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依據交通運輸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江西省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接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接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縣道、鄉道和村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路網規劃編制辦法在規劃中予以確定,其命名和編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當遵循以縣為主、分級負責、群眾參與、保障暢通的原則,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持路基、邊坡穩定,路面、構造物完好,保證農村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制定全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規劃、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核定全省農村公路養護基數,指導和監督全省農村公路養護規劃(計劃)執行、資金使用、養護質量、養護市場,健全和完善全省農村公路養護信用評價體系。
第五條 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的組織和行業管理,制定本轄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和辦法,審查批復養護工程實施計劃,監督養護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農村公路養護資金、養護市場。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省有關規定履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村公路管理體制,落實縣、鄉(鎮)、建制村農村公路養護工作機構和人員,完善養護管理資金財政預算保障機制。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編制農村公路養護計劃,統籌安排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考核所屬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的養護管理工作,負責養護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對養護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組織協調、檢查考核鄉級人民政府對鄉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本地區養護市場信用評價體系。
第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務院、省有關規定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并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納入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第八條 鼓勵農村公路養護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降低養護成本,保護生態環境,不斷提高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水平。
第二章 養護資金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籌集與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多元籌措、統籌安排、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績效考核”的原則。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主要來源:
(一)中央補助的專項資金;
(二)省級財政安排的養護專項資金以及成品油稅費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養路費部分資金;
(三)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養護資金(公共財政預算)、成品油稅費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養路費部分資金;
(四)鄉(鎮)、村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五)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者通過市場化融資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一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根據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財政預算,保證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需要,并隨養護成本變化、農村公路里程增加、地方財力增長等因素逐步增加。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過提高補助標準等方式籌集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省級補助資金按照《江西省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補助資金不得列支管理機構運行經費和人員等其他支出。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作為補助基數。
第十三條 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統籌使用好各級補助資金和其他各類資金,建立資金臺賬,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完善資金監管和激勵制度,并按要求及時在省級信息化平臺報送資金變動情況。
第十四條 鄉(鎮)、村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鄉(鎮)、村統籌安排專項用于鄉村道養護。企業或個人等社會捐助的資金,應當在尊重捐助企業或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贈單位統籌安排用于農村公路養護。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禁止截留、擠占或者挪用,使用情況接受各級交通、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考核和評定制度,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信用評價體系,加強檢查監督,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按作業性質可分為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日常養護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養和小修。養護工程包括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專項養護和應急養護。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實施單位應結合農村公路養護現狀,合理編制日常養護實施計劃,并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做到科學有序,保障暢通。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劃編制應以路面技術狀況為基本依據,優先安排具有重大政治、經濟意義的公路。并根據養護生產的經常性、預防性、季節性、突發性等因素,按照“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進行編制。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逐步向規范化、專業化、機械化、信息化、市場化方向發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規劃布局農村公路養護中心(道班)建設,合理安排作業覆蓋面,提升專業技能,充分發揮其在公共服務、應急搶險和日常養護與管理中的作用。
縣道(重要鄉道)日常養護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具有養護資質的第三方承擔;鄉村道日常養護可結合鄉村人居環境治理、秀美鄉村建設,交由專業保潔隊伍養護,或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分區域、分路段聘請沿線群眾或貧困戶進行養護,并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群眾性養護隊伍。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逐步推行市場化,實行合同管理,計量支付,并充分發揮信用評價的作用,擇優選定具有養護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
引導符合市場屬性的事業單位轉制為現代企業,鼓勵將干線公路養護與農村公路捆綁招標,支持養護企業跨區域參與市場競爭。鼓勵通過簽訂長期養護合同、招投標約定等方式,引導專業養護企業加大投入,提高養護專業化、機械化水平。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開展農村公路養護技術培訓。不斷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水平,提高養護工程質量。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每年開展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評定工作。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評定宜采用自動化快速檢測設備,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路面技術狀況評定采取自動化快速檢測設備進行抽檢,抽檢結果納入年度交通運輸事業發展考核體系,并指導各地科學實施養護作業。
第二十五條 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評定結果作為年度養護工程計劃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并對評定結果開展抽查工作,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行信息報送制度。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通過系統報送養護計劃實施進展。
第二十七條 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農村公路公路養護工作納入建立農村公路路長管理體系。各級路長應當定期調度所轄農村公路養護情況,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養護工作,定期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路長辦公室報告養護情況,落實養護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積極協調鄉級人民政府建立村道專管員制度,由鄉級人民政府聘用村道專管員。
村道專管員具體負責村道的日常巡查、隱患排查、災毀信息上報,并參與管養單位的監督考核、工程管理,及時制止并報告侵害路產路權行為。
第二十九條 負責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進行路況巡檢,發現突發損壞、交通中斷或者路產路權案件等影響公路運行的情況時,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和上報。
農村公路發生嚴重損壞或中斷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及時修復和搶通。難以及時恢復交通的,應當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告知繞行路線。
第三十條 大型建設項目在施工期間需要使用農村公路的,應當按照指定線路行駛,符合荷載標準。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進行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第三十一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農村公路養護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西省公路條例》的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劃定農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區,并做好農村公路路產路權確權登記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大力整治農村公路路域環境,加強綠化美化,逐步實現路田分家、路宅分家,保持路面整潔無雜物,排水暢通無淤積,打造暢安舒美的農村公路通行環境。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農村公路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積極協調鄉級人民政府、村委會將農村公路保護納入鄉規民約、村規民約,提高人民群眾愛路、護路意識。
第四章 檢查考核
第三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行分級檢查考核,上級管理機構以下一級管理機構的考核情況為基礎,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考核。定期考核分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終檢查考核。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行縣道月度檢查考核、鄉道季度檢查考核、村道半年度檢查考核的檢查考核制度。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養護管理工作進行半年度檢查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全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情況進行年度檢查考核。
第三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檢查考核以推進我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為目標,本著公正、客觀的原則進行。考核內容應包含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情況、養護工程執行情況、災毀恢復重建情況等。
第三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核結果作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設區市農村公路管理工作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并與省級養護資金安排掛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籌集或者使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過程中,發生強制向單位、個人集資或者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違規行為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對農村公路進行養護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補助資金撥付,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西省公路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權限和職能按照《江西省交通運輸廳省直管縣(市)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執行。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的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部門,行使本辦法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職責。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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