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準確把握依申請公開辦理的期限,確保依申請公開情況有記錄、可核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本單位黨政辦公室負責接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單位其他口塊或人員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及時轉交給辦公室。
第五條 本單位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身份證明后及時確認,并將主要信息登記備案,填制依申請公開登記表(附件1)。
第六條 登記備案后,要嚴格對申請信息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內容是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三項內容,若申請內容齊全,按照辦理程序處理;若申請內容不齊全,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
第七條 按以下程序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
(一)申請人對本單位事實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開申請時,可由本單位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人員擬定答復書,報主要領導審批后答復申請人;
(二)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單位的,在與有關單位協商、確認并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后,由本單位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人員將擬答復文書報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答復申請人;
(三)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經征求第三方意見后形成的擬答復文書,由本單位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人員報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答復申請人;
(四)收到復雜、疑難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并主動加強與牽涉的其他行政單位聯系溝通,充分征求意見,認真討論、細致研究后形成答復意見,必要時會同法律顧問研究答復意見,研究確定的擬答復文書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答復申請人。
第八條 由辦公室起草答復書,報主要負責人審簽。信息公開答復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嚴格按照《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轉發<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復規范>的函》(國辦公開辦函〔2020〕2號)規定的方式作出答復。答復書應當具備以下要素:標題、文號、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申請人復議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答復主體、答復日期及印章。
第九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根據《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國辦函〔2020〕109號)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十條 依申請公開答復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的,應通過郵政企業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送達。申請人要求以電子郵件答復的,應上傳加蓋印章的告知書掃描件或拍攝的彩色圖片作為附件。
第十一條 對辦結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案件,應及時整理歸檔,做到一案一號一檔,對已辦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及時將主要材料記錄整理歸檔、備查,填制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表(詳見附件2)。
每個檔案包括:依申請公開登記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原件(含信封);申請人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補正告知書;征求意見函及復函;內部呈批辦理單、其他單位的協辦意見、法律顧問咨詢建議書;告知書及附件材料;郵寄單據(含掛號信憑證、掛號信回執單、EMS郵寄單等)及相關簽收單據;文件查閱和借閱記錄等材料。
附件1

附件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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