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國網宜春供電公司:
根據《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大米加工企業用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2024〕241號)有關規定,現就大米加工企業用電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米加工企業在原糧初清、進倉、烘干以及進入涼米倉(或形成原米)之前的清理、礱谷、碾米、谷糙分離、色選等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二、農業生產用電原則上應分表計量。不具備分表計量條件的,由供用電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用電比例。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報當地發改部門協調確定。
三、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執行。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