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府復字〔2024〕2號
申請人:陳勁超
被申請人:靖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左春勝 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1月29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市場監管〔2024〕第2號),于2024年2月2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本機關已于2024年2月8收到申請材料,2024年2月19日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本案依法延期30日作出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2024年1月29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市場監管〔2024〕第2號);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
申請人因生活需要,于2024年1月15日到超市購買了江西意蜂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雨花潤蜂蜜柚子茶”1份,單價22元,之后發現該產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GB7718,申請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29日告知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不服,遂復議。
主要事實和理由為:1.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江西意蜂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案涉產品包裝上有顯著的柚子圖案,案涉產品此處通過圖片的形式特別強調柚子,但是配料表未標明所強調柚子成分的含量。2.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被申請人認為“柚子”屬于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水果,并不屬于特別強調的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添加“柚子”僅僅只是為了調節產品的口感,并不影響產品本身的價值。依據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4.1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可知,該規定是有兩種情況需要標示成分含量,一種是產品中特別強調,一種是產品中存在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而非是被申請人所說特別強調的“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才需要標示成分。產品中特別強調添加了與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是并集關系,而非交集關系。只需要滿足其中一種情況即需要按規定來標示該產品成分含量。而案涉產品不僅名稱中強調柚子,還有醒目的柚子圖案強調。綜上,被申請人不愿意依法履職,致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損,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訴求。
被申請人辯稱:
申請人于2024年1月23日通過郵政信函方式舉報江西意蜂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蜂蜜柚子茶”沒有標注柚子含量。2024年1月29日被申請人收到信函,并于當日發出不予立案告知書和處理情況告知書,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履行了受理、調查、告之義務。
申請人不具有行政復議資格。本案中,申請人舉報江西意蜂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蜂蜜柚子茶”沒有標注柚子含量。被申請人在回復中已明確告知產品不存在問題,不予立案處罰。商家不同意調解,終止調解。申請人無舉報獎勵依據,不予獎勵。雖然就申請人舉報信中的投訴部分我局終止調解,申請人仍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益,被申請人對投訴部分的調解結果并不影響申請人繼續主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2013〕行他字第14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舉報人與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進而對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進行的界定。該答復明確規定,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取決于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申請人舉報涉案產品沒有標注柚子含量,屬于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的舉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該法規定的舉報,主要是為鼓勵個人或者組織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供違法行為的線索或者證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所作的處理,包括答復或者不答復,處罰不處罰,均與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舉報人也就不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主觀故意曲解法條含意。申請人認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對這一句話,申請人認為只要是特別強調了,或者是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符合其中一個條件既要標示含量,但實際法條的意思是,產品中添加了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并且進行了特別強調,才需要標注含量,兩個條件要同時滿足。特別強調了,但是配料不是有價值、有特性的不需要標注,或者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沒有特別強調,也不需要標注。申請人這是在故意玩文字游戲,沒有一點基本的文化底蘊,故意曲解法條意思。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的舉報時,處理過程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舉報人不具有法定的行政復議資格,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審理查明:
申請人2024年1月15日在棗陽市惠民生鮮超市購買江西意蜂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雨花潤蜂蜜柚子茶”一份,價格22元。申請人認為,案涉產品包裝上顯著標注柚子字樣和圖案,但是配料表未標明所強調柚子成分的含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有關規定。2024年1月23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2024年1月29日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市場監管〔2024〕第2號),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遂申請復議。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購物記錄,投訴舉報信,購物票據照片,支付憑證截圖,案涉產品實物照片,《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市場監管〔2024〕第2號),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靖安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處理靖安縣轄區內食品投訴舉報,被申請人行政主體適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投訴舉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徑,除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彌補行政機關執法能力不足也發揮著積極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何種事項向哪個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取決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具體規定;與此相應,能否就投訴舉報事項申請行政復議,也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對于投訴舉報請求的具體規定作出判斷。通常情況下,對是否具備申請人資格的判斷,取決于以下幾方面:第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第二、該投訴舉報請求權的規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舉報人一旦作出舉報行為,即享有獲得答復的程序性權利,如果市場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答復職責,則舉報人有權就此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市場監督部門在收到舉報后如何作出行政行為,是出于對不特定公共利益的保護,與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關系,因此舉報人對市場監督部門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行為,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
本案中,申請人在購買涉案產品后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依法受理投訴,進行核查,就舉報事項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答復舉報人,實際已滿足了申請人要求反饋投訴舉報處理結果的訴求,被申請人已經依法履行了相關行政職責。至于被申請人作出何種行政處理決定,與申請人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如果申請人認為江西意蜂實業有限公司侵犯其相關權益,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規范尋求救濟,在存在更為有效便捷的救濟途徑的情況下,其申請行政復議行為不具備訴的保護利益和目的,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規定。故,申請人不具備行政復議申請人主體資格,其復議請求不符合行政復議受案條件,依法應當駁回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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