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深入推進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拓展出讓區塊來源,快速評價地質條件,增加區塊出讓數量,提升礦產資源供給保障能力,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江西省自然資源廳、江西省財政廳先后印發《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深入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實施意見》(贛自然資規[2023]4號)、《江西省礦業權出讓網上交易規則》(贛自然資規〔2023〕6號)、《江西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贛財規[2024]1號)、《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業權出讓登記工作的通知》(贛自然資規[2024]10號)。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礦產資源配置效率,加強礦產資源要素保障,維護礦產資源市場秩序,確保礦業權出讓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制定印發本《通知》。
二、主要內容
《通知》共5大部分21條內容,主要內容有:
(一)嚴格礦業權設立條件。《通知》明確設立礦業權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及國家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Ⅰ級保護林地、自然保護地(含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內,鐵路、高速公路、航道兩側可視范圍內新設建筑石料、石材類礦業權。嚴格規范使用礦種名稱,礦業權證載礦種必須按照礦產資源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二)深入推進“凈礦”出讓。《通知》明確新建建筑用石料開采規模不低于50萬噸/年(大型規模),服務年限不低于10年?!皟舻V”出讓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1.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國家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2.擬出讓范圍與已設礦業權無重疊、無爭議;3.擬出讓范圍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區域,以及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禁止限制勘查開采區域;4.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利、林業等相關部門對擬出讓范圍無異議;5.具備用地、用林保障等采礦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三)科學有序出讓礦業權。《通知》明確建筑石料、石材類礦業權分布較為密集的(10公里范圍內已有2個以上的建筑石料及石材類礦種的有效采礦權),原則上不再新設建筑石料、石材類礦業權;如確需設立,應充分論證本地區市場需求。建筑石料、石材類礦業權總量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只減不增。
(四)規范礦業權交易工作。《通知》明確出讓人在出讓文件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性條件。礦業權評估機構采取公開搖號等公開公平公正方式確定。對《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外開展礦業權評估的,起始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礦業權出讓因未達到底價未成交的,在評估有效期內再次出讓時,原設定的底價作為起始價,不再設定底價。
(五)加強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通知》明確對《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中的礦種,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兜V種目錄》以外的礦種,礦業權出讓收益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可按照以下原則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首次征收比例20%,礦業權人自愿繳納比例高于20%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按年度分期繳清。其中,礦山生產規模為小型的,均攤征收年限為3年,礦山生產規模為中型及以上的,均攤征收年限為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的一半,采礦權人自愿提前繳清的除外。
三、有關說明
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執行過程中,如遇政策調整變化,與上級政策沖突的,以上級政策為準。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