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府復字〔2023〕18號
申請人:方斌
被申請人:靖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左春勝 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3年11月23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答復,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本機關已于2023年12月29收到申請材料,2024年1月2日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本案依法延期30日作出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2023年11月23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答復。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
申請人2023年11月15日在京東商城店鋪(植宣堂傳統滋補旗艦店)購買了一盒人參五寶禮盒,到貨后發現涉案產品無配料表,屬于三無食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67條規定。隨后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2023年11月23日給予申請人回復稱: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第二款“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的規定,被舉報對象地址為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14926號字峰小區1號樓1單元201室,不屬于我局管轄范圍。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法律適用錯誤,應予糾正。申請人在12315平臺舉報時,通過天眼查查詢到商家地址已更改為宜春市靖安縣后港西路108號,但12315平臺顯示地址還是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因平臺沒法直接更改地址,故而只能特地在舉報內容里寫明了該地址變動,也上傳了天眼查相關信息更改截圖附件。但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內容及附件未盡職盡責調查未對申請人舉報內容依法處理。故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辯稱:
因申請人在投訴、舉報信中提供的商家名稱為濟南百盟朝商貿有限公司,聯系地址為山東省濟南市,查詢注冊登記系統中顯示的生產經營地址仍為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14926號子鋒苑小區1號樓1單元201室,工作人員沒有仔細核對涉事企業變更信息,根據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書上的信息做出了不屬被申請人管轄的處理回復。
接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后,被申請人再次核對涉事企業注冊信息,在后港西路108號聯系上涉事企業負責人。經查,該企業為小微初創企業,2023年11月7日對注冊登記信息進行了變更,企業名稱由濟南百盟朝商貿有限公司變更為宜春市百盟商貿有限公司。該企業通過網上接單,聯系產地經銷商發貨的方式進行交易,實際發貨地為吉林省。經現場檢查,現場沒有發現大量待發貨商品?,F場僅發現幾盒已開封的裝有人參、西洋參片、人參花、鹿茸片、靈芝片、鮑魚、海參、魚膠等的禮盒裝“至尊珍品”,包裝盒表面及內部均沒有發現標注產品信息。據涉事企業負責人介紹,現場存留的產品為客戶已拆封的退貨產品,貼有產品信息的介紹頁被原客戶遺失。
因現場沒有發現完整的未拆封全新產品,對于產品是否真的沒有標簽標識問題,被申請人沒有證據進行認定。在現場調查過程中,從企業負責人提供的未售出產品介紹頁圖片來看介紹頁上貼有小標簽,標記了產品名稱、規格,產地為吉林省白山市。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違法證據不足,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處罰。
被舉報人認為產品有標簽標識,懷疑申請人打開包裝后自行撤下再行舉報,明確表示不予賠償,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
審理查明:
申請人2023年11月15日在京東商城店鋪(植宣堂傳統滋補旗艦店)購買了人參五寶禮盒一盒,價格218元。申請人認為,涉案產品無配料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67規定,后通過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并提供被舉報人注冊地址為宜春市靖安縣后港西路108號的證據。2023年11月23日,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舉報人地址為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故而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3年11月23日作出的舉報處理答復,遂申請復議。
另查明,被申請人在本機關受理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經調查核實,被舉報人的注冊地址為宜春市靖安縣后港西路108號,而非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2024年1月23日,被申請人就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對被舉報人進行調查,2024年1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但未告知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全國12315平臺舉報處理記錄,申請人購物記錄,被舉報人京東商城網店經營者營業執照信息,被舉報人天眼查信息,被申請人案件調查筆錄,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舉報事項依法開展調查,屬于行政機關管轄,應當受理、調查并將處理結果答復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妒袌霰O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舉報,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后,在未調查核實清楚被舉報人真實地址的情況下,認定被舉報人的地址為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從而以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應當認為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舉報事項過程中存在案件事實調查不清的情形。雖然2024年1月被申請人重啟申請人舉報事項的調查,并于2024年1月24日再次作出處理決定,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日將處理結果告知當事人,亦屬于未保障申請人知情權的表現。故,被申請人2023年11月2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依法應予撤銷,對申請人的請求本機關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北緳C關決定如下:
1.撤銷被申請人2023年11月23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答復。
2.責令被申請人15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答復。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高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3月26日


贛公網安備 3609250200000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