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保險征繳
1.什么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2.哪些用人單位需繳納失業保險?
江西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比照公務員制度執行的除外)、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3.我省的失業保險的繳費費率是多少?
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階段性降低至1%,其中:用人單位費率降低至0.5%,個人費率為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執行至2025年底。
案例:某公司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應承擔勞動者的失業金損失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參加失業保險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失業保險費在沒有參保申報的情況下不能補繳。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失業保險待遇享受
1.領取失業保險金要具備哪些條件?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失業人員可通過哪些渠道申請失業保險金?
我省失業人員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件到失業前最后一個參保地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或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電子社保卡、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一體化綜合信息系統等網上申領渠道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3.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從何時開始計算?
我省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申領之日起計算,按月發放。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我省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6年的,領取14個月;累計繳費時間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可在14個月的基礎上增加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6.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我省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計發。
現行執行標準:
(1)二類區域,即宜春市本級、袁州區、宜陽新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1557元(2024年4月開始標準為1683元)。
(2)三類區域,即豐城市、樟樹市、高安市、上高縣、靖安縣、奉新縣、宜豐縣、銅鼓縣、萬載縣范圍內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1449元(2024年4月開始標準為1566元)。
辦理流程:無需個人申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調整到位。
7.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能否享受醫療保險?
我省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繳,個人無需繳費。
8.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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