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農村困難群眾住房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加快解決農村困難群眾的住房困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60項公共財政政策的意見》(贛府發〔2008〕4號),現就建立農村困難群眾住房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根據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從2008年開始,用三至五年時間,有重點、分批次地對全省農村低保戶和分散供養五保戶危舊房進行維修改造和新建,有效改善農村困難群眾的住房條件,為建立城鄉困難群眾住房保障體系奠定基礎。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資助政策、公開申請審批程序、公布審批結果,接受群眾監督,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堅持經濟實用、以住房維修為主、改造為輔的原則。以保障基本居住條件為前提,工作的重點是住房維修,兼顧少數特別困難的農村低保常補對象危房新建、重建改造。
(三)堅持突出重點,統一規劃、分批實施的原則。以縣(市、區)為單位,集中有限的補助資金,重點資助最困難、最需要幫助的對象。新建、重建改造由縣作統一規劃,分批實施。
(四)堅持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鎮、鄉和村莊規劃,先行安排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
三、資助對象
(一)農村低保戶中,屬無房戶、極度危房戶(指用于居住的房屋嚴重破損,瀕臨倒塌,已對居住人生命安全造成極大威脅,必須重建改造的)或住房處于自然災害嚴重地段、不適合居住的,可申請房屋新建、重建改造補助。符合新建、重建條件的分散供養五保戶,統一納入集中供養,不再新建、重建住房。
(二)農村低保戶和分散供養的五保戶住房破損,影響正常居住的,可申請房屋維修補助。
四、資助標準
(一)新建、重建住房。結合當地農戶基本住房條件和資助對象常住人口數核定建房標準,原則上新建、重建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家庭成員較多的,可按照國家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指標體系的要求適當放寬,但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省財政補助標準為每戶1萬元。
(二)維修住房。視房屋危舊破損程度,以保障其維修后可安全居住為前提,實行分檔補助,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省財政補助標準為:住房嚴重破損或結構變形的,每戶補助1500元;住房局部嚴重破損的,每戶補助1000元;住房局部發生一般破損的,每戶補助500元。
五、資金籌集與發放
(一)資金籌集。農村困難群眾住房保障補助資金由省財政統籌安排,縣(市、區)集中管理、統一使用。各地可在此基礎上,通過增加投入,整合災后民房重建資金、農村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資金和其他社會資源,多渠道籌措資金和物資,幫助更多農村困難群眾“住有所居”。
(二)資金發放與管理。項目動工前,按審批補助額度先付50%補助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各級財政在“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下開設“農村困難群眾住房保障補助資金”分戶或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封閉運行。上級下達的補助資金及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補助資金,均納入同級國庫內設的“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政府批準的農村困難群眾住房維修改造用款計劃,將資金由“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撥至財政專戶。民政部門應按期將核定的資金發放人數及金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及時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到鄉鎮金融網點,存入資助對象賬戶(一卡通),實行社會化發放。
六、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符合危舊房維修改造條件的家庭,由戶主自愿向所在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困難群眾危舊房維修、新建、重建改造申請審批表》,并提供戶籍、低保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危舊房照片等證明材料。
(二)評議。村委會接到困難家庭的申請后,召開會議進行評議,議定是否救助,并予以公示;經評議認為符合救助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上報鄉(鎮)政府。對不符合救助條件或公示有異議的,應及時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和理由。
(三)審核。鄉(鎮)政府接到村委會的申報材料后,組織人員上門核查。經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報縣(市、區)民政局;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會,并說明原因。審查結果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四)審批。縣(市、區)民政局接到鄉(鎮)上報的材料后,進行實地復核,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根據住房危舊程度,核定資助方式及標準,匯總上報設區市民政局審批,并報省民政廳備案。審批結果在村委會張榜公布。
(五)驗收。新建、重建改造住房項目竣工后,由設區市民政局負責,相關部門參與,對所有項目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并填寫驗收合格報告書。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抽查。
(六)掛牌。新建、重建改造住房經驗收合格后,縣級民政部門與資助對象辦理交接和入住手續,并在新建、重建住房的顯著位置懸掛“省財政資助援建”標識牌。
七、相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農村困難群眾住房保障制度,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是關注民生、落實“民生工程”的具體舉措,對于解決農村困難群眾住房難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財政、國土、建設、扶貧辦、農業開發辦、新農村建設辦公室、農村信用合作社等相關部門為成員的農村困難群眾住房保障工作領導機構,領導機構辦公室設在各級民政部門,具體負責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各地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當地危房維修改造實施細則,提出切實可行的施工標準和辦法,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危舊房維修改造資金。
(二)明確職責,搞好政策銜接。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搞好政策銜接,把農村困難群眾住房保障工作與新農村建設、移民搬遷、減災安居工程、災后重建、國有土地流轉和整理、農村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等工作結合起來,發揮資源整體效應,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門負責項目工程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工程驗收和資金發放。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籌措和撥付,設立專戶、專賬,保障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國土部門負責土地供應計劃和年度用地指標安排。建設部門負責項目的規劃和選址工作。林業部門負責根據鄉(鎮)、村提供的建房用材計劃,依法及時辦理建房用材手續,需占用林地建房的應同時辦理占用林地審批手續。農村信用合作社提供貸款利息補貼等優惠政策。凡涉及到的收費項目,除國家明令不能減免的外,各有關部門要予以減免。
(三)從嚴要求,確保順利實施。要以縣為單位,深入開展調查摸底,摸清資助對象的住房情況、致貧原因、貧困程度等,根據摸查情況確定資助方式和資助標準,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對資助新建房屋對象要嚴格把關,控制數量,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堅決防止超面積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戶多宅現象。新建、重建房屋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選址要求,配套廚房、洗手間、水、電等基本居住條件設施。維修住房要堅持簡單、實用原則,滿足農村正常居住條件。要健全檔案管理,實行一戶一案,做到資料齊全,管理規范。省、市、縣民政、財政部門采取分片掛鉤、責任到人的辦法,及時進行督促檢查,隨時跟蹤項目工程進展情況,確保每年資助資格認定工作在當年7月底前完成,工程檢查驗收工作在當年12月10日前完成。對工作推諉拖拉,嚴重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的,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的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