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領域依法
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清單及主要依據
一、申訴求決類
申訴求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規定,向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申訴,要求重新做出處理或解決矛盾糾紛。
(一)土地征收補償
1.具體申訴求決事項
序號 | 申訴求決事項 |
1 | 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有異議,如: 對被征土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的認定有異議;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等 |
2 | 對土地征收程序有異議,如:對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程序有異議;對征地過程中公告、登記程序有異議等 |
3 | 對土地征收決定有異議,如:對批準土地征收部門的審批權限有異議;對批準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實性有異議;對批準文件涉及征地面積和范圍有異議等 |
2.法定途徑: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五條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2010年修正)第十五條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
(二)海域海島審批
1.具體申訴求決事項
序號 | 申訴求決事項 |
1 | 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非法占用海域 |
2 | 無權批準使用海域的單位非法批準使用海域,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使用海域,或者不按國土空間規劃批準使用海域 |
3 | 海域使用權期滿,未辦理有關手續仍繼續使用海域 |
4 | 無權批準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而批準,超越批準權限批準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或者違反海島保護規劃批準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 |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第五十三條
《關于全面開展國土空間規劃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19〕87號)
(三)權屬爭議
1.具體申訴求決事項
序號 | 申訴求決事項 |
1 | 國有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 |
2 | 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 |
3 | 國有土地使用權爭議 |
4 |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爭議 |
5 | 勘查范圍、礦區范圍爭議 |
6 | 海域使用權爭議 |
7 |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爭議 |
2.法定途徑: 協商 行政裁決 行政確認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第五條、第九條、第三十一條
(四)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
1.具體申訴求決事項
序號 | 申訴求決事項 |
1 | 認為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登記錯誤、不當履職、泄露登記資料信息等行為,損害申請人利益 |
2 | 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如認為登記的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登記事項有錯誤 |
2.法定途徑: 行政確認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百零三條
(五)礦產資源的開采
1.具體申訴求決事項
序號 | 申訴求決事項 |
1 | 認為因礦產資源整合重組、轉型升級關閉,給礦業權人造成損失 |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民事訴訟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六)規劃許可爭議
1.具體申訴求決事項
序號 | 申訴求決事項 |
1 | 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有異議 |
2 | 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有異議 |
3 | 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異議 |
4 | 對違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處罰有異議 |
2.法定途徑: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四十四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意見》(建村〔2014〕21號)
(七)人事勞動爭議
1.具體申訴求決事項
序號 | 申訴求決事項 |
1 |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對機關、事業單位作出的考核結果、人事處分等人事處理決定不服 |
2 |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等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
2.法定途徑: 申訴 仲裁 民事訴訟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第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總政治部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09號),《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人社部發〔2008〕20號),《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總政治部關于修改<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人社部發〔2014〕45號)等
二、揭發控告類
揭發控告,是指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違紀事實或提供線索,要求依法制止、懲處或賠償的行為。
(一)破壞農用地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違反法律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 |
2 | 違反法律規定,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行為 |
3 |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復種植條件 |
4 | 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二條、第三十七條
(二)違法批地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 |
2 |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 |
3 |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不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 |
4 |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征收、使用土地 |
5 | 沒有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或者沒有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計劃指標擅自批準農用地轉用 |
6 | 違反有償用地政策規定供應土地,違反招拍掛規定供應土地,違法低價供應土地,違反國家供地政策供應土地等 |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理 立案偵查 國家賠償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0號)第五條、第六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6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第四條、第十條,《劃撥用地目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系列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關于全面開展國土空間規劃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19〕87號)
(三)違法占地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
2 |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
3 | 超過批準的數量或標準違法違規占用土地 |
4 |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
5 | 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 |
6 | 閑置或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 |
7 |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第十條,《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系列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四)違法轉讓土地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
2 | 未經依法批準,違法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
3 |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違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
4 |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 |
5 | 違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三十八條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第十一條
(五)違法審批發放礦業權證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違法審批發放勘查許可證 |
2 | 違法審批發放采礦許可證 |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理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三條、第四條,《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三條、第二十五條
(六)違法勘查和違法開采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無證勘查和越界勘查 |
2 | 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 |
3 | 無證采礦 |
4 | 越界采礦 |
5 | 破壞性采礦 |
注:
(1)無證勘查和越界勘查主要包括: ①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②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已滿,未辦理延續登記手續而繼續進行礦產資源勘查;③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等違法行為。
(2)無證采礦主要包括:①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②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已滿未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繼續采礦;③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注銷、吊銷后繼續采礦;④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采礦(共生、伴生礦除外);⑤持勘查許可證采礦;⑥非法轉讓采礦權的受讓方未進行采礦權變更登記采礦;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⑧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⑨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的行為。
(3)越界采礦指采礦權人擅自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礦區范圍(含平面范圍和開采深度)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4)破壞性采礦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不合理的開采方法、開采順序等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五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
(七)違法轉讓礦業權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 |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四十二條
(八)破壞礦山地質環境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認為礦業權人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時存在破壞礦山地質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 |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3.主要依據: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第44號令,2019年7月6日第三次修正)第一章第七條
(九)地質災害防治活動違法行為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
2 |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
3 | 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 |
4 |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 |
5 | 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 |
6 | 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
7 | 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 |
8 | 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
9 | 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 |
10 | 侵占、損毀、毀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 |
11 | 不及時辦理地質災害防治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 |
12 | 不按規定進行地質災害防治活動備案 |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三十一號,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三十號,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二十九號,2015年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十)違法向社會公開地圖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地圖編制活動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 |
2 | 應當送審而未送審 |
3 | 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
4 | 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 |
5 | 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 |
6 | 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 |
7 |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 |
8 | 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
9 | 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 |
10 | 最終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 |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
《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77號)第三十二條
(十一)地理信息違法行為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地理信息生產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 |
2 | 地理信息保管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 |
3 | 地理信息利用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 |
4 | 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在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 |
5 | 在上述情形以外,法人及自然人違反法律法規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涉密地理信息數據 |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六十五條
《基礎測繪條例》(國務院令第556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十二)違法測繪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或者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單位合作,擅自從事測繪活動 |
2 | 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或者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地理信息系統 |
3 |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未報備案 |
4 |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
5 | 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以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 |
6 | 測繪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或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
7 | 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以及中標的測繪單位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 |
8 | 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
9 | 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 |
10 | 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
2.法定途徑:行政處罰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
《基礎測繪條例》(國務院令第556號)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十三)破壞測量標志和測繪設施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 |
2 | 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 |
3 | 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
4 | 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 |
5 | 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 |
6 | 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基礎測繪設施 |
7 | 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燒荒、耕作、取土、挖沙 |
8 | 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 |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基礎測繪條例》(國務院令第556號)第三十二條
(十四)違法使用海域海島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阻撓、妨害海域使用權人依法使用海域 |
2 | 擅自改變海域用途 |
3 | 海域使用權終止,原海域使用權人不按規定拆除用海設施和構筑物 |
4 | 按年度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權人不按期繳納海域使用金 |
5 | 改變自然保護區內海島的海岸線,未經批準填海、圍海改變海島海岸線或者進行填海連島;擬從事的開發利用活動不符合紅線管控要求,擅自擴大現有生產生活規模 |
6 | 未經批準在無居民海島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樣本 |
7 | 未經批準在無居民海島進行生產、建設活動或者組織開展旅游活動 |
8 | 在領海基點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其他可能改變該區域地形、地貌活動,在臨時性利用的無居民海島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設施,在依法確定為開展旅游活動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場所或者從事生產性養殖活動 |
9 | 拒絕海洋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或者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
2. 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明確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有關要求的通知》(自然資規〔2018〕7號)
(十五)其他海洋違法行為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未經許可或者未簽訂勘探、開發合同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 |
2 | 未經批準的海底電纜管道海上作業 |
3 | 未經批準的涉外海洋科學研究活動 |
4 | 未經批準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或者生產、使用,以及其他未經批準的作業活動 |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第二十五條
《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
《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十六)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建設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
2 |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
3 |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 |
4 | 以偽造、欺騙等非法手段獲取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手續 |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3號)第十六條
(十七)未依法編制國土空間規劃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國土空間規劃 |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二條
《關于全面開展國土空間規劃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19〕87號)
(十八)干部履職和廉潔自律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 舉報事項 |
1 | 檢舉自然資源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
2 | 檢舉自然資源部門黨員干部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 |
2.法定途徑: 監察調查 紀律審查 控告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
三、信息公開類
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公開由其在履職過程中制定或者獲取的某些信息。
1.具體申請事項
序號 | 申請事項 |
1 |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
2.法定途徑: 信息公開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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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