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務實高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由縣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是否及時、規范、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是否全面,重點是否突出;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渠道和設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規范健全、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是否按有關規定規范答復;
(六)政府信息公開是否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是否取得了基層群眾滿意和認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進行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訂評議計劃;
(二)擬訂評議方案,確定評議的具體內容、評定標準、評議方式和評議人員等;
(三)組織實施評議,匯總評議結果;
(四)確定評議等次;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方式包括:
(一)公眾評議,即根據評議內容設計調查問卷,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即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有關專家和群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三)其他適用的評議方式。
第八條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被評議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對在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中發現的問題,由評議組織實施單位提出整改意見。被評議單位須在規定時限整改,及時向評議組織實施單位報告整改情況,并主動向社會公開。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由靖安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