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府復字〔2024〕1號
申請人:廖棟棟
被申請人:靖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左春勝 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終止調解告知義務,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本機關已于2024年1月29收到申請材料,2024年2月2日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本案依法延期30日作出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終止調解告知行為違法。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3年7月24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投訴工單,其在2023年8月3日作出了反饋內容:根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的食品包裝上如實標明食品名稱、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登記證名稱和編號、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聯系方式等內容,并按照規定在顯著位置標明“作坊食品”字樣。標簽標明的內容應當清晰、易于識別。該條例并未強制要求作坊食品必須標注產品執行標準,商家并不存在違法行為。商家明確表示拒絕調解,不予賠償。你的舉報沒有獎勵依據,不予獎勵...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但是申請人一直等到現在也沒收到被申請人對此投訴工單的任何終止調解告知,故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終止調解告知行為違法。故申請人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辯稱:
1.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2023年7月24日,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舉報靖安縣水口鄉易成農產品加工坊“紫蘇酸棗糕”未標明產品執行標準,要求賠償損失,退賠費用。被申請人經過調解,被舉報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賠償。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對該工單進行了回復,回復中明確寫了“被舉報人明確表示拒絕調解,不予賠償”。這一表述,完全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終止調解情形,被申請人將調解情況告知了申請人,雖然沒有寫明“終止調解”幾個字,但并不影響終止調解的意思表述。《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載明: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也并沒有明確必須寫明“終止調解”幾個字,只是要求將調解結果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已經將調解結果明確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認為并不存在未告知終止調解的違法行為。
2.關于對未標執行標準不予立案的處理回復,申請人提起了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再次征求了被舉報人意見,被舉報人還是表示可以退貨退款,但不同意賠償。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又重新作出了一份處理結果告知,明確寫明了“被舉報人同意退貨退款,但不同意賠償,你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益。”這次雖然同樣沒寫終止調解,但是已經將調解意見告知了申請人,申請人可以通過退貨退款來維護自己權益。第二次回復不存在“終止調解”情形。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回復時,雖沒有寫“終止調解”四個字,但是意思表達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重新作出的回復中,被申請人再次明確告知了調解結果,申請人可以按調解結果來執行。被申請人認為在處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時,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審理查明:
申請人2023年7月22日在拼多多購物平臺購買靖安縣水口鄉易成農產品加工坊生產的“紫蘇酸棗糕”一份,價格11.61元。申請人認為,案涉產品包裝標簽上沒有產品執行標準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67規定,2023年7月24日通過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投訴。被申請人2023年7月26日受理投訴,2023年8月3日向申請人反饋投訴處理結果。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處理其投訴過程中,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終止調解告知義務,遂申請復議。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全國12315平臺舉報處理記錄,申請人購物記錄,被舉報人拼多多網店經營者證照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被申請人《投訴舉報違法行為處理情況告知書》,江西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
所謂“行政調解”是指由行政機關主持,通過說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制度。由于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勸導發生民事爭議的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的一種行政活動,其啟動有賴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各方的同意,缺乏公權力的強制屬性,調解結果也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不產生直接的實質性影響,兩者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行政調解行為不具有可訴性,依法應當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4月15日
靖府復字〔2024〕1號


贛公網安備 3609250200000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