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辦發〔2023〕8號
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宜陽新區管委會、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證重大行政決策依法、科學、民主,提高重大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高質量推進宜春法治政府建設,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落實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既是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制度保障,也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既有利于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又有利于監督權力依法行使。一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國務院、省政府相繼頒布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和《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247號)等有關規定;《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宜春市市本級政府性資金投資重大建設項目若干規定〉等10項制度的通知》(宜府辦發〔2020〕22號)中專門明確了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項決策程序若干規定;各地各部門也相繼制定了有關規定,為強化決策責任,保證決策質量,提升決策公信力和執行力提供了有效制度保障。但從目前貫徹落實情況看,仍存在決策程序不規范、個別決策環節缺失等問題,制約了行政決策質量和水平。各地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嚴格遵守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提高依法決策的意識和能力,善于運用法治方式謀劃工作,確保決策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執行到位。
二、嚴格履行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重大行政決策制定應當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等程序。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對社會和公眾影響的范圍、程度,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聽取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在公開征求意見時說明理由;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凡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實施過程中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承辦單位或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承辦單位要根據相關單位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聽證報告以及公眾建議等進行修改完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經本單位法制機構審核,報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形成決策意見;須報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市政府辦公室應對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初審,再轉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一律不得提交市政府討論。
三、健全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監管制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各級各部門須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本年度決策實施計劃,并將擬提交市政府審議的決策事項報送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制定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政策解讀,將重大行政決策主要措施、實施步驟、職責分工、監督渠道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并通過抽樣調查、跟蹤調查等方式適時開展事后評估,將工作進度、存在問題、后續舉措、決策建議等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市政府討論,及時解決決策事項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措施。要加強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管理,對已經完成決策程序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實行一決策一檔案,將決策建議、公眾參與、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會議紀要等材料收集歸檔。各地各部門貫徹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情況納入年度法治政府考核,對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在考核中予以扣分;對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導致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嚴肅追究責任。
2023年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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