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單位:胡宜資、胡志剛
行政處罰決定日期:2024年2月5日
違法事實:
胡宜資、胡志剛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間利用靖安縣高湖鎮小微創業園場地平整項目產出了麻古土并對外進行銷售,未在我局或其他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手續,屬于無證開采違法行為。經靖安縣公安局查明胡宜資、胡志剛無證開采的礦產資源量為11809.7噸,銷售后違法獲利共計17.7136萬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構成無證開采的違法事實。
行政處罰決定: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對非法采出的礦產品銷售金額予以沒收,沒收金額17.7136萬元;
3.按違法所得價值處以30%的罰款,17.7136萬元×30%=5.31408萬元。
以上罰沒款金額共計23.02768萬元。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