縣林業局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 頒證。縣林業局向縣自然資源局征求意見,確定林權權屬證明的有效性,符合要求的核發林下經濟收益權證。
第三章 收益權證抵押、變更與注銷
第十四條 抵押。持證人如需抵押貸款,應以林下經濟收益權證所載地塊上的林下經濟作物、產品等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抵押雙方應當共同向縣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抵押手續。
第十五條 收益權證所涉及的森林資源發生變更,或收益權證轉讓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材料,經縣林業局審核書面同意后,到縣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變更收益權證。
第十六條 注銷。種植地被征占用或者因其它原因致經營收益權滅失的,持證人應當向縣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注銷。
第十七條 申請辦理抵押、變更、注銷手續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變更、注銷申請表;
(二)林下經濟收益權證原件;
(三)抵押、變更、注銷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章 有關責任
第十八條 縣林業局應當加強對林下經濟活動及收益權證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規定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九條 縣林業局應當與縣自然資源局建立協同和數據共享機制,實現林權流轉審核、林下經濟收益權證核發和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數據推送共享,防止一權多賣、多押。
第二十條 林下經濟收益權證所載信息與經營實際情況不相符的,以林下經濟收益權證載明信息為準。林下經濟收益權證載明事項發生需要辦理抵押、注銷的情形時,持證人應當辦理相關手續;未及時辦理,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持證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一經查實,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有權收回并注銷所頒林下經濟收益權證,并自注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辦理,相關行為信息推送至江西省林業信用數據庫。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林下經濟收益權證核發工作經費由縣財政保障,統一納入預算。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執行期暫定五年,期間如遇林業改革上級有“林下經濟收益權證”政策規定,則另行定制。
附件:靖安縣林下經濟收益權證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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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縣林下經濟收益權證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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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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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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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責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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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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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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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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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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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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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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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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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權利內容 |
林下經濟收益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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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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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畝) |
公益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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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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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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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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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期限 (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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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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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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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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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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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記 (權源依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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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本申請人對所填寫內容及提交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如因上述承諾事項發生糾紛,愿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字蓋章或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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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調查核實 意見 |
村委會意見 |
核查人: 年 月 日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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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意見 |
核查人(林業員 分管領導):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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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初審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機關(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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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林業局 審核意見 |
經辦人: 年 月 日 縣林權服務股(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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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領導: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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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年 月 日 局機關(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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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自然資源局征求意見 |
審核人: 年 月 日 機關(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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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表只對林下經濟收益權狀況記載,不對種植具體情況、資產價值等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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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