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9日,江西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江西調查總隊聯合印發了新修改的《江西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贛統字〔2025〕37號)。為更好地抓好貫徹執行,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重點在統計監督、防治統計造假、統計信息共享方面進行補充和完善,其中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拒絕提供統計資料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度進行了調整。
為做好下位法“立、改、廢”工作,江西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江西調查總隊結合我省統計行政處罰工作實際,對2023年11月22日公布的《江西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進行了修改。在修改過程中,歷經了意見征求、內部審核、集體審議等環節,確保了新修改裁量權基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政策規定。
二、修改內容
此次修改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根據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與上位法銜接、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關于罰款額度的相關規定納入新版裁量權基準。
此次修改保持現行裁量權基準柜架和條款內容基本不變,主要對“裁量基準”中罰款額度進行相應調整。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即原來的“五萬元”修改為“十萬元”、“二十萬元”修改為“五十萬元”;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即原來的“一萬元”修改為“五萬元”。據此,對《江西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裁量基準”中罰款額度相應修改。基準表中“法律依據”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三、適用時間
新修改的《江西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自2025年6月9日起施行,2023年11月22日公布的《江西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贛統字〔2023〕82號)同時廢止。
如違法行為發生在2025年6月9日前,且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按原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如果按新修改《江西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則適用新修改裁量權基準。
相關文件:http://http://10.81.87.62/jaxrmzf/zcwj2c/202509/42e90d8cde0f47e9ac7d6b3a83fc5dcf.shtml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