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處罰
行政主體(責任主體):靖安縣城市管理局
權力設定依據:《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十七條
責任事項: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上級主管部門交辦、下級主管部門上報或者群眾投訴舉報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案件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執法人員符合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查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復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或者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符合聽證條件,但未告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而不組織聽證的;
2、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4、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違反“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8、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10、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11、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12、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的;
14、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或者出示無效執法證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責任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江西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號)第十二條第二款。
監督方式:窗口咨詢或投訴:靖安縣城市管理局,電話號碼(0795)4660166,地址:靖安縣石馬中路18號。
救濟途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靖安縣人民政府或者靖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