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府復字〔2023〕17號
申請人:張浩
被申請人:靖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左春勝 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3年12月8日作出的《投訴舉報違法行為處理情況告知書》,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本機關已于2023年12月16收到申請材料,2023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本案依法延期30日作出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2023年12月8日作出的《投訴舉報違法行為處理情況告知書》。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書面郵寄一封《投訴舉報信》,認為江西意蜂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百鉆蜂蜜柚子茶”配料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投訴舉報違法行為處理情況告知書》,申請人不服,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訴求。
被申請人辯稱:
被申請人收到舉報人張浩的投訴舉報件后,2023年11月22日受理其投訴舉報,2023年11月22日通過郵政快遞郵寄方式送達。2023年11月27日決定舉報不予立案,2023年11月27日通過郵政快遞郵寄方式送達。2023年12月8日通過郵政快遞郵寄方式告知舉報人投訴舉報違法行為處理結果。被申請人按法定程序予以處理,并未違反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份,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份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柚子”屬于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水果,并不屬于特別強調的“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添加“柚子”僅僅是為了調節產品的口感,并不影響產品本身的價值。被舉報人并不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有關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處罰。被舉報人不同意賠償,拒絕調解,被申請人終止調解。舉報人的舉報行為無法定獎勵依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獎勵。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履行了受理、不予立案告知、處理結果告之等法定程序,辦案程序上不存在問題。不予立案理由也在處理告之書中予以了說明。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處理決定并不影響舉報人通過其他途徑主張自己的權益。根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舉報人不具有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
審理查明:
2023年10月24日,申請人在湖北省武漢市雅斯菱角湖店購買江西意蜂事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百鉆蜂蜜柚子茶”一罐,價格12.8元。申請人認為,涉案產品未標注柚子含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的相關規定,存在違法情形。2023年11月1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2023年11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書》(市場監管〔2023〕第16號),決定受理申請人投訴事項并送達申請人。經核查,被申請人認為涉案產品未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有關規定,決定不予立案,2023年11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市場監管〔2023〕第16號)并送達申請人。2023年12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違法行為處理情況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處理結果并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違法行為處理情況告知書》,遂申請復議。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舉報投訴信》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購物記錄,涉案產品外包裝照片,《投訴受理決定書》(市場監管〔2023〕第16號)復印件,《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市場監管〔2023〕第16號)復印件,《投訴舉報違法行為處理情況告知書》復印件,郵政郵件軌跡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靖安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處理靖安縣轄區內食品投訴舉報,被申請人行政主體適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投訴舉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徑,除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彌補行政機關執法能力不足也發揮著積極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何種事項向哪個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取決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具體規定;與此相應,能否就投訴舉報事項申請行政復議,也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對于投訴舉報請求的具體規定作出判斷。通常情況下,對是否具備申請人資格的判斷,取決于以下幾方面:第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第二、該投訴舉報請求權的規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舉報人一旦作出舉報行為,即享有獲得答復的程序性權利,如果市場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答復職責,則舉報人有權就此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市場監督部門在收到舉報后如何作出行政行為,是出于對不特定公共利益的保護,與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關系,因此舉報人對市場監督部門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行為,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
本案中,申請人在購買涉案產品后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依法受理投訴,進行核查,就舉報事項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答復舉報人,實際已滿足了申請人要求反饋投訴舉報處理結果的訴求,被申請人已經依法履行了相關行政職責。至于被申請人作出何種行政處理決定,與申請人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如果申請人認為江西意蜂實業有限公司侵犯其相關權益,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規范尋求救濟,在存在更為有效便捷的救濟途徑的情況下,其申請行政復議行為不具備訴的保護利益和目的,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規定。故,申請人不具備行政復議申請人主體資格,其復議請求不符合行政復議受案條件,依法應當駁回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高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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