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宜陽新區管委會、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宜春市企業“投資者綠卡”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2年8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宜春市企業“投資者綠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投資者創業熱情,營造“親商、安商、暖商、富商”氛圍,推進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省、市優化營商環境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資者綠卡”是指市政府為進一步提升對在宜投資者、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服務水平,吸引客商來宜投資、就業而頒發的證明。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和投資者不包含國有企業和國有投資代表人。
第二章 “投資者綠卡”優惠待遇
第四條 “投資者綠卡”可享受如下優惠待遇:
(一)健康服務待遇:持宜春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投資者綠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每年可在企業所在地指定的醫療機構免費常規體檢一次。企業所在地指定的醫療機構為持卡人開通就醫“綠色通道”。
(二)子女教育待遇:持卡人子女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在企業所在地進行擇校(中途轉學需接受教體部門調劑安排,同城不轉學,下同);就讀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可在全市范圍內享受均衡生資格。
宜春經開區、宜陽新區、明月山風景區(以下簡稱“三區”)企業持卡人子女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在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進行擇校。
(三)文旅景區待遇:持卡人在全市國有A級及以上旅游景區免門票,可隨行5人。
(四)商務接待待遇:持卡人在市內火車站可享受貴賓服務,可隨行5人;在機場可享受頭等艙休息室服務,可隨行5人。
(五)上述優惠待遇的具體實施細則由主管部門分別制定。
第三章 “投資者綠卡”申辦條件
第五條 “投資者綠卡”發放對象為企業投資者或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投資者綠卡”申辦標準: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可申辦2張投資者綠卡。
1.工業制造業年納稅3000萬元以上(上年度,下同)的企業;
2.批發業年營收5億元以上的企業;
3.零售業年營收2億元以上的企業;
4.住宿業年營收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5.餐飲業年營收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6.金融業年營收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7.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年營收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8.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年營收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9.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年營收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10.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年營收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11.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年營收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12.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年營收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13.中介服務業(造價預算、勘探、評估等)年營收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14.國家級農業龍頭企業;
15.被評為國家4A級旅游景區的企業;
16.在江西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或在江西聯合股權交易中心“專精特新”板塊掛牌企業;
17.有效期內的省級專業化小巨人企業;
18.近兩年引進并經省商務廳認定的“20”招商引資企業。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可申辦4張投資者綠卡。
1.工業制造業年納稅6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2.批發業年營收10億元以上的企業;
3.零售業年營收4億元以上的企業;
4.住宿業年營收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5.餐飲業年營收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6.金融業年營收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7.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年營收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8.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年營收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9.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年營收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10.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年營收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11.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年營收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12.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年營收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13.中介服務業(造價預算、勘探、評估等)年營收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14.被評為國家5A級旅游景區的企業;
15.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
16.有效期內的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17.近兩年引進并經省商務廳認定的“50”招商引資企業。
(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可申辦6張投資者綠卡。
1.工業制造業年納稅1億元以上的企業;
2.批發業年營收20億元以上的企業;
3.零售業年營收6億元以上的企業;
4.住宿業年營收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5.餐飲業年營收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6.金融業年營收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7.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年營收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8.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年營收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9.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年營收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10.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年營收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11.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年營收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12.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年營收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13.中介服務業(造價預算、勘探、評估等)年營收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14.在滬深北及境外主要交易場所上市的企業。
第七條 納入數字經濟統計范疇并在統計庫報數的企業,參照以上申辦標準的一半執行。
第八條 其他重大招商引資項目一事一議,最多可申辦6張投資者綠卡。
第九條 以上申辦標準擇一套用,不可疊加,每家企業最多辦理6張投資者綠卡。
第十條 投資者綠卡三年內不予調換,如享受了擇校待遇的投資者綠卡,在當前教育階段不予調換。
第四章 “投資者綠卡”申辦程序
第十一條 申辦“投資者綠卡”,可通過宜春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網、政務服務網和“贛服通”宜春分廳下載《宜春市企業“投資者綠卡”申報表》,也可到各級營商環境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營商辦)領取。申辦“投資者綠卡”,提供以下申請材料并報當地營商辦:
(一)《宜春市企業“投資者綠卡”申報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或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
(四)申辦人身份證明材料,含身份證復印件,投資者身份證明或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人事關系證明和社保證明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五)申辦人彩色紅底一寸照片一張。
特殊情況可容缺申報,所缺材料由當地營商辦協助收集。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和“三區”營商辦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派人到企業實地核查。審核確認后,統一報市營商辦。市營商辦對各地營商辦上報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必要時可派人到企業實地核查或委托當地營商辦核查。
第十三條 市營商辦對企業申報材料復核確認后,報市政府審定,市政府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投資者綠卡”。
第五章 “投資者綠卡”管理
第十四條 市營商辦負責“投資者綠卡”的動態管理。每年審核備案一次,對逾期或經審核備案不再符合條件的予以收回、注銷。市營商辦每年將新發放和收回注銷的“投資者綠卡”名單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投資者綠卡”名單可在宜春市人民政府網、政務服務網和“贛服通”宜春分廳查詢。“投資者綠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轉借他人無效。“投資者綠卡”遺失,由企業開具補辦申請,到市營商辦申請補辦。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持卡人資格,由市營商辦收回及注銷,并予以公告:
(一)持卡人所屬企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且持卡人負主要責任的;
(二)持卡人已經離職或離開宜春市區域工作的;
(三)持卡人有違法行為且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其他嚴重違法情形。
第十七條 市營商辦負責“投資者綠卡”落實情況的監督。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全市通報,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第十八條 對不如實申報、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收回注銷該企業之前發放的“投資者綠卡”,且三年之內不予重新申辦。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原《宜春市企業“一牌兩卡”實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營商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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