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現將《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實施。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24年1月24日
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45號)《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實施辦法》(贛人社規〔2024〕1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職責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舉報獎勵由查處舉報事項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查處內容直接或會同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負責實施。舉報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由負責查處的相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就涉及本區域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具體承辦舉報獎勵工作。
第四條 舉報獎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部門預算。舉報獎金的發放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管理等單位和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經查證屬實并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退休審批,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等社會保險數據的;
(四)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 舉報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經查證屬實并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喪失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經查證屬實并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八條 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三)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序的;
(四)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
(五)不屬于本細則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第九條 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匿名舉報并希望獲得舉報獎勵的,應主動提供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線索后,應當根據職責范圍確定管轄及舉報查處主體:
(一)屬于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由本級負責查處;
(二)屬于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原則上轉交下級查處,涉及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直接查處;
(三)屬于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范圍且涉及其他地區的,應會同相關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舉報線索涉及稅務、財政部門職責的,應會同稅務、財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事項查證情況,對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的一致性進行認定,作為獎勵依據。
第十三條 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報事項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舉報獎勵范圍;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并結案。
第十四條 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對同一事實進行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舉報人應當協商推舉一名代表領取獎金,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案值金額(舉報事項涉及的應當追回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獎勵資金按照分段累計的辦法計算給予一次性獎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最低不少于200元。
(一)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獎勵2%,100萬元至300萬元(含)獎勵1.5%,300萬元以上獎勵1%,不足200元的補足200元;
(二)舉報人為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內部人員或原內部人員的,各分段獎勵比例提高0.5個百分點。
第十六條 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在舉報事項辦結后10個工作日內對獎勵事項予以認定,提出獎勵對象和獎金金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資料填寫《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附件1),并以郵政快遞等適當方式向舉報人送達,告知舉報人享有獲得舉報獎勵的權利。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填寫并向負責發放舉報獎金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信息登記表》(附件2)、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卡的復印件(電子件)。逾期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舉報獎金。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按照舉報人反饋的《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信息登記表》等相關信息,填寫《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發放審批表》(附件3)報經單位負責同志同意后按程序發放舉報獎金。
第十九條 舉報獎金原則上應當使用非現金的方式兌付,通過舉報人的社會保障卡或本人其他銀行卡發放,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臺賬,由專人負責獎勵工作,相關資料統一歸檔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和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責令退回獎金,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由所在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套取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或幫助被舉報對象轉移、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截留舉報獎金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可依據本細則制定具體操作規程。職業年金基金的舉報獎勵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負責解釋,自3月1日起實施。《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辦法》(贛人社發〔2020〕22號)同時廢止。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