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規范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指違反《條例》和其他關于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問責、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按規定公開或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不按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級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的;
(四)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五)提供政府信息違反國家收費規定的,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八)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九)不受理、不答復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違反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經辦人向主管領導提請審核批準的政府信息,主管領導逾期不作審批意見的,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成員提出異議,但未能改變決定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有關機關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后果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
第八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停止和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縣政府辦公室。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要將處分決定抄送縣政府辦公室。?
第九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申訴、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靖安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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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