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要求,在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自然資源廳以及宜春市自然資源局的統一部署下,我縣開展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制定工作。現將《靖安縣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為30日,從2024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如對該文件有意見或建議,請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或電話等形式向靖安縣自然資源局提出。
聯系人:陳先生
聯系地址:靖安縣東方中路22號靖安縣自然資源局
聯系電話:0795-466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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