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西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贛交公路字〔2023〕6號)已于2023年6月9日印發,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1.交通運輸部在2018年印發了《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原《管理辦法》部分條款與交通運輸部印發的辦法不一致,亟須銜接。
2.根據自然資源督查整改要求,原《管理辦法》個別條款,主要是原《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用地依法列入農用地的范圍”亟須進行整改。
3.因機構體制改革,部分單位的名稱及職責范圍發生變化,需根據“三定”方案進行相應調整。
二、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規劃管理、標準與設計、資金籌集與管理、信息化管理、組織管理、質量安全、工程驗收、監督檢查、附則等10方面內容。其中規劃管理、信息化、質量安全為新增章節。本次修訂工作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根據自然資源督查整改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條文,將“農村公路建設用地依法應當列入農用地的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該項條款予以刪除。
(二)根據機構改革后相關單位的職能調整,同時依據“三定”方案和相關職責文件,對相關單位的名稱及其職責分工進行了修訂。
(三)根據部辦法要求,對農村公路進行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和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劃分,其中二級及以上等級公路、大橋、特大橋及包含上述類型橋梁的農村公路、長隧道、特長隧道及包含上述類型隧道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劃為重要農村公路項目,其它的為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重要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按二階段設計,設計批復、施工許可、質量監督、(交)竣工驗收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這些權責劃分更加符合《關于進一步明確省級審批權限內政府投資交通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權的通知》(贛發改交通〔2021〕144號)、《江西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四)相比較部辦法,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新增了三個章節,一是新增了規劃管理章節,包括對縣鄉村道規劃編制職責劃分、項目庫管理和計劃編制有關內容。二是新增了質量安全章節,包括質量監督職責劃分、建設信用評價體系等方面內容。三是新增了信息化管理章節。根據數字化建設要求,明確了信息化管理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有利于形成更加高效、精確的農村公路信息化管理模式。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