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2025年我縣轄區內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靖安縣戴熊文水果店經營的小臺芒精品
(一)食品名稱:小臺芒精品;購進日期:2025年3月4日;不合格項目:吡唑醚菌酯;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本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當事人,經核查該店采購該批次小臺芒精品60.8斤,除去抽檢其余全部售完,經張貼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
當事人經營的小臺芒精品經檢測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經查實當事人在采購時已經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于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靖市監不罰〔2025〕1號)。
二、靖安縣梓浩便利店經營的高安紅辣椒、小米辣
(一)食品名稱一:高安紅辣椒;購進日期:2025年3月7日;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食品名稱二:小米辣;購進日期:2025年3月5日;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本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當事人,經核查該店采購該批次高安紅辣椒20斤與小米辣20斤,除去抽檢其余全部售完,經張貼召回公告均未有召回。
當事人經營的高安紅辣椒、小米辣經檢測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經查實當事人屬初次違法、非主觀故意,在責令期間內已改正違法行為且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市場監管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于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靖市監不罰〔2025〕2號)。
三、靖安縣裕玲食品加工廠生產經營不合格的菜籽油
(一)食品名稱:菜籽油;生產日期:2025-1-5;不合格項目:酸價。
(二)生產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本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當事人。經核查該小作坊共生產該批次菜籽油500斤,至案發已銷售420斤,庫存80斤,經張貼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
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菜籽油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局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并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2023年本)》第六編食品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條【裁量基準】第(一)項從輕處罰裁量基準要求,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菜籽油80斤、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靖市監處罰〔2025〕6號)。
四、靖安縣水口鄉英利來商店經營不合格橘子
(一)食品名稱:橘子;購進日期:2025-02-18;不合格項目:聯苯菊酯超標。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本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橘子檢驗結果通知書至當事人,經核查該店采購該批次橘子26斤,除去抽檢18斤,其余全部售完,經張貼召回公告未有召回。
當事人經營的橘子經檢測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經查實當事人經營不合格的橘子貨值少,但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適用于《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并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第(二)(三)(六)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6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靖市監處罰﹝2025﹞25號)。
五、靖安縣晨勝餐飲店使用的復用勺、復用碗
(一)食品相關產品名稱:勺;消毒日期:2025-02-28;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食品相關產品名稱:碗;消毒日期:2025-02-28;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本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當事人,經核查該批勺和碗均已使用完畢,因勺和碗為復用餐飲具,不存在召回情況。
當事人提供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編號:靖市監食當罰〔2025〕042201號)。
六、靖安縣少華配送有限公司銷售的小米椒
(一)食品名稱:小米椒;購進日期:2025-02-26;不合格項目:啶蟲脒、噻蟲胺。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本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當事人,經核查當事人銷售的該批次小米椒140公斤,除去抽檢,其余全部被售出,經張貼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
當事人銷售農殘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小米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靖市監不罰〔2025〕3號)。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