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4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印發)
第一條 指南的目的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主動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下稱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下稱寬大制度)。為指導在橫向壟斷協議案件中適用上述規定,提高執法機構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經營者申請寬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寬大制度的意義
橫向壟斷協議通常具有嚴重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同時具有高度隱秘性,且經營者之間相對穩定,如果相關經營者能夠主動配合,將極大降低執法機構發現橫向壟斷協議并展開調查的難度。因此,執法機構認為,對于愿意主動報告橫向壟斷協議并提供重要證據,同時停止涉嫌違法行為并配合執法機構調查的經營者,執法機構相應地對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助于提高執法機構發現并查處壟斷協議行為的效率,節約行政執法成本,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執法機構也認為,給予經營者寬大的額度應當與經營者協助執法機構查處橫向壟斷協議案件的貢獻程度相匹配。
第三條 指南的適用范圍
本指南僅適用于橫向壟斷協議案件。
橫向壟斷協議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的壟斷協議。本指南下文中所指的壟斷協議均指橫向壟斷協議。
第四條 經營者申請寬大的時間
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可以在執法機構立案前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啟動調查程序前,也可以在執法機構立案后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啟動調查程序后、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前,向執法機構申請寬大。
第五條 經營者與執法機構的事先溝通
執法機構鼓勵經營者盡可能早地報告壟斷協議有關情況。經營者申請寬大前,可以匿名或者實名通過口頭或者書面方式與執法機構進行溝通。
第六條 經營者申請免除處罰應提交的材料
第一個向執法機構提交壟斷協議有關情況的報告及重要證據的經營者,可以申請免除處罰。
報告應當明確承認經營者從事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壟斷協議行為,詳細說明達成和實施壟斷協議的具體情況。報告需要包括以下信息:(一)壟斷協議的參與者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參與代表等);
(二)壟斷協議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聯絡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具體參與人員);(三)壟斷協議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數量等)及經營者達成和實施壟斷協議情況;(四)影響的地域范圍和市場規模;(五)實施壟斷協議的持續時間;(六)證據材料的說明;(七)是否向其他境外執法機構申請寬大;(八)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經營者提供的重要證據是指:(一)執法機構尚未掌握案件線索或者證據的,足以使執法機構立案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啟動調查程序的證據;(二)執法機構立案后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啟動調查程序后,經營者提供的證據是執法機構尚未掌握的,并且能夠認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壟斷協議的。
第七條 經營者申請免除處罰的登記
第一個申請免除處罰的經營者向執法機構提交本指南第六條關于壟斷協議的報告及重要證據的,執法機構向經營者出具書面回執,明確收到的時間及材料清單。
第一個申請免除處罰的經營者向執法機構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本指南第六條第二款要求的,執法機構將不出具書面回執。
第一個申請免除處罰的經營者向執法機構提交的報告符合本指南第六條第二款要求,但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全的,執法機構可以進行登記,將出具本條第一款的書面回執,并要求經營者在規定的期限內補充相關證據。該期限一般最長不超過3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60日。如果經營者在執法機構要求的期限內補充提交相關證據,執法機構將以其收到報告的時間為申請寬大時間;經營者未在期限內按要求補充提交相關證據的,執法機構將取消其登記資格。
第一個申請免除處罰的經營者被取消登記資格后,在沒有其他經營者申請寬大情況下,仍然可以完善相關證據,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執法機構申請免除處罰;若其再次申請免除處罰前,已有其他經營者申請寬大的,被取消登記資格的經營者可以申請減輕處罰。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申請免除處罰的經營者被取消登記資格的,第一個已申請減輕處罰的經營者自動調整為免除處罰的申請者。
第八條 經營者申請減輕處罰應提交的證據
第一個之后提交壟斷協議有關情況的報告及重要證據的經營者,可以向執法機構申請減輕處罰。執法機構向經營者出具書面回執,明確收到的時間及材料清單。
報告需要包括壟斷協議的參與者、涉及的產品或者服務、達成和實施的時間、地域等。
經營者提供的重要證據,是執法機構尚未掌握的,并對最終認定壟斷協議行為具有顯著證明效力的證據,包括:(一)在壟斷協議的達成方式和實施行為方面具有更大證明力或者補充證明價值的證據;(二)在壟斷協議的內容、達成和實施的時間、涉及的產品或者服務范疇、參與成員等方面具有補充證明價值的證據;(三)其他能夠證明和固定壟斷協議證明力的證據。
第九條 經營者申請寬大的形式
經營者申請寬大的報告可以是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報告的,將在執法機構辦公場所進行錄音、書面記錄并由經營者授權的報告人簽名確認;書面形式包括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者書面紙質材料等,但經營者需要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第十條 經營者獲得寬大需要滿足的其他條件
經營者申請寬大應按照本指南要求提交報告、證據,并且全部滿足下列條件,可以獲得寬大:
(一)申請寬大后立即停止涉嫌違法行為,但執法機構為保證調查工作順利進行而要求經營者繼續實施上述行為的情況除外。經營者已經向境外執法機構申請寬大,并被要求繼續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向執法機構報告;
(二)迅速、持續、全面、真誠地配合執法機構的調查工作;
(三)妥善保存并提供證據和信息,不得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
(四)未經執法機構同意不得對外披露向執法機構申請寬大的情況;
(五)不得有其他影響反壟斷執法調查的行為。
經營者組織、脅迫其他經營者參與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或者妨礙其他經營者停止該違法行為的,執法機構不對其免除處罰,但可以相應給予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經營者申請寬大順位的確定
執法機構按照經營者申請寬大的時間先后為經營者排序,確定經營者申請寬大的順位。
經營者未履行本指南第十條第一款所列義務的,執法機構將取消其順位。申請免除處罰的經營者順位被取消的,不得遞補;申請減輕處罰的經營者順位被取消后,其后順位的經營者可以依次向前遞補。
第十二條 執法機構的審理審查
執法機構調查認定壟斷協議行為成立的,將根據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確定對經營者的處罰金額,并根據經營者申請寬大的順位及本指南第十條情形作出是否給予經營者寬大以及處罰減免幅度。
一般情況下,執法機構在同一壟斷協議案件中最多給予三個經營者寬大。如果案件重大復雜、涉及經營者眾多,并且申請寬大的經營者確實提供了不同的重要證據,執法機構可以考慮給予更多的經營者寬大。
執法機構不予寬大的,不以經營者提交的材料作為認定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行為的證據。
第十三條 執法機構免除、減輕經營者的罰款
對于第一順位的經營者,執法機構可以對經營者免除全部罰款或者按照不低于80%的幅度減輕罰款。在執法機構立案前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啟動調查程序前申請寬大并確定為第一順位的經營者,執法機構將免除全部罰款,存在本指南第十條第二款情形的除外。
對于第二順位的經營者,執法機構可以按照30%至50%的幅度減輕罰款;對于第三順位的經營者,可以按照20%至30%的幅度減輕罰款;對于后序順位的經營者,可以按照不高于20%的幅度減輕罰款。
本指南所稱罰款是指,將申請罰款減免以外的所有情節綜合考慮后確定對經營者作出的罰款金額。
第十四條 執法機構減免沒收經營者的違法所得
為鼓勵經營者主動報告壟斷協議行為并提供重要證據,執法機構在減免罰款的同時可以考慮參考本指南第十三條處理經營者的違法所得。
第十五條 執法機構決定的公開
執法機構決定給予經營者寬大的,應當在決定中寫明給予經營者寬大的結果和理由,并依法將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執法機構的保密義務
對經營者依據本指南申請寬大所提交的報告、形成的文書等材料,未經經營者同意不得對外公開,任何單位、個人均無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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