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廳修訂印發了《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4年11月14日印發的《江西省環境保護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同時廢止。為了更好的讓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充分了解掌握此次修訂預案的主要內容和意義,抓好貫徹落實,現將新修訂預案的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近年來,我國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特別是一些特大、重大環境的污染事件引起了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關注。建立健全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提升生態環境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具體表現,此次《預案》的修訂,既是按相關要求做的規定動作,也是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下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
一是與修訂的省級預案銜接的客觀需要。2020年12月,江西省政府辦公廳新修訂印發了《江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其實施的程序和內容均有調整和變化,因此,現行《預案》已不適用新形勢新要求下的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亟需進一步調整完善現行《預案》中的相關程序內容,與新修訂的省預案相銜接。
二是做好預案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江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一次。”現行《預案》于2014年11月印發,實施至今已有6年多,亟需修訂完善。
三是適應廳機構改革變化調整的需要。2021年上半年,我廳機構改革及事業單位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廳各單位部門職能和人員均有調整,為了進一步厘清各單位部門在應急管理工作中的職責,確保指揮暢通,現行《預案》中廳環境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部門的職責亟需進一步梳理和調整。
二、修訂的目的
此次修訂預案工作是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廳應急管理工作,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升生態環境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確保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在廳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各成員單位能夠按照科學、快速、高效、精準的方法開展應急工作。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是參照江西省政府辦公廳新修訂印發了《江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廳已完成機構改革后各部門職責進行的修訂。
一是調整了組織機構和職責。依照新修訂的《江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0版),依據機構改革后各處室、單位職責,結合我廳實際情況,對現行的《預案》中的“組織體系與職責”內容進行了重新調整和梳理。
二是完善了應急指揮體系。依照新修訂的《江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0版),結合我廳實際,明確了廳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廳分管環境應急、環境執法、環境監測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
三是明確了應急響應啟動和終止程序。對現行《預案》中應急響應啟動、終止的內容進一步調整細化,明確了應急響應啟動及終止均由相應人民政府確定,其中I級、II級應急響應由省政府啟動及終止,廳應急領導小組在省政府終止應急響應后終止廳內應急響應。
四是細化了信息報告時限及程序。對四種級別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時間要求和報告部門進行了細化。其中特別重大(Ⅰ級)或者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事件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廳應急辦報告,緊急情況下可先采用電話報告,并在2小時內書面報送事件發生及處置的初步情況。廳應急辦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廳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同時組織專家進行研判,經廳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后,1小時內報告省政府和生態環境部,并向省政府提出啟動I級、II級應急響應建議;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事件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事件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在4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五是規范了設區市局預案管理。此次修訂內容新增“預案制定”內容。廳應急辦指導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與省廳預案的銜接工作,突出預案的科學性、實用性、可操作性。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發布后向廳應急辦備案。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pdf
信息來源: 省生態環境應急調查中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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