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局、財政局、水利局、市場監管局、金融監管分局、林業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和關于自然資源工作重要論述,落實《美麗江西建設規劃綱要(2022—2035年)》,加快我省礦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和《江西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25〕14號)精神,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建設目標
(一)基本形成綠色礦山建設新格局
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到2028年底,全省持證在產(每年生產期不少于3個月或者三年生產期不低于10個月)的90%大型礦山、80%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各地可結合實際,參照綠色礦山標準加強小型礦山管理。
(二)健全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新機制
健全綠色礦業發展推進機制,建立政府引導、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動態管理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體系,制定綠色礦山建設方案、計劃,細化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健全綠色礦山建設激勵機制,強化監管,落實責任,構建綠色礦山建設長效機制。
二、重點任務
(一)因地制宜,細化評價指標。在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的基礎上,結合我省礦業發展實際,制定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附件1),用于指導綠色礦山建設,推動礦山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二)嚴格標準,壓實主體責任。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嚴格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和評價指標要求,規范資源開采和礦山管理,推進科技創新,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綠色低碳和生態修復與環境治理等措施,積極開展綠色礦山建設。
礦山企業應編制綠色礦山建設方案,按計劃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且自評估達到標準要求的,應編制自評估報告,并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三)有序推進,分類指導達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出讓權限將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納入采礦權出讓合同,并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綠色礦山建設相關要求和違約責任。
對新建礦山,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正式投產后1-2年內應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未通過評估核查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對生產礦山,要加快綠色化升級改造,在辦理延續、變更手續時,應當明確綠色礦山建設時限和要求,鼓勵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礦山企業簽訂綠色礦山建設合同。
對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要求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強管理。
(四)加強管理,評估核查入庫。建立綠色礦山聯審機制。設區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需分別在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后,15日內會同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林業等部門開展聯審。聯審通過后,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需在7日內將申報材料和審核材料報送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7日內完成初審,對初審合格的,需在10日內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現場核查評估;第三方評估機構收到委托后需在20日內完成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相關部門,每半年或視工作需要對通過第三方評估的礦山企業進行抽查核查,確認后在門戶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并公告。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抽查。抽查可以由主管部門、相關技術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進行。對經核實存在所承擔評估工作轉讓或外包、泄露礦山企業秘密、串通企業弄虛作假、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等違規行為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予以通報并納入黑名單,3年內不再采信其綠色礦山評估服務。
(五)強化監督,動態管理名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林業等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省級綠色礦山納入隨機抽查名單,按照評價指標開展實地核查。對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的,從名錄中移出。對未履行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地方自然資源等相關主管部門按規定及時追究相關違約責任。設區市、縣級有關部門做好日常監督管理,綠色礦山企業如礦區范圍、開采方式、開采礦種、開采規模等發生重大變化,要及時組織實地核查,明確其是否符合綠色礦山標準。
根據《江西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第五條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領導,構建綠色礦山發展長效機制。各地應當按計劃落實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并加強監督,將綠色礦山建設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三、進度安排
(一)前期準備階段(2025年10月底前)
1.修訂《江西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試行)》,完善綠色礦山建設相關制度。(2025年8月底前)
2.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綠色礦山建設現狀和礦業發展實際,提出本轄區的綠色礦山建設總體目標和年度目標,明確主建人、責任人、監督人,上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并實施(附件2)。(2025年9月—2025年10月底前)
(二)全面推進階段(2025年11月—2028年6月)
1.全面清理已納入市級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按照新的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完成第三方評估,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要求的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不達標的移出綠色礦山名錄。(2025年12月底前)
2.做好新舊評價指標銜接工作,已建成的省級綠色礦山,按照新的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進行自評,做好改進和完善等銜接工作。已建成的國家級綠色礦山按自然資源部要求管理。(2025年12月底前)
3.其他需要開展綠色礦山建設的持證在產礦山企業,按照新的標準與評價指標要求開展建設工作,經評估、核查通過后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并公告。國家級綠色礦山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從省級綠色礦山中擇優推薦。(2028年6月底前)
(三)總結完善階段(2028年7月—2028年12月)
對全省綠色礦山建設目標進行總結驗收,交流經驗,鞏固建設成效。(2028年7月—2028年12月)
四、政策支持
(一)實行礦產資源支持政策
對實行總量調控礦種的開采指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優先向綠色礦山企業傾斜。符合相關文件中允許協議出讓情形的礦業權,允許優先以協議出讓方式有償出讓給綠色礦山企業。
鼓勵、支持礦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加強綠色礦山建設。鼓勵、支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保護和礦區生態修復等領域的科技創新、科技成果應用推廣,推動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建設,提高礦產資源相關領域的科學技術水平。對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保護和礦區生態修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以及在礦產資源相關領域科技創新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二)保障綠色礦山建設用地
在辦理建設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續時,依法依規對綠色礦山企業予以支持。
保障礦業權人依法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方式使用土地。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確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露天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占用土地,經科學論證,具備邊開采、邊復墾條件的,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臨時使用土地;臨時使用農用地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恢復種植條件、耕地質量或者恢復植被、生產條件,確保原地類數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農民利益有保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用地的范圍和使用期限應當根據需要確定,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礦業權期限。
(三)統籌落實財稅支持政策
綠色礦山企業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完成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并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允許當年度調出生態修復基金賬戶余額的50%;完成省級綠色礦山建設并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允許當年度調出生態修復基金賬戶余額的40%。
(四)創新綠色金融扶持政策
對綠色礦山建設給予金融支持,為金融機構辦理融資服務提供支撐。
五、組織保障
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市場監管局、江西金融監管局、江西證監局、省林業局等相關部門共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按照《江西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25〕14號)職責分工密切協同配合,制定和發布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實施意見和相關工作要求,明確配套政策措施,做好政策銜接,健全部門溝通協調聯動機制,加強綠色礦山動態管理,及時通報有關信息,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能職責,結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落實好相關工作。
本實施意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