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證》新辦
一、受理條件:
1、食品經營許可遵從“先照后證”原則,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合法主體資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營業執照,但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不含食品經營項目的,不得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在辦理經營范圍變更后可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2、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具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符合《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的要求。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無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只需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備案。
二、承諾辦結時限:
10個工作日
三、申請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收原件,份數:1 份;
2、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收復印件,份數:1 份,申請人自備;
3、空間設施設備平面布局圖:收原件,份數:1 份,申請人自備;
4、操作流程圖及文字說明:收原件,份數:1 份,申請人自備;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收原件,份數:1 份,申請人自備;
6、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及具體放置地點等(無自動售后設備的不需要提供):收原件,份數:1 份,申請人自備。
四、現流程簡示(申請人角度):
申請人前往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請及時補齊正確——等待領證。
五、是否收費:
否
六、辦理地點:
縣行政服務大廳、各市監分局窗口
七、辦理時間: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疑似時間錯誤,注意區分12小時制和24小時制的時間表示方法——17:30。《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
一、受理條件:
1、已經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2、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
3、具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符合《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的要求。
4、企業經營條件未發生改變。
二、承諾辦結時限:
3個工作日
三、申請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收原件,份數:1 份,
2、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準許可項目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說明:收原件,份數:1 份說明填寫內容是否與延續申請書填寫內容一致,是否有法定代表本人簽字蓋章;
3、《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收原件,份數:1 份,政府部門
核發;
四、現流程簡示(申請人角度):
申請人前往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請及時補齊正確——等待領證。
五、是否收費:
否
六、辦理地點:
縣行政服務大廳、各市監分局窗口
七、辦理時間: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疑似時間錯誤,注意區分12小時制和24小時制的時間表示方法——17:30。
《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
一、受理條件:
1、申請人為依法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藥監部門依法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a.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b.經營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c.企業依法終止、申請注銷的;
d.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e.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形。
二、承諾辦結時限:
3個工作日
三、申請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書:收原件,份數:1 份,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收原件,份數:1 份,相關部門
核發。
四、現流程簡示(申請人角度):
申請人前往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請及時補齊正確——等待領證。
五、是否收費:
否
六、辦理地點:
縣行政服務大廳、各市監分局窗口
七、辦理時間: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疑似時間錯誤,注意區分12小時制和24小時制的時間表示方法——17:30。《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
一、受理條件:
1、已經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2、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
二、承諾辦結時限:
3個工作日
三、申請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證申請書;收原件,份數:1 份;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份數:1 份;
備注:《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四、現流程簡示(申請人角度):
申請人前往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請及時補齊正確——等待領證。
五、是否收費:
否
六、辦理地點:
縣行政服務大廳、各市監分局窗口七、辦理時間: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疑似時間錯誤,注意區分12小時制和24小時制的時間表示方法——17:30。
。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
一、受理條件:
1、食品經營許可遵從“先照后證”原則,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合法主體資格。
2、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具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符合《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的要求。
3、已經取得的“新辦”程序辦理。
4、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部門報告。
二、承諾辦結時限:
10個工作日
三、申請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收原件,份數:1 份
2、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收原件,份數:1 份,政府部門核;
3、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收原件,份數:1 份,申請人自備;
4、變更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變更倉庫地址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以及使用證明。倉庫地址名稱變化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
6、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
7、變更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的,應當提供與新的食品經營項目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流程圖及文字說明;經營項目減項的,可不提供。
四、現流程簡示(申請人角度):
申請人前往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請及時補齊正確——等待領證。
五、是否收費:
否
六、辦理地點:
縣行政服務大廳、各市監分局窗口
七、辦理時間: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疑似時間錯誤,注意區分12小時制和24小時制的時間表示方法——17:3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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