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西省水利廳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江西省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網上交易規則》的通知
贛自然資規〔2025〕11號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贛江新區自然資源局、經濟發展局、社會發展局:
現將《江西省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網上交易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5年8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網上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網上交易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優化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的網上交易服務,構建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網上交易市場,根據《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自然資規〔2023〕1號)、《江西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交易規則》(贛自然資規〔2022〕1號)、《江西省礦業權出讓網上交易規則》(贛自然資規〔2023〕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網上交易,是指供應主體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自然資源資產交易系統(以下簡稱網上交易系統),一次性將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以公開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組合供應的行為,招標方式暫不納入。
網上拍賣環節包括:信息發布、競買申請、拍賣競價、成交確認、結果公示等。
網上掛牌環節包括:信息發布、競買申請、掛牌報價(競價)、成交確認、結果公示等。
第三條 以網上交易方式供應江西省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的(除單獨的土地使用權或礦業權交易外),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符合網上供應公告和須知中明確的資格條件的,均可參與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網上交易活動,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供應公告、須知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性條件。
第五條 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供應方案經供應主體批準后組織實施,供應主體按照管理權限,委托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集團有限公司或設區市、縣(區)相關交易機構(以下統稱交易服務機構)進行交易。
受委托的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組織信息發布、成交確認等網上交易活動,接受供應主體的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牽頭制作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供應公告、須知和其他相關文件的格式文本。
第七條 網上交易實行數字認證制度,相關監管人員、管理員和競買人,均需持CA數字證書實名登錄網上交易系統進行相關操作,并對操作指令負責。
第二章 信息發布
第八條 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供應公告,應當在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交易平臺網站(交易大廳)同時發布。
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中涉及土地時,還應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同時發布;涉及礦業權時,還應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同時發布。
供應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供應主體和交易服務機構的名稱、住所、聯系電話;
(二)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的編號、位置、面積、簡要情況以及資產供應要求和供應年限等;
(三)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的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四)供應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五)起始價、競價方式、確定競得入選人的方法;
(六)交納競買保證金(或開具電子保函)的數額、方式和期限;
(七)風險提示及限制條款;
(八)違約責任;
(九)對異議的處理方式;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以拍賣、掛牌方式供應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的,應當在公開拍賣日或掛牌起始日20個工作日前發布公告,發布的供應公告、須知和其他相關文件等應當真實準確。
第九條 交易服務機構通過網上交易系統,錄入組合供應公告、須知和其他相關文件等信息,確認錄入信息后,發布供應公告。
第十條 競買申請人可在網上交易系統等相關網站,瀏覽獲取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供應的相關交易信息,以及向供應主體及交易服務機構咨詢了解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供應設有底價的,應當在供應公告中明確,并由交易服務機構于拍賣開始前30分鐘內或者掛牌報價截止時間前30分鐘內,將底價錄入網上交易系統。底價的確定及錄入需嚴格監管,具體方式由設區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林業、水利等部門確定。未按時錄入底價的,網上交易系統自動終止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公告發布期間,公告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終止原公告后重新發布。
第三章 競買申請
第十三條 競買申請人應按要求實名登錄網上交易系統,填報真實有效的相關信息,競買申請一經提交,即視為對供應公告、須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自然資源資產現狀等無異議,并完全接受可能存在的風險。
競買申請人同時競買多宗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的,應當分別申請。
第十四條 競買申請人須在競買報名截止時間之前按時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或按時開具見索即付的電子保函,方可參與競買報價。每筆競買保證金或電子保函只對應一宗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的項目,同時競買多宗的,應當分別交納競買保證金或分別開具電子保函。
在規定時間內足額交納了競買保證金或按要求開具電子保函并生效的競買申請人,即獲得競買資格。否則,不能獲得競買資格。
第四章 拍賣競價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供應網上拍賣,以限時競價方式進行。取得競買資格的競買人可參與網上競價,初次報價不得低于起始價,初次加價不得高于加價幅度的10倍。報價以增價方式進行,每次加價不得小于規定的增價幅度。
有底價拍賣,網上交易系統顯示“有底價拍賣”字樣;無底價拍賣,網上交易系統顯示“無底價拍賣”字樣。
第十六條 競買人應當謹慎報價,報價一經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十七條 網上拍賣時,網上交易系統以4分鐘為競價時限,如在4分鐘倒計時內有新的報價,網上交易系統即從接受新的報價起重新倒計時。
4分鐘倒計時截止,網上交易系統將不再接受新的報價,并顯示最高報價。
第十八條 網上拍賣開始后第一次4分鐘倒計時內無競買人競價的,拍賣終止,拍賣不成交。
網上拍賣有競買人競價的,按下列規定確定競得入選人:
(一)未設底價的,報價最高者即為競得入選人;
(二)設有底價的,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為競得入選人;最高報價低于底價的,拍賣不成交,網上交易系統自動顯示底價。
網上拍賣截止時,網上交易系統將自動關閉競價通道,并公布競價結果。
第五章 掛牌報價、競價
第十九條 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供應網上掛牌以報價、限時競價方式進行。取得網上掛牌報價資格的競買人可參與網上掛牌報價,初次報價不得低于起始價,初次加價不得高于加價幅度的10倍。報價以增價方式進行,每次加價不得小于規定的增價幅度,在報價期內,可多次報價,符合條件的報價,網上交易系統予以接受,并即時公布。
供應網上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有底價掛牌,網上交易系統顯示“有底價掛牌”字樣,無底價掛牌,網上交易系統顯示“無底價掛牌”字樣。
第二十條 競買人應當謹慎報價,報價一經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一條 網上掛牌報價截止時,無競買人報價,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二條 網上掛牌報價截止前,競買人至少進行一次有效報價,方有資格進入限時競價。
第二十三條 網上掛牌報價截止時,有符合條件的競買人自動進入限時競價程序。
第二十四條 網上限時競價,網上交易系統以4分鐘為競價時限,以當前最高報價至少增加一個加價幅度進行,如在4分鐘倒計時內有新的報價,網上交易系統即從接受新的報價起重新倒計時。
4分鐘倒計時截止,網上交易系統將不再接受新的報價,并顯示最高報價。
第二十五條 網上限時競價截止時:
(一)無競買人報價,按下列規定確定競得入選人:
1.未設底價的,掛牌報價最高者即為競得入選人;
2.設有底價的,掛牌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即為競得入選人;最高報價低于底價的,掛牌不成交,網上交易系統自動顯示底價;
(二)有競買人報價,按下列規定確定競得入選人:
1.未設底價的,報價最高者即為競得入選人;
2.設有底價的,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即為競得入選人;最高報價低于底價的,掛牌不成交,網上交易系統自動顯示底價。
網上掛牌報價、限時競價截止時,網上交易系統將自動關閉報價通道,并公布競價結果。
第六章 成交確認
第二十六條 競得入選人應當在網上交易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持在線打印的競買申請書、競得入選人確認書、交易服務費交納通知書,以及交易服務費交納憑證和供應公告、須知等要求提交的相關資料,到交易服務機構進行資格審核。
交易服務機構應在收到資格審核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資格審核材料不齊全的,交易服務機構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競得入選人應在接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符合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中各門類資源資格條件的,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在網上交易系統予以確認,并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競得入選人未能通過資格審核的,競價結果無效,不予退還交易服務費和競買保證金(或依據電子保函向保證人進行索賠),競得入選人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供應成交確認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交易服務機構和競得人的名稱、地址;
(二)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的編號、位置、面積,簡要情況以及資產供應要求和供應年限等;
(三)成交日期、地點和成交價格;
(四)供應(出讓)合同的簽訂時間要求;
(五)競買保證金或電子保函的處置辦法;
(六)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第七章 結果公示
第二十八條 成交確認書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供應主體應當將成交結果通過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交易平臺網站(交易大廳)同時向社會公示。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中涉及土地時,還應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同時公示成交結果;涉及礦業權時,還應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同時公示。
公示的內容應包括:
(一)競得人的名稱、注冊地址;
(二)成交日期、地點;
(三)競得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的編號、位置、面積,以及資產供應要求和供應年限等;
(四)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的成交價格及繳納時間、方式;
(五)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
(六)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成交結果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競得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持成交確認書與各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供應主體分別簽訂供應(出讓)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條 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或開具的電子保函,在按供應(出讓)合同要求足額繳納全部或分期繳納首次供應收益后,憑繳款憑證、供應(出讓)合同到交易服務機構辦理退還保證金或申請撤銷電子保函。未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應當在網上交易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未競得人辦理的電子保函,交易機構應當在網上交易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
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涉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成交后可參照《江西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交易規則》將對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保證金轉作合同定金,定金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金額為準。
競買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三十一條 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中止:
(一)公告公示期間發現供應的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權屬爭議尚未解決;
(二)競得人有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逾期不履行的;
(三)交易平臺軟、硬件故障,網絡故障,網上交易CA認證系統故障,代理銀行保證金交納系統故障等,導致交易平臺不能正常運行;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變化應當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出現本條第(三)項情形的,由供應主體或交易機構參照網上交易應急處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十二條 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終止:
(一)供應主體因有關政策規定、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等發生重大變化提出終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應當終止交易;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網上交易中止時間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中止時間自發布中止公告后次日開始起算,5個工作日內不能恢復交易的,該項交易自動終止。競買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全額退還。
網上交易中止事項消除后,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在網上交易系統發布恢復網上交易公告,重新明確交易時間,恢復網上交易,恢復網上公告應在恢復交易時間前2個工作日前發布。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競買資格的,其競買資格在本次交易期內(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復交易后)有效。
第三十四條 因競買申請人使用的計算機遭遇網絡堵塞、病毒入侵以及軟、硬件故障,或者遺忘、泄露相關密碼等原因,導致不能正常登錄網上交易系統進行申請、報價、競價的,后果由競買申請人自行承擔,網上交易活動不中止。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供應主體對交易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做好供應公告的審查,并承擔發布供應公告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競買申請人在網上交易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競買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七條 供應主體擅自改變競得結果,或競得入選人、競得人放棄競得結果的,應當由相應行為人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 競得入選人或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第三十九條 對存在第三十八條行為的競買人,各門類資源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的相關要求,依法依規做好交易活動中失信主體相關信息的記錄、管理等工作,強化信用監督。
第四十條 競得人逾期或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或供應(出讓)合同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或依據電子保函向保證人進行索賠),并由競得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保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競買申請人的信息和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供應的相關保密信息。
第四十二條 對網上交易活動中相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以及泄露與競買申請人和網上交易系統有關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及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或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置。
第四十三條 供應主體與競得入選人或競得人因網上交易產生糾紛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置。
第四十四條 自然資源資產組合包供應所涉及土地、礦產、森林等交易,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相應的交易規則或管理辦法。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網上交易過程所涉及時間,除競買保證金到賬時間以銀行系統記錄到賬時間為準,其余均以網上交易系統服務器時間為準,數據記錄時間以數據信息到達網上交易系統服務器的時間為依據。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報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