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縣交通運輸局轉發《宜春市中心城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經營服務管理暫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靖交字〔2022〕25號
各網約車公司:
為規范靖安縣網約車公司運營,現將《宜春市中心城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實施細則》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2年3月30日
宜春市中心城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經營服務管理暫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2016]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網約車經營許可,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在本市中心城區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為維護公共秩序和群眾利益,在必要時可以對運價實行管控。
第五條 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網約車管理。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價格)、工信、市場監督管理、網信、人民銀行、商務、稅務、環保、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六條 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網約車平臺公司要建立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體系和駕駛員評價系統,建立科學的指揮調度、監督管理和獎懲激勵機制,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
第七條 凡在本市中心城區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非本市注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在市中心城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供本市注冊登記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件(已實施“一照一碼”登記的,僅提供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負責人全權承擔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托書,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辦公場所自購房產證件或租賃協議(三年以上)原件和復印件、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提交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相關監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
1.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
2.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
3.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4.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六)提交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的承諾書;2.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3.駕駛員管理制度;4.網約車調度規則;5.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維穩、運輸保障、服務質量及投訴處理制度;7.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8.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9.運價制定規則、動態調整最高系數及價格公示制度;10.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放有效期為6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區域為市中心城區。
第十一條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四條 擬從事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本地機動車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四)符合本市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且車輛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網約車經營時未滿3年;
(五)燃油車輛檔次高于本市現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車。5座燃油乘用車排氣量1.6L或1.4T以上、軸距2650毫米以上,純電動車軸距不低于2550毫米;7座燃油乘用車排量不低于2.0L或1.8T、軸距不低于2700毫米。車體外無網約車標志標識;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并經綜合性能檢測合格;
(七)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八)車輛屬個人所有,車輛所有人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其他網約車或巡游車,并承諾由本人駕駛所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第十五條 擬申請網約車車輛許可的,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統一向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照片、機動車登記證書、合格證、車輛購置稅發票、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和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件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機動車車船稅完稅證或交強險承保公司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保單;
(四)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協議及有效委托手續(網約車平臺公司自有車輛的除外);
(五)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保險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第十六條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七條 擬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袁州區戶籍或取得市中心城區公安部門頒發的居住證;
(二)身體健康,年齡60周歲以下;
(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截至申請之日,無5起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逾期尚未接受處理的情形;
(六)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七)無網約車平臺封號記錄;
(八)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協議;
(九)經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
第十八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駕駛證、與之相匹配的機動車行駛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公安部門出具的三年內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無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證明;
(四)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經營協議原件和復印件。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經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在網絡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方式等,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規范,文明行車,遵守以下規定:
(1)保持車輛整潔衛生,設備、設施完好;
(2)經營服務時應當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3)不得拆除、損壞或者屏蔽車載衛星定位裝置;
(4)不得安裝巡游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
(5)不得巡游攬客或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設有巡游出租汽車營業站的站點候客;
(6)不得將車輛交于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提供服務,根據訂單信息,按約定時間和地點,在允許停車路段等候約車人,按網約車平臺規劃線路或乘客意愿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路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對于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侵害乘客權益、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據相關管理制度,采取暫停承接業務、注銷平臺注冊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三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乘客應當文明乘車,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要求駕駛員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行車、停車;
(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應當有人員陪同或者監護;
(四)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支付乘車費用;
(五)不得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乘客違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終止服務。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并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或有關部門舉報:
(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收費的;
(三)不提供稅務發票的;
(四)因駕駛員的責任或者車輛原因,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五)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搭乘他人的。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工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職能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第三十八條 網約車經營者是處理乘客投訴的責任主體,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后,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并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接受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乘客對網約車經營者答復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答復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相關投訴處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通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者依法進行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將相關信用記錄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經營者信用記錄。
第四十一條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公安等部門根據管理需要有權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和依法向網約車經營者調取的信息資料,認定違法事實。
第四十二條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四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四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一、二十、二十九、三十條有關規定的,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頒布實施之日起,已經在本市開展網約車業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給予12個月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規定辦理網約車經營許可手續,并對不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許可條件的車輛及人員進行清理。
第四十八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