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8日宜府辦發〔2017〕11號印發 根據2024年2月21日宜府辦字〔2024〕8號修正)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應訴和行政復議工作的意見》,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效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并依法作出決定的一種內部自我糾錯監督制度;行政應訴是行政相對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參與訴訟活動的一種行政糾紛司法解決機制。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有效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黨中央、國務院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高度重視,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要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隨著全民法治意識提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態勢,對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重要意義,堅持把做好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作為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規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抓手和工作載體,切實增強做好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積極穩妥地將解決群眾利益訴求納入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軌道,為譜寫中國式現代化宜春篇章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二、依法公正辦案,切實提升行政復議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一)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各級行政復議機構要建立統一集中的收案機制,方便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發揮互聯網作用,探索行政復議網上申請和網上受理留痕。對當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進行收案登記。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必須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
(二)及時提交行政復議答復。適用簡易程序的,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適用普通程序的,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行政機關不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答復、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無效或者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但是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三)健全行政復議審理機制。各級行政復議機構要依法運用聽取意見、公開聽證、實地調查、書面審理等不同方式,提高辦案效率。審理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聽證應不少于4人、調查取證不少于2人。建立完善行政復議證據制度、聽證制度、簡易程序辦理制度、集體討論制度、專家咨詢與論證制度等。建立健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行政調解、信訪工作的協調機制,形成合力共同解決行政爭議。
(四)依法作出復議決定。各級行政復議機構要嚴格把握證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環節,依法、公正、公平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提高行政復議工作的嚴肅性和公信力。發現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有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向其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對行政機關存在普遍性的問題,應當向其制發行政復議建議書,不斷強化行政復議糾錯和規范功能。
(五)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對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的撤銷、變更、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機關要明確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責任人,并在行政復議決定履行完畢或者履行期限屆滿后2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書面報告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情況。對于行政復議機關制發的行政復議意見書或建議書,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或建議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整改情況報送行政復議機關。
三、依法積極應訴,積極配合人民法院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一)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
一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各級行政機關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不得借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名義,以開協調會、發文件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二是配合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濫用訴權行為。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的精神,在行政執法與行政復議等程序中,健全有關工作銜接機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依法處置濫用行政訴訟權利的行為。
(二)明確行政應訴承辦責任
按照“誰主管、誰應訴”的原則,強化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構的應訴責任。被訴行政機關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應訴通知書后,應當及時明確具體承辦機構和承辦人員,原行政行為的承辦機構和承辦人員承擔具體應訴責任。未經行政復議的行政應訴案件,各級人民政府作為被訴行政機關的,由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負責應訴工作。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則》(宜府發〔2015〕23號),制定本地、本部門行政應訴工作規則。各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要履行好行政應訴工作的協調、指導工作職責。
(三)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
一是應當出庭應訴。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應當與人民法院進行商量。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二是積極出庭應訴。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加分管的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穩妥實施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強化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責任,鼓勵政府工作部門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訴訟代理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本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三是按期出庭應訴。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安排按期出庭。原定應當出庭的行政機關負責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出庭的,應當提前商請人民法院延期開庭,或者及時調整其他負責人出庭并告知人民法院。
(四)規范應訴答辯和舉證
行政機關收到行政應訴通知書后,應確定應訴工作承辦機構和訴訟代理人,及時起草答辯狀,準備證據、依據及其他材料,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訴訟答辯狀、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等。要提高答辯舉證工作質量,做到答辯形式規范、說理充分,提供證據全面、準確、及時,答辯狀等應訴材料的報批程序應簡化快捷,確保按期向人民法院提交。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
一是認真配合開庭審理。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要熟悉法律規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在庭審中,既要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自覺接受法庭調查,又要積極參與法庭質證、辯論、陳述等庭審活動,要通過積極舉證、認真辯論等方式證明原行政行為合法性,依法爭取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是積極配合協調、調解工作。對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協調意見,被訴行政機關要認真對待;對于行政訴訟中發現被訴行政行為確有錯誤的,應當主動及時糾正;對于人民法院組織調解、建議和解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要積極予以配合,促進案結事了。
(六)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一是及時報告裁判結果。人民法院有關撤銷行政行為、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裁判生效后,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關或者機構應當及時將裁判結果、案件情況以及下一步整改意見報告被訴行政機關。
二是自覺履行生效裁判。行政機關應認真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積極履行義務。對拒絕或拖延履行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是認真處理司法建議。行政機關要認真研究處理并及時反饋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不斷規范行政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政府工作部門處理司法建議情況應當同時抄送同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四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關或者機構認為應當上訴、申請再審的,應當及時將上訴意見、申請再審意見報由被訴行政機關決定,依法及時提起上訴。
四、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保障
(一)堅持高位推進。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首長是本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第一責任人,要負總責、親自抓,必須切實履行職責。要及時簽署行政復議應訴法律文書,積極支持和督促行政復議應訴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應訴案件。要充分利用行政復議應訴案件分析報告和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提高各級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加強能力建設。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明確相關機構承擔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要配備、充實和調劑專兼職行政復議應訴人員,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和業務素質的干部充實到行政復議應訴機構來。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廳字〔2015〕25號),實施行政復議人員準入制度,新進人員應具備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學類本科以上學歷,從2017年開始,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要加強行政復議應訴業務培訓,每年開展一到兩次集中培訓、旁聽庭審和案例研討等活動,提高行政復議應訴能力。
(三)強化工作保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要落實行政復議審理室、聽證室、接待室、檔案室等辦案場所,配備必要的取證等相應設備,逐步推行行政復議聽證審理案件全程錄像。
(四)健全考核體系。將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和綜治目標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建立不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行政復議決定的通報、約談、問責制度。對不正確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五)注重總結研究。各級行政復議應訴機構要注重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總結和典型案例分析,加強相互間溝通和交流,努力提高本地、本部門行政復議應訴工作水平。要建立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制度、分析報告制度、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向本級政府或部門報送行政復議應訴案件分析報告。對分析報告指出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整改落實,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