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辦字〔2023〕27號
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春市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宜春市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2023年5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宜春市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標準(試行)的通知》(贛府廳字〔2023〕8號),提升企業本質安全環保水平,加強重點化工生產企業監測管理,促進企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重點監測點,是指因歷史原因形成且事實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省政府批準認定的化工園區(集中區)之外,規模總量相對較大、經濟效益突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安全環保設施及生產體系較為完善,并經屬地政府認定的現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第三條 被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測點的企業,在項目審批、建設和管理方面參照化工園區內企業執行。支持企業按照化工項目建設管理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在廠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現有裝備產品和產業鏈上下游項目。
第四條 依托《宜春市化工園區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宜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全市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五條 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測點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縣級及以上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
(二)項目立項、用地、規劃、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施工、消防、特種設備管理、勞動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續齊全有效。
(三)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備滿足要求的安全環保管理人員;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等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風險。
(四)具有完善的環保及事故應急設施,廢水、廢氣達標排放;危險廢物貯存符合安全、消防、規劃、環保相關要求,按規定完成無害化處理處置。
(五)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二級及以上,在役化工裝置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或通過安全設計診斷并完成整改,未使用《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所列工藝技術或設備;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或儲運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裝備率、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監控率均達到100%。
(六)通過自建、共建、依托社會力量等方式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醫療、消防、應急救援人員、裝備和場所。依據消防法律法規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并通過當地消防救援機構驗收,未達到建立專職消防隊標準的企業,應當結合實際配建微型消防站。
(七)企業的主導產品、工藝技術裝備和生產規模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有關產業政策要求,不在限制類或淘汰類目錄內。
(八)第一檔: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營業收入5億元(含)以上或稅收貢獻在5000萬元(含)以上;第二檔: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填補國內空白、工藝裝備水平國內領先的企業,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營業收入3億元(含)以上或稅收貢獻在3000萬元(含)以上;第三檔: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填補國內空白、工藝裝備水平國內領先的企業,且獲評省級及以上“專精特新”企業、專業化小巨人企業、單項冠軍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對列入產業鏈強鏈補鏈或突破“卡脖子”技術的企業,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營業收入1億元(含)以上或稅收貢獻在1000萬元(含)以上。
(九)擁有較為成熟的產業鏈延伸規劃項目,具有能夠滿足發展需要的建設空間。單位產品能耗符合國家和省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要求。
(十)上年度以來沒有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火災亡人事故或環境突發事件,當年度沒有受設區市級及以上安全和環保掛牌督辦,不存在安全、環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項。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宜春市化工園區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牽頭開展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工作,化工重點監測點首次申報時間為2023年5月至12月,采取即報即審原則。屬地工信部門負責牽頭受理企業申請和認定材料報當地政府。主要包括:
(一)企業立項(備案)、環評、能評、安評(或三同時)、取水許可、水土保持批復、安全生產標準化、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證明材料;
(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填補國內空白、工藝裝備水平國內領先;獲評省級及以上“專精特新”企業、專業化小巨人企業、單項冠軍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等佐證材料;
(三)經過審計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報告;
(四)當地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或近三年)企業納稅證明;
(五)企業土地使用證;
(六)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七)所屬園區管委會或者政府出具的上年度以來沒有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火災亡人事故或環境突發事件;當年度沒有受設區市級及以上安全和環保掛牌督辦,不存在安全、環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項說明材料;
(八)需要提報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縣(市、區)政府組織屬地職能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認定標準要求的企業,以正式文件逐級報送市政府,并抄送宜春市化工園區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八條 宜春市化工園區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收到各縣(市、區)申報材料后,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或相關專家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對擬定化工重點監測點名單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市政府研究確定并公布。首次認定情況公布后1個月內將名單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此后每年3月底前將認定情況報送有關單位。
第四章 監測管理
第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承擔化工重點監測點管理的屬地責任,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加強對監測點的日常指導、監督和管理。化工重點監測點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化工重點監測點實行動態管理,對已經認定為重點監測點的企業,市政府原則上每5年重新認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
(一)違規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火災亡人事故或環境突發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行為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允許企業在不擴大現有產能或改變產品的前提下,為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升級在原址更新危險化學品生產技術、工藝和主要裝置、設施);整改完成后,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重新認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宜春市化工園區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9日起執行。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