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大隊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證行政執法公正、公平、合法、適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大隊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執法決定。
第三條 審核范圍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 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我大隊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大隊法制審核機構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五條 符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范圍的,案件承辦單位應當將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文書報送法制審核人員,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一)提請合法性審查申請說明1份,包括基本事實和執法程序情況;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文書1份;
(三)擬作出決定的主要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材料;
(四)法律適用及行政裁量權適用情況;
(五)擬作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六)經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六條 法制審核人員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申請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送材料齊全且符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送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案件承辦單位補齊相關材料,材料補齊后予以審核;
(三)不屬于本制度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退回承辦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法制審核人員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案件,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有權向當事人及具體辦案的人員和單位了解相關案情,承辦人和承辦單位應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退回承辦單位。
第八條 法制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行政相對人是否為適格主體;
(二)執法主體是否適格;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四)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權是否適當;
(六)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事項。
第九條 法制審核人員對案件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對涉及適用裁量基準的決定,嚴格依照裁量基準,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四)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并將案卷材料退回;
(五)對定性不準、程序違法的,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六)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七)其他依法處理的意見。
第十條 案件承辦單位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未經法制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審核后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得進入下一執法程序。
第十一條 大隊屬各單位不按本制度報送案件進行審核,審批人未經法制審核程序予以審批,致使案件處理錯誤的,由辦案人和審批人共同承擔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