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建立獎懲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鄉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組織領導方面: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健全;定期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和檢查落實。
(二)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方面:按照要求編制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并適時調整和更新;按照《條例》中規定公開的內容進行公開,公開內容全面、準確。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方面:按照規定應該公開的內容及時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開;能夠根據公開的類別和內容,通過新聞媒體、電子顯示屏、觸摸屏、公開欄或者行政服務中心、機關辦公場所、辦事大廳等載體,多形式公開政府信息,切實方便群眾。
(四)政府信息公開程序和時限方面: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途徑,按照先審核后公開的程序進行公開;未能按時限公開或答復的必須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方面:建立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協調發布、政策解讀、依申請公開、社會評議、責任追究、回應關切等基本制度情況;各項制度執行落實情況。
(六)縣政府辦公室規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明確具體;公開形式多樣,實用有效;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保障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實行百分制量化標準,具體評分標準在當年政府信息公開考核方案中確定(見當年考核通知)。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可實行普遍考核,也可選擇重點考核,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
第九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一)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單位給予通報表彰;
(二)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在接到考核結果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結果報縣政府辦公室。
第十條 對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靖安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