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思皓:
你因不服被申請人靖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市場監管〔2024〕第16號),向靖安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靖安縣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8月23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靖府復字〔2024〕1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你如對該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本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且靖安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案機構已通過電話調查方式征得你本人同意,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靖府復字〔2024〕11號)。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靖安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4年9月9日
(聯系人:鄧先生,電話:0795-466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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