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府辦發〔2024〕46號
靖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靖安縣農村供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經縣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靖安縣農村供水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行。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靖安縣農村供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農村供水管理,規范農村供水用水活動,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四同”(同網、同價、同質、同服務)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西省農村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靖安縣城鄉供水一體化供水服務協議總則》有關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靖安縣鄉鎮供水一體化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已實施的供水工程。鄉(鎮)、村原有的農飲工程,仍沿用原管理辦法及方式。
第三條 依照供水條例等管理規定,嚴禁擅自將原有供水管網系統與本項目供水管網系統連接混用。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條 明確靖安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縣自來水公司”)為全縣城鄉供水一體化運維管理服務單位,凡本項目所實施的供水工程經營權、使用權,劃歸靖安縣自來水公司所有,統一進行管護運營。
第五條 本項目建成驗收后,所建的供水設施以及用戶等,由縣水利局按程序移交給縣自來水公司接管營運,各屬地鄉鎮政府負責協調配合工作。
第六條 縣自來水公司按照“四同”服務目標,制定生產運維、經營服務等管理制度和方案,分鄉鎮設立“靖安縣自來水公司XX供水管理所”,各供水管理所設定崗位人員不少于3名,健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職責。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縣水利局職責
縣水利局為農村供水的監管主體,負責本項目工程資產、經營權、使用權的依法移交,以及全縣農村供水保障、飲水安全的行業監管和技術指導。
第八條 縣自來水公司職責
(一)縣自來水公司為本項目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按照供水保障目標要求,認真履行“供水運行監管和技術服務指導”職能,制定《供水生產運行規范》《水質檢驗制度》等相關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城鄉供水一體化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
(二)負責本項目所實施供水設施的營運管理和非本項目實施農飲工程管護的技術指導服務,實現“四同”目標。
(三)積極推進“智慧供水”信息化服務平臺建設,逐步實現供水范圍內的用水報裝、報修、繳費等業務的線上辦理,為用戶提供便捷周到的供水服務。
(四)負責縣水利部門統籌安排的年度上級農飲維養項目的實施管理。同時,積極響應縣域“碼上供水”平臺下發輿情工單的協調處理,督導輿情對應工程運維管護措施的及時落實。
第九條 鄉鎮政府職責
(一)各鄉鎮為本項目運營管理的配合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為原有農飲工程營運管理和“碼上供水”平臺下發輿情處置的責任主體,協同做好本項目供水設施、管理用房等經營權、使用權的移交工作(無管理用房的,應協調提供)。
(二)各鄉鎮政府要全力配合縣自來水公司協調各方關系,積極支持縣自來水公司做好供水經營管理工作,為安全供水、穩定供水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確保供水工程正常運營。
(三)各鄉鎮政府負責用水政策宣傳,倡導用水戶樹立“付費用水”的思想,明確用水是權利,付費是義務,實現“以水養水”的目的,確保供水工程正常穩定運行。
(四)各鄉鎮政府要嚴把優惠用水資格審核關,確保用水政策落到實處,建立鄉(鎮)、村、公司三級聯動的供水保障協作機制,切實提升供水保障服務水平,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
第四章 供水價格
第十條 全縣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按照“同網同價”的原則,實行統一標準計量收費,即按實際用水量1.45元/噸計收;非居民生活用水按實際用水量1.90元/噸執行;特種行業用水按實際用水量6.00元/噸執行。
第十一條 按照用水性質劃分,用水類別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行業用水”三個類別,具體歸類參照《靖安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靖安縣自來水公司自來水銷售價格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為保護水資源,按照節約用水的要求,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階梯水價按照1:1.5:3的比例關系分為三級。
一級用水量,為年用水量360噸以下(“以下”含本數,“以上”不含本數,下同),即月均用水30噸以下,執行現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1.45元/噸;
二級用水量,為年用水量361噸至480噸,即月均31-40噸,執行現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1.5倍2.18元/噸;
三級用水量,為年用水量480噸以上,即月均40噸以上,執行現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3倍4.35元/噸。
第十三條 低保戶優惠用水,由民政和退役軍人事務局和鄉鎮等單位審核簽字蓋章確認,享受用水優惠的低保戶名與供水用戶名應相符,優惠水量為5噸/月,超出優惠水量的,按實際用水量1.45元/噸計收。
第十四條 為支持鄉村民宿旅游業發展,對家居式鄉村民宿用水實行水價優惠,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執行;對非家居式鄉村民宿及旅游山莊等,按照非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執行。
第十五條 縣城供水區域(雙溪鎮、雷公尖鄉、香田鄉)農村用戶,已實施城鎮污水管網工程的,由縣自來水公司代收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標準按有關政策執行;未實施城鎮污水管網工程的,暫時免收污水處理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事項,參照《靖安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靖安縣自來水公司自來水銷售價格的通知》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水利局和縣自來水公司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