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須知
(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條件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城市低保。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農村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一般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
(二)申請、審核和審批低保的程序
1、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2、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有條件的可以根據申請人授權,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根據材料審查和信息核對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
3、家庭經濟狀況核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駐村干部、社區低保專干等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
4、聽證。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召開聽證會,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聽證。聽證遵循宣講政策、介紹情況、現場評議、形成結論、簽字確認的程序。
5、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建議意見,并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公示審核結果。公示期為7天。公示結束后,將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6、審批。縣級民政部門進行審批。對擬予批準的,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區或者自然村(組)將擬批準家庭的戶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擬補助金額張榜公示 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進一步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及時作出決定。對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且說明理由。
(三)申辦低保需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2、相關人員的下崗證,離退休證、結婚證、離婚證、殘疾證、學生證(入學通知書)、疾病證明;
3、養老金領取憑證;
4、職工收入情況證明(單位勞動工資、人事部門出具);
5、職工工資單或者工資領取憑證;
6、失業保險金領取情況證明(街道、鄉鎮勞動部門出具);
7、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領取證明(同上);
8、就業或職業培訓介紹證明(同上);
9、贍養或扶養(撫養)人收入證明及給付贍(扶、撫)養費證明;
10、失業人員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書(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出具);
11、當地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計算家庭財產的主要內容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房屋、債權、其他財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1)擁有汽車和大型農機具的家庭;
(2)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
(3)自費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者出國留學的家庭;
(4)具有有價證券買賣或者其他投資行為的家庭;
(5)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三年內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興建、購買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標準裝修住房的家庭;
(6)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倍的家庭;
(7)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2、拒絕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門對申請者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證明的家庭;
4、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未獲得贍養、撫養、扶養權益的家庭;
6、人為閑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在校生除外),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家庭;
8、有賭博、嫖娼、吸毒、賣淫、參與非法組織等行為且尚未改正的人員;
9、各類服刑、勞動教養期內人員(經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社區矯正人員除外);
10、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11、不按規定申報家庭收入的;
12、當地政府規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六)動態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動態管理。對“常補對象”的生活狀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應當至少入戶調查一次,對“非常補對象”的生活狀況每半年至少入戶調查一次,并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及時按程序辦理維持、提高、降低或者停發低保資金手續。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應當履行如下義務:
1、主動、及時通報家庭人口增減和家庭成員就業或重新就業后收入變化的情況,接受政府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復審。
2、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對象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并主動就業,每季度向低保管理審批機關匯報就業情況。
3、應當參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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