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部、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有關要求,全面梳理、規范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事項,實行執法事項清單動態管理,在《江西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2020年版)》基礎上,結合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情況,經省政府同意,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江西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2021年版)》(以下簡稱《目錄清單》)。
二、制定依據
《目錄清單》主要依據國家和我省發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主要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0〕18號)、《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的通知》(環人事〔2020〕14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江西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贛府廳字〔2020〕9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長江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西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及相關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
三、主要內容
《目錄清單》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的事項名稱、職權類型、實施依據、實施主體(包括責任部門、第一責任層級),共計182項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事項,其中行政處罰169項,行政強制13項,涉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65部,其中法律13部、行政法規14部、部門規章32部、地方性法規6部。第一責任層級建議為省級的執法事項9項,省級、設區市級交叉的執法事項17項,設區市級的執法事項為156項。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