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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靖安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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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府辦字〔2019〕57號

靖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靖安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靖安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9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靖安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切實做好靖安縣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的防范與處置工作,使災害處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江西省抗旱條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綜合利用水庫調度通則》《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以及《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西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宜春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于全縣范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下同)、臺風暴雨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臺風暴雨、地震、恐怖活動等活動引發的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工作原則。

1.4.1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

1.4.2防汛抗旱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的原則。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1.4.5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的原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國家綜合消防救援隊伍主要承擔抗洪的急難險重等攻堅任務。

1.4.6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限度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的原則。

1.4.7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兼顧,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縣人民政府設立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縣防指),統一領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防辦)設在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作為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支撐單位。當水旱災害發生后,啟動應急響應,縣防指負責全縣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2縣防指組織結構。

縣防指由縣長任指揮長,縣委縣政府分管應急、水利的縣領導、縣人武部部長或政委、應急局、水利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指揮長。縣委辦、政府辦分管副主任為防指成員;縣應急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縣公安局、縣消防救援大隊、武警中隊、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教育體育局、縣林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衛健委、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文廣新旅局、縣商務局、縣供銷社、縣公路分局、縣供電公司、縣水文站、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單位為防指成員單位。

2.3縣防指職責。

縣防指負責領導、組織全縣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擬定全縣有關防汛抗旱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并貫徹實施;負責督促全縣防汛抗旱規劃的實施;執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調度指令和經批準的防御洪水預案、度汛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枯水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實施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實施汛前檢查和清障,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影響河道安全度汛的有關問題;組織建立與防汛抗旱有關的信息系統,負責依法發布全縣汛情旱情通告,宣布進入或者結束緊急防汛抗旱期;協調指導防汛抗旱經費和物資的籌集、管理和調度;檢查督促防汛抗旱工程設施建設和水毀工程的修復。

2.4縣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縣應急局:承擔縣防指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規劃、專項預案編制;協調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指導協調水旱災害綜合預警,指導水旱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協調重特大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水旱災害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承擔水旱災情信息的統計發布;承擔防汛抗旱物資、資金的計劃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有關行業、部門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督促縣內工礦企業落實所屬尾礦壩、尾砂壩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組織指導水毀基礎設施修復工作;組織或參與防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水利局:組織指導水利部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編制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后,依據縣防指授權實施權限范圍內水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并監督指導全縣水工程防汛抗旱調度;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負責山洪災害日常防治和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體系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行業防汛抗旱水毀工程的修復;承擔水利行業水旱災害防御組織指導、防御洪水應急搶險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監測天氣形勢,做好災害性天氣預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向縣防指提供天氣實況和氣象預測預報預警信息;承擔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防汛交通、抗洪搶險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工作,負責做好防汛搶險時的戒嚴、警衛等工作,嚴厲打擊破壞防汛抗旱救災行動和防汛抗旱設施安全、盜竊防汛抗旱物資設備的犯罪行為,做好防汛抗旱期間的治安保衛工作。防汛緊急期間,協助組織群眾撤離和轉移,根據防汛需要實施交通管制。

縣消防救援大隊:根據汛情、旱情需要,負責執行抗洪搶險救災、營救群眾、轉移物資等任務。負責干旱時城鄉群眾的應急送水工作。

武警中隊:根據汛情需要,負責參加抗洪搶險、營救群眾、轉移物資等任務,協助做好災區社會安全穩定工作。

縣委宣傳部:負責牽頭組織新聞單位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宣傳報道,負責防汛抗旱輿論引導。

縣發改委:負責組織協調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與水毀工程修復所需基建資金的籌集。負責緊急情況下抗洪搶險所需麻袋、編織袋、災民救濟糧供應,以及洪水威脅區內糧食轉移等工作。

縣教育體育局:指導、協調、監督各類學校做好防汛抗旱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各類學校落實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師生生命安全,指導學校災后規劃重建工作。

縣工業信息化局:負責協調有關工業企業的防汛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籌集防汛抗旱資金,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防汛抗旱應急除險,水毀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復,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毀修復;根據縣防指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按照規定及時下達資金,并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降雨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巡查排查、監測預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向縣防指提供地質災害預測預報預警信息。負責提供防汛抗旱救災所需的基礎測繪資料和技術支持,做好防災救災的測繪保障工作,負責農村居民住房災后重建的規劃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縣城城區排澇及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工地等安全。

縣交通運輸局:指導水運和公路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負責協調組織交通設施、工程、裝備的防洪安全。保障抗洪搶險車輛的優先通行,組織調配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

縣公路分局:負責所轄公路橋梁的安全和搶險修復。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指導災后農業救災、生產恢復及農作物種子供應。負責所轄場、所的防洪建設、管理和抗洪搶險工作。

縣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抗洪、搶險、抗旱、救災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縣文廣新旅局:組織指導旅游景區、旅行社制訂防汛應急預案,負責旅游景區防汛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旅游景區、旅游團隊落實防汛應急各項措施,保障團隊游客生命安全。負責組織全縣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宣傳報道及重大災情資料的收集、錄像工作,主動及時向上級新聞部門提供稿件,必要時要根據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要求,及時發布防汛抗旱信息。

縣衛健委:負責組織水旱受災群眾及防汛抗洪人員的醫療救護、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對災區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縣林業局:負責組落實防洪搶險所需的木材、毛竹等器材的供應,負責林業系統的防汛工作。

縣供銷社:負責組織協調防洪、搶險、抗旱、救災有關物資的籌集和供應工作。

縣水文站:承擔水情、雨情的監測、分析、預測、預報;承擔墑情監測、分析、資料收集,承擔發布洪水、枯水、水情預警。

縣供電公司:負責保障防洪搶險、排澇、抗旱、救災的電力供應以及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負責按防汛抗旱要求實施電力調度。

縣電信分司、縣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保障防汛期間通信設施的安全,保證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調度指令、水旱災害信息傳遞及時。緊急情況下,應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確保防汛指揮調度聯絡暢通,協助發布重大汛情預警信息。

2.5縣防辦職責。

縣防辦承擔縣防指日常工作,指導、推動、督促全縣編制實施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規劃、專項預案;負責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高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的批復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水旱災害綜合預警,指導水旱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協調重特大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水旱災害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承擔水旱災情信息的統計發布;負責提出防汛抗旱經費、物資的計劃和調配建議;組織指導水毀基礎設施修復工作;指導防汛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縣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等;組織或參與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2.6縣防指應急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縣防指啟動應急響應時根據要求成立指揮協調組、宣傳報道組、監測調度組、搶險救援組、專家指導組、災評救助組,督查檢查組、綜合保障組等8個工作組。

1、指揮協調組由縣應急局、水利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組成,縣應急局任組長單位。負責與相關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對接抗洪搶險救災工作;負責響應期間工作機制的建立;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統計、收集、匯總、報送重要信息;統一發布災情、抗災信息;協調做好縣領導赴災害現場相關保障工作。

2、宣傳報道組由縣委宣傳部、縣應急局、縣文廣新旅局組成,縣委宣傳部任組長單位。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宣傳報道,收集整理重大災情、搶險救災的文字音像資料,主動及時向上級新聞部門提供稿件,協調做好洪澇災情及抗洪救險救災工作信息發布和防汛抗旱輿論引導。

3、監測調度組由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縣供電公司、縣水文站等單位組成,縣水利局任組長單位。負責監測天氣形勢,分析水情、汛情、旱情發展趨勢,做好分析預測,負責水利、水電工程調度。

4、搶險救援組由縣應急局、縣水利局、縣人武部、武警中隊、消防救援大隊等單位組成,縣應急局任組長單位。負責協調救援力量參加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統籌協調各類應急搶險救援方案,協助開展搶險救援行動,包括重大險情應急搶險救援,因洪澇導致重要基礎設施損毀或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等次生災害的應急處置、群眾轉移、失蹤人員搜救等工作。

5、專家指導組由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分局、縣應急局、縣氣象局、縣水文站等單位組成,縣水利局任組長單位。負責組派專家組協助指導當地做好洪澇災害引發的工程險情、山洪地質災害等險情災情處理及抗旱工作。

6、災評救助組由縣應急局、縣水利局、縣衛健委、縣住建局、縣農業農村局等單位組成,由縣應急局任組長單位。負責洪澇、干旱災情統計;協助地方開展洪澇災情調查;指導進行災害評估;指導制定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措施;協調災害現場生活必需品供應,指導受災群眾緊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導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工作,協調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器械、藥品,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指導災區飲用水源監測,防范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情的爆發流行。

7、督查檢查組由有關成員單位紀檢監察人員組成,縣應急局任組長單位。負責督查防汛責任制、防汛紀律的落實,對違紀等情況進行調查、提出查處意見。

8、綜合保障組由縣應急局、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商務局、縣供銷社、縣公路局、縣供電公司、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等單位組成,由縣應急局任組長單位。保障防指指揮機構通信聯絡暢通;負責防指工作組及下派工作組、專家組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協調搶險救災物資、抗洪排澇和抗旱用電用油供應;協調搶險救援力量、救援裝備以及搶險救災物資等交通應急通行,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

2.7鄉鎮防汛抗旱指揮部。

各鄉鎮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縣防指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所轄行政區域內的防汛抗旱工作。鄉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由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有關部門、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鄉鎮應急管理站所。當水旱災害發生后,啟動應急響應,鄉鎮防指作為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8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職責。

水利部門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施工單位等,汛期成立相應的專業防汛抗災組織,負責本流域、本單位的防汛抗災工作;羅灣電廠、洪屏抽水蓄能電站等有防洪任務的重要水利水電工程、大中型企業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部。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1.1 氣象水文信息。

(1)縣氣象局、縣水文站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并將結果及時報送縣防指。

(2)縣氣象局、縣水文站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報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作出評估,及時報縣人民政府和縣防指。

(3)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和臺風暴雨災害時,縣水文站應按有關報汛規定加密測驗時段,分析江河洪水演變趨勢,預測江河洪峰水位、流量,向社會公眾發布水情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為縣防指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有關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并將堤防、涵閘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上報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發生洪水地區的鄉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每日8時前向縣防指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1小時內報至縣防指,縣防指對信息進行核實。

b、當堤防和涵閘等穿堤建筑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并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堤防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利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

(2)水庫工程信息。

a、在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各類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1小時內報至縣防指,縣防指對信息進行核實。

b、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并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采取相應措施。

c、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范圍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1.3 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后1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至縣防指,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各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以及采取的應對措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掌握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墑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鄉鎮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迅速加報。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防汛抗旱實行“安全第一,以防為主”的方針,在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工程準備、預案準備、物料準備、通信準備、防汛抗旱檢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預防預警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在有堤防保護的大中城市及時封閉穿越堤防的輸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溝;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江河湖庫防洪預案、臺風防御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山區防御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等。研究制訂防御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制訂工程搶險方案。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點部位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備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防汛通信專網、蓄滯洪區的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嚴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隨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為,對未經審批并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進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預警。

 (1)當北潦河或靖安北河即將出現洪水時,靖安水文站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縣防指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將出現的最高水位、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趨勢,為預警提供依據。

(2)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范圍,按權限向社會發布。

(3)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河流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3.2.3山洪災害預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和避險措施。縣水利、自然資源、氣象、水文等部門要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預警預報。

2、凡有山洪災害的地方,應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自然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繪制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并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3、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汛期落實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加強巡邏,各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周邊群眾預警,組織群眾迅速撤離危險區,并及時向本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以便及時地組織抗災救災。

3.2.4臺風災害預警。

1、縣氣象部門要密切關注臺風(含熱帶風暴、熱帶低壓及其它災害性天氣)信息,及時將臺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并報告縣防指和各有關單位。對可能造成災害的臺風,縣氣象部門應及早將信息傳達各鄉鎮和有關部門。

  2、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各有關單位應加強值班,密切注視臺風動向。

  3、縣水利局應根據臺風影響的范圍,及時通知有關水庫及圩堤管理單位和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單位和在建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應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臺風帶來的影響,加強工程檢查,必要時實施預泄預排措施。

 4、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交通、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戶外廣告牌等公用設施的檢查,必要時采取加固措施。

 3.2.5干旱災害預警。

 1、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干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采取預警防范措施。

 2、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絡,隨時掌握旱情,并預測發展趨勢,根據不同干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抗旱服務網絡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并加強協調,以防范干旱災害的發生和蔓延。

3.3預警支持系統。

采用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作為我縣防汛抗旱預警預防的支持系統,提供水雨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風險圖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預案等,形成統一構架的預警預防應用和運行支持系統。

3.3.1洪水、干旱風險圖。

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單位研究繪制本地區的城市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干旱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防御洪水方案。

縣、鄉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根據需要,編制和修訂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動應對江河洪水,根據水庫洪水的變化情況,修訂和完善水庫調度方案,提出調度的具體措施。各類水庫防御江河洪水預案和防洪調度方案,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并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凡經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的防洪預案和調度方案,均具有權威性和法規效力,有關單位和地方應堅決貫徹執行。

3.3.3抗旱預案。

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人員編制相應的抗旱工作預案,以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旱情災害。預案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的有關規定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進行審批,凡經審批的抗旱預案,各地和有關部門應貫徹執行。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按洪澇、旱災的嚴重程度和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分為四級。Ⅰ、Ⅱ級應急響應的啟動和結束由縣防辦根據實時汛情災情提出請示,經副指揮長審定,報指揮長批準,以縣防指的名義發布;Ⅲ、Ⅳ級應急響應啟動和結束由縣防辦根據情況提出請示,報副指揮長批準,以縣防指的名義發布。

4.1.2進入汛期、旱期,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4.1.3必要時,由縣防指直接調度由水利部門調度的事關全局的水利、防洪等工程。縣防指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4洪澇、旱災等災害發生后,由縣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澇、干旱等災害發生后,由縣防指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同時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6因水旱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縣防指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蔓延,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4.2 級應急響應。

4.2.1當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縣防指啟動Ⅰ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

(1)北潦河靖安站水位達到63.1米,且呈上漲趨勢。

(2)中型水庫發生垮壩。

(3)縣城防洪堤發生決口。

(4)全縣8萬畝以上農作物受旱。

(5)全縣2萬人以上因干旱飲水困難。

(6)根據上級防指、市委市政府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Ⅰ級響應的情況。

4.3.2 Ⅰ級響應行動。

(1)縣防辦及時向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和防指及縣防指成員單位通報關于啟動Ⅰ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的命令及有關汛情旱情等情況,有關鄉鎮、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靖安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地方、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由縣委書記主持召開全縣緊急動員會部署工作,縣防指指揮長主持縣防指會商會,縣防指各成員參加會議,根據需要,相關鄉鎮派員參加會議。水利、氣象、自然資源、水文等有關部門、相關鄉鎮匯報有關情況。

響應期內,縣防指每天召開一次會商會,由縣防指指揮長主持,相關成員單位參加,并將情況報縣委書記。

(3)縣防指將啟動應急響應及防汛抗旱救災情況迅速上報市防指、縣委、縣政府,并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適時向媒體和社會公眾通報有關情況。

(4)縣防指報請縣委、縣政府派出由縣領導帶隊,縣防指成員參加的工作組,在6小時內出發赴一線進行分片督導。根據需要,在2小時內派出縣防指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

(5)根據抗洪搶險抗旱救災需要和各地請求,縣防指在2小時內發出防汛抗旱搶險物資調撥令。縣財政局、縣應急局等部門及時下撥防汛抗旱救災資金和物資,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和縣公安局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力量參加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縣交通局等部門做好防汛抗旱救災物資、人員的運輸保障工作。

(6)縣防指指揮長坐鎮縣防指指揮。縣防指成員單位加強應急值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縣防指成員及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保持聯絡暢通。縣委宣傳部、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縣衛健委、縣氣象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水文站派員到縣防辦參與值班,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宣傳工作,人員物資運輸保障工作。縣防指成員單位每天16時前向縣防指報告本部門防汛抗旱救災情況,重要信息及時報告。

(7)縣防指成立指揮協調組、宣傳報道組、監測調度組、搶險救援組、專家指導組、災評救助組、督查檢查組、綜合保障組等8個工作組。

(8)縣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全縣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洪澇干旱災情及動態。

(9)視汛情、旱情、險情和災情嚴重程度及搶險救災進展,由縣防辦報請縣委、縣政府及時向市防指請求支援。

(10)相關鄉鎮防指根據有關預案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做好有關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縣防指報告防汛抗旱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汛情、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11)縣防指根據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

4.3 Ⅱ級應急響應。

4.3.1當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縣防指啟動Ⅱ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

(1)北潦河靖安站水位達到62.6米,且呈上漲趨勢。

(2)小灣水庫下泄流量達到1600秒立米以上。

(3)小(一)型水庫發生垮壩。

(4)中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

(5)萬畝圩堤發生決口。

(6)全縣6萬畝至8萬畝農作物受旱。

(7)全縣1.5萬人至2.0萬人因干旱飲水困難。

(8)根據上級防指、市委市政府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Ⅱ級響應的情況。

4.3.2 Ⅱ級響應行動。

(1)縣防辦及時向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和防指及縣防指成員單位通報關于啟動Ⅱ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的命令及有關汛情旱情等情況,有關鄉鎮、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靖安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地方、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由縣委書記主持召開全縣緊急動員會部署工作,縣防指指揮長主持縣防指會商會,縣防指各成員參加會議,根據需要,相關鄉鎮派員參加會議。水利、氣象、自然資源、水文等有關部門、相關鄉鎮匯報有關情況。

響應期內,縣防指每天召開一次會商會,由縣防指指揮長主持,相關成員單位參加,并將情況報縣委書記。

(3)縣防指將啟動應急響應及防汛抗旱救災情況迅速上報市防指、縣委、縣政府,并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適時向媒體和社會公眾通報有關情況。

(4)縣防指報請縣委、縣政府派出由縣領導帶隊,縣防指成員參加的工作組,在6小時內出發赴一線進行分片督導。根據需要,在2小時內派出縣防指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

(5)根據抗洪搶險抗旱救災需要和各地請求,縣防指在2小時內發出防汛抗旱搶險物資調撥令。縣財政局、縣應急局等部門及時下撥防汛抗旱救災資金和物資,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和縣公安局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力量參加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縣交通局等部門做好防汛抗旱救災物資、人員的運輸保障工作。

(6)縣防指指揮長坐鎮縣防指指揮。縣防指成員單位加強應急值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縣防指成員及聯絡員保持聯絡暢通。縣委宣傳部、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縣衛健委、縣氣象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水文站派員到縣防辦參與值班,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宣傳工作,人員物資運輸保障工作。縣防指成員單位每天16時前向縣防指報告本部門防汛抗旱救災情況,重要信息及時報告。

(7)縣防指成立指揮協調組、宣傳報道組、監測調度組、搶險救援組、專家指導組、災評救助組、督查檢查組、綜合保障組等8個工作組。

(8)縣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全縣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洪澇干旱災情及動態。

(9)視汛情、旱情、險情和災情嚴重程度及搶險救災進展,由縣防辦報請縣委、縣政府及時向市防指請求支援。

(10)相關鄉鎮防指根據有關預案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做好有關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縣防指報告防汛抗旱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汛情、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11)縣防指根據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

4.4 Ⅲ級應急響應。

4.4.1當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縣防指啟動Ⅲ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

(1)全縣24小時內平均降雨量超過100毫米的鄉鎮達到八個或以上,且降雨仍在持續。

(2)北潦河靖安站水位達到62.1米,且呈上漲趨勢。

(3)羅灣水庫下泄流量達到或超過800秒立米。

(4)小灣水庫下泄流量1200-1600秒立米。

(5)北潦河支流或靖安北河支流(支流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發生大洪水或特大洪水。

(6)小(二)型水庫發生垮壩。

(7)小(一)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

(8)千畝圩堤發生決口。

(9)全縣4萬畝至6萬畝農作物受旱。

(10)全縣1萬人至1.5萬人因干旱飲水困難。

(11)根據上級防指、市委市政府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Ⅲ級響應的情況。

4.4.2 Ⅲ級響應行動。

(1)縣防辦及時向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和防指及縣防指成員單位通報關于啟動Ⅲ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的命令及有關汛情旱情等情況,有關鄉鎮、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靖安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地方、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由縣防指副指揮長主持召開縣防指全體成員緊急會,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縣防指副指揮長主持縣防指會商會,縣應急局、縣水利局、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氣象局、縣水文站等單位參加,根據需要,相關鄉鎮派員參加會議。水利、氣象、自然資源、水文等有關部門、相關鄉鎮匯報有關情況。

響應期內,縣防指每2天召開一次會商會,由縣防指副指揮長主持,相關成員單位參加,并將情況報指揮長,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根據汛情、旱情發展變化,適時增加會商次數。

(3)縣防指將啟動應急響應及防汛抗旱救災情況迅速上報市防指、縣委、縣政府,并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

(4)經請求縣防指指揮長同意,組織由科級干部帶隊,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縣防指工作組,在12小時內赴災區協助指導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據需要,在6小時內派出縣防指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

(5)根據抗洪搶險抗旱救災需要和各地請求,縣防指在2小時內發出防汛抗旱搶險物資調撥令。有關部門做好救災資金下撥、防汛抗旱救災物資、人員調配和運輸保障。

(6)縣防指副指揮長坐鎮縣防指指揮。縣防指加強值守,縣委宣傳部、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縣衛健委、縣氣象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水文站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與縣防辦保持密切溝通,必要時派員到縣防辦參與值班。水利、氣象、自然資源、水文等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提供信息,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災害預警發布工作。縣防指及時將相關汛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救災工作部署等情況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

(7)縣防指成立指揮協調組、宣傳報道組、監測調度組、搶險救援組、專家指導組、綜合保障組等6個工作組。

(8)縣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全縣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洪澇干旱災情及動態。

(9)視汛情、旱情、險情和災情嚴重程度及搶險救災進展,由縣防辦報請縣委、縣政府及時向市防指請求支援。

(10)相關鄉鎮防指根據有關預案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做好有關工作,每日向縣防指報告防汛抗旱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汛情、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4.5 Ⅳ級應急響應。

4.5.1當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縣防指啟動Ⅳ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

(1)全縣24小時內平均降雨量超過100毫米的鄉鎮達到兩個或以上,且降雨仍在持續。

(2)北潦河靖安站水位達到61.1米,且呈上漲趨勢。

(3)羅灣水庫下泄流量500-800秒立米。

(4)小灣水庫下泄流量700-1200秒立米。

(5)北潦河支流或靖安北河支流(支流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發生中洪水。

(6)強熱帶風暴或強臺風登錄并預計嚴重影響我縣范圍。

(7)山塘發生垮壩。

(8)小(二)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

(9)全縣2萬畝至4萬畝農作物受旱。

(10)全縣0.8萬人至1萬人因干旱飲水困難。

(11)根據上級防指、市委市政府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Ⅳ級響應的情況。

4.5.2Ⅳ級響應行動。

(1)縣防辦及時向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和防指及縣防指成員單位通報關于啟動Ⅳ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的命令及有關汛情旱情等情況,有關鄉鎮、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靖安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地方、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由縣防指副指揮長主持召開縣防指部分成員會,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縣防指副指揮主持縣防指會商會,縣應急局、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氣象局、縣水文站等單位參加,根據需要,相關鄉鎮派員參加會議。水利、氣象、自然資源、水文等有關部門、相關鄉鎮匯報有關情況。

響應期內,縣防指每3天召開一次會商會,由縣防指副指揮長主持,相關成員單位參加,并將情況報指揮長,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根據汛情、旱情發展變化,適時增加會商次數。

(3)縣防指將啟動應急響應及防汛抗旱救災情況迅速上報市防指、縣委、縣政府,并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

(4)經請求縣防指指揮長同意,組織由科級干部帶隊,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縣防指工作組,在12小時內赴災區協助指導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據需要,在6小時內派出縣防指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

(5)根據抗洪搶險抗旱救災需要和各地請求,縣防指在2小時內發出防汛抗旱搶險物資調撥令。有關部門做好救災資金下撥、防汛抗旱救災物資、人員調配和運輸保障。

(6)縣防指副指揮長坐鎮縣防指指揮。縣防指加強值守,縣委宣傳部、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縣衛健委、縣氣象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水文站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與縣防辦保持密切溝通,必要時派員到縣防辦參與值班。水利、氣象、自然資源、水文等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提供信息,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災害預警發布工作。縣防指及時將相關汛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救災工作部署等情況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

(7)縣防指成立指揮協調組、宣傳報道組、監測調度組、專家指導組、綜合保障組等5個工作組。

(8)縣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全縣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洪澇干旱災情及動態。

(9)視汛情、旱情、險情和災情嚴重程度及搶險救災進展,由縣防辦報請縣委、縣政府及時向市防指請求支援。

(10)相關鄉鎮防指根據有關預案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做好有關工作,每日向縣防指報告防汛抗旱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汛情、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4.6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批準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必要時動用公安、武警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2)當江河洪水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江河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權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洪錯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臨時搶護加高堤防等。

(4)在緊急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定,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并行使相關權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4.6.2 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應急處理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水利、自然資源、氣象、民政、建設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由有關部門及時發出警報,對緊急轉移群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時,應立即通知相關鄉鎮、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3)轉移受威脅地區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后財產,先老幼病殘后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人員和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發生。

(4)發生山洪災害后,若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縣消防救援大隊、縣武警中隊和市人民政府請求救援。

(5)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縣防指組織水利、自然資源、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損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縣指召集有關部門、有關專家研究處理方案,盡快采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4.6.3 堤防決口、水庫潰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庫潰壩前期征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控制險情,并及時向下游發出警報。

(2)堤防決口、水庫潰壩的應急處理,由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首先應迅速組織受影響群眾轉移,并視情況搶筑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范圍,盡可能減少災害損失。

(3)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調度有關水利工程,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由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實施時,縣防指的領導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4.6.4 干旱災害。

當發生干旱時,縣防指根據我縣實際情況,按特大干旱、嚴重、中度、輕度4個干旱等級,啟動抗旱預案,制訂相應的應急抗旱措施,并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1)強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抗旱目標責任制,強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抗旱會商和科學調度,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投入抗旱,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各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部署,落實職責,協調聯動,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按規定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必要時可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

(3)強化旱情的監測、分析、預測、預報和信息發布,及時分析了解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預測水量供求變化趨勢,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發電水庫按照“抗旱用水第一,發電第二”的原則,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調度運行。

(4)開源。采取臨時措施盡可能從江河湖泊引水,各類蓄水工程盡量蓄水。同時,抓住有利條件實施人工增雨,盡力為抗旱增加水源。

(5)節流。大力推行節約用水,科學用水,大力推廣抗旱節水新技術、新產品,杜絕浪費,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據需要適時采取應急限水、調水等非常措施,對居民生活用水極度緊缺的地區應急送水。

(7)加強灌區用水管理,維護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發生水事糾紛。

(8)加快旱情、災情的上傳下達,加強抗旱宣傳報道。

4.6.5 水庫工程抗洪緊急處置措施。

各類水庫嚴格按照批準的度汛方案調度運行,堅決杜絕超蓄;若遇超標準洪水或重大險情,水位超過設計洪水位仍繼續上漲可能危及大壩安全時,在全力搶險的同時,依法考慮啟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慮炸副壩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時,提前通知下游各鄉鎮及相關單位,做好抗洪搶險準備和群眾安全轉移工作。

當發生不可抗御超標準洪水或因其它原因導致水庫潰壩失事時,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庫風險圖和下游群眾安全轉移預案,迅速做好水庫下游相關地區的安全轉移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4.7 信息報送和處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資源共享原則。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進一步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

4.7.3屬一般性的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權限,分別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權限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后,可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值班室報告。

4.7.4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采用和發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7.5縣防指辦公室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并及時續報。

4.8指揮和調度。

4.8.1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8.2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到位,分析事件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8.3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后,縣防指應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9搶險救災。

4.9.1出現水旱災害或水庫、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并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系。

4.9.2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一級相關部門指揮決策。

4.9.3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迅速調集本部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

4.9.4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單位、各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10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0.1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搶險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4.10.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做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障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10.3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對轉移的群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群眾,保證基本生活。

4.10.6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落實各項防治措施。必要時,事發地人民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臨時醫療報務點。

4.11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物資、設備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

4.12信息發布。

4.12.1防汛抗旱信息的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2.2全縣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由縣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

4.12.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12.4 新聞報道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報道為主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適度把握的原則。

4.13.5 各級黨委宣傳部門應對新聞報道統籌安排,根據防汛抗旱形勢明確新聞報道重點。

4.13應急結束。

4.13.1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縣防指可視汛情旱情,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13.2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定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防汛、抗旱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防洪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17.3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力量盡快恢復群眾的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應急保障

5.1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特急水旱災害信息必須優先、快捷、準確傳遞。防汛計算機網絡提供單位必須依法保證防汛信息網絡的暢通。

5.1.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5.1.3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調縣通信部門,按照防汛抗旱的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出現突發事件后,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5.1.5水工程管理單位對自建的防汛信息網必須保證防汛信息及時采集和傳輸。堤防及水庫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5.1.6建立和公布防汛責任人和相關單位的方式。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歷史上的重點堤防險工險段、水庫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由管理單位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后,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實施方案,并由防汛行政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水庫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5.2.2應急保障隊伍。

(1)防汛隊伍。

a.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公安、武警、消防救援隊伍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和突擊力量。

b.抗洪搶險隊伍分為:群眾搶險隊伍、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包括地方組建的防汛機動搶險隊和解放軍組建的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群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主要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

c.防汛機動搶險的調動程序:一是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調動。二是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三是同級其他區域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調動申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協商調動。

(2)抗旱隊伍。

a.在抗旱期間,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在旱區組織群眾性的抗旱隊,抗御旱災減少損失。

b.組建抗旱服務組織,直接為受災地區農民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咨詢方面的服務。

c.有抗旱任務的工程管理單位是抗旱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用水計劃和調度,加強對輸水設施和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d.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均為應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影工作部門根據旱情發展和有利作業的天氣氣候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增雨;消防救援隊伍在緊急情況下出動消防車輛解決人畜飲水困難。

5.2.3供電保障。

縣供電公司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臨時供電。

5.2.4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通局主要負責在防汛抗旱期間,特別是抗洪緊張階段,應準備足夠的車輛,隨時待命啟動,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負責群眾安全轉移車輛的調配;負責大洪水時用于搶險、救災車輛的及時調配。

5.2.5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健委負責組織水旱受災群眾及防汛抗洪人員的醫療救護、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對災區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5.2.6治安保障。

縣公安局和武警中隊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防汛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朝廷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2.7物資保障。

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設立防汛倉庫,根據規范儲備的防汛物資品種和數量,結合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體情況,按計劃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物資。物資調撥實行“先近后遠,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優先”的原則。當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和抗旱需要時,應及時進行補充儲備,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

5.2.8資金保障。

(1)縣人民政府應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防汛抗旱應急除險和遭受水旱災害水利工程的修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等。

(2)防汛抗旱資金主要用于防汛抗旱規劃的編制及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遭受水旱災害地區的防汛抗旱和水毀工程修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和運輸、防汛抗旱應急除險以及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允許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項防汛抗旱資金,應嚴格執行有關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規定的使用開支范圍,確保專款專用。

(3)地方人民政府還應安排救災資金,當災民基本生活經費發生困難時給予專項補助。

(4)財政、審計部門加強防汛抗旱和救災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確保專款專用

5.2.9社會動員保障。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責任,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加抗旱工作的責任。

(2)汛期或旱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情況,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縣防指成員單位,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職責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3) 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關鍵,鄉鎮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5.3技術保障。

逐步建立與省、市、縣、鄉(鎮)政府、縣直相關部門防汛抗旱部門互聯互通的計算機系統,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建立和完善靖安北河等重要河段洪水預報系統和社會經濟數據庫及防洪調度系統,以提高防洪能力。

5.3.1建立信息交流系統,利用網絡、手機微信和巡查APP等通訊手段,加強和改進縣防辦與各部門、各鄉鎮的信息交流與共享。

5.3.2縣防指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5.3.3建立防汛抗旱物資及搶險、抗旱隊伍信息管理系統。

5.3.4建立洪旱災害評估系統。建立災后總結反思機制,提高防災抗災能力。

5.4宣傳、培訓和演練。

5.4.1公眾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2)當發生大范圍的流域性降水,北潦河或靖安北河發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發的山洪造成嚴重影響或出現中度干旱時,縣防指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指定的發言人,通過防汛信息網和新報媒體統一向社會發布。

5.4.2培訓。

(1)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鄉(鎮)防汛負責人、中型水利工程等防汛責任人的培訓,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村級防汛責任人的培訓。

(2)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舉辦一次培訓。同時,培訓要合理規范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真正收到實效。

5.4.3演練。

(1)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特別是抗洪搶險和疏散撤離災區群眾的演練,以檢驗、完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演練結束后應進行總結。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練。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專業搶險救災演練演練,一般每年2至3年舉行一次。

6.善后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后,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設施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6.1救災。

6.1.1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人民政府應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害求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根據救災工作的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6.1.2應急部門應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群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干凈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6.1.3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6.1.4建設部門做好受災群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

6.1.5當地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防汛抗旱物料補充。

水旱災害過后,縣防辦、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查清、匯總防汛抗旱搶險物資的消耗情況,按照分組籌措和常規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水毀工程修復。

6.3.1對影響當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抓緊摸清情況、制定計劃、實施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其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應盡快恢復功能。

6.3.2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各相關部門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災后重建。

災害發生后,各相關部門按照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各相關部門應盡快組織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水旱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后,應對應急工作全過程進行調查和總結。每年參與防汛抗旱工作的政府各部門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征求社會各界和群眾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則

7.1名詞術語定義。

7.1.1雨量:雨量的等級分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級,通常按其24小時降雨強度劃分如下(單位:毫米):

等級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

暴雨

強度

0.1-9.9

10-24.9

25-49.9

50-99.9

100-249.9

≥250

7.1.2水位:指江、河、水庫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數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漲或下降的標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證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灘行洪,堤防可能發生險情,需要開始加強防守的水位。

(2)保證水位:指堤防及其附屬工程安全擋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庫在汛期允許興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庫在汛期防洪運用時的起調水位,每年汛前由相應權限的防汛指揮機構審批核定。

7.1.3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庫潰壩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劇上漲的自然現象。

根據《水文情報預報規范》(GB或T22482-2008),洪水量級劃分如下: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小于5年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5-20年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20-50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大于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時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據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來選擇。

7.1.4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續時段內,自然降水較常年同期均值顯著偏少的一種氣候異常現象。

7.1.5 農業旱情:耕地或農作物受旱情況,即土壤水分供給不能滿足農作物發芽或正常生長要求,導致農作物生長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現象。

7.1.6 因旱飲水困難:指由于干旱造成城鄉居民臨時性的飲用水困難,屬于長期飲水困難的不應列入此范圍。具體判別條件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d且持續15天以上。江西省因旱飲水困難等級劃分如下:

因旱飲水困難等級

輕度困難

中度困難

嚴重困難

特別困難

困難人口(萬人)

50~100

100~300

300~500

≥500

7.1.7 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導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與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應按公式7-1計算:

(公式7-1)

式中: ——城市干旱缺水率(%);

——城市正常日供水量(m3);

——因旱城市實際日供水量(m3)。

城市旱情等級劃分如下:

城市旱情等級

輕度干旱

中度干旱

嚴重干旱

特大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

5

10

20

Pg>30

7.1.8 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有關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當汛情趨緩時,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適時依法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

7.1.9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防辦負責管理,每5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由縣防辦召集有關部門、各鄉鎮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專家評審,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各鄉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當根據本預案制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縣防指備案。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汛期過后,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進行總結工作。對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范、先進集體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揚或表彰;對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中共江西省紀委、江西省監察廳關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強監督嚴肅紀律的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4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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