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8日上午9時30分左右,江西沃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發生一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一名員工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2021年1月29日,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成立了由縣應急管理局為牽頭單位,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總工會、仁首鎮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的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根據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議。
一、事故單位及事故地點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江西沃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峰公司,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MA388KPJ23),是事故工程施工單位。該公司創立于2018年11月21日,營業期限為2018年11月21日至長期,法定代表人為羅賢春,注冊資本肆佰捌拾萬元整,經營范圍為勞務服務,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服務,商務咨詢服務,企業策劃服務,會務服務,建筑勞務信息咨詢服務,機械設備租賃,市政工程,路橋工程,消防工程,幕墻工程,土石方工程,園林綠化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地基基礎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防腐防水保溫工程,水暖電安裝工程,鋼結構工程,體育設施安裝工程,電力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建筑設備安裝,建筑材料銷售。公司所在地址為: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祥符鎮星龍江家山。
2、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靖安分局隸屬于宜春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公路分局,社會信用代碼12360800492171403B),是事故工程建設單位。單位現有干部職工92 人,下轄 7 個股室,下屬單位靖安市政交通養護有限公司(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5MA35H0JK4J)下設4個道班,管養一條國道G353 寧福線、四條省道 S218 宋店線、S519中帶線、S414 灘寶線和 S415 靖干線共五條市養公路,總養護里程 194.462公里。
3、東晉建設集團勘察設計有限公司(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0MA5KD04J6U(2-1),是事故工程設計單位。該公司成立于2016年06月23日,營業期限為長期,法定代表人為范飛明,注冊資本為伍仟萬元整。公司下設勘察測繪院、建筑設計院、市政設電力設計院四個專業院。目前具備城鄉規劃編制、建筑行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專業設計,市政行業(道路工程、橋程、給水工程、排水工程、環境衛生工程)專業設計、公路(公路)專業設計、電力行業(新能源發電、送電工程、變程)專業設計、園林綠化專項設計、工程勘察專業類資質(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等6大專業16項專業資質。經營范圍為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建筑工程專業設計,道路工程專業設計,橋梁工程專業設計,給排水工程專業設計,建筑裝飾工程設計,風景園林工程設計,環境衛生工程專業設計,公路工程專業設計,新能源發電工程專業設計,送變電工程專業設計,城市規劃編制,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技術咨詢,工程測量。地址:南寧市西鄉塘區科園大道31號高新苑第34-40號樓一層1號商鋪。
(二)事故地點及工程建設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在縣公路分局儲料倉臨時遮雨棚工程工地,地點位于靖安縣仁首鎮石下村。儲料倉臨時遮雨棚設計采用門式鋼架輕型屋面鋼結構,結構體系為地上1層,建筑設計總高度為15.30m,單個儲料倉長15m,深50m,面積750m2,共6個儲料倉,總面積為4500m2。梁柱分隔墻采用C30 鋼筋混凝土,單個梁柱地基基礎長1.7m,寬1.2m,墻高3m。儲料倉地基基礎采用 C20 混凝土。
儲料倉臨時遮雨棚是由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靖安分局委托江西沃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進行施工(包工不包料),合同簽訂時間為2020年10月27日,工程造價約為21萬元,施工隊伍于 11月初進場,事故發生時,已搭建完成4個料倉臨時遮雨棚。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1月26日,李承利、舒菊生、余久雄及舒海龍等4人用吊車將兩捆重達3000余斤檁料疊加放置在遮雨棚頂弧形橫梁梁焊接口處。1月28日上午8:00左右,李承利、舒菊生、余久雄及舒海龍4人到達儲料倉臨時遮雨棚工程工地后,李承利在地面上接電線,大概8:30左右,舒菊生、余久雄與舒海龍在佩戴好安全帽和安全帶后開始到遮雨棚頂上做事,舒海龍走在前面,舒菊生與余久雄走在后面。到了棚頂之后,舒海龍先爬上了弧形橫梁,舒菊生和余久雄繼續留在棚頂邊上做施工準備工作,舒海龍爬上弧形橫梁后,安全帶掛鉤沒有掛到遮雨棚鋼鐵柱上,而是掛在橫梁上,橫梁焊接口突然斷裂,導致舒海龍隨著橫梁從10余米高處墜落。
(二)事故救援過程
正在地面上工作的李承利看到舒海龍墜落在地面上,人臉朝上,滿臉是血,傷勢嚴重,就趕緊撥打縣人民醫院“120”急救電話,并打電話給項目的負責人舒惠堂,告訴他舒海龍從棚頂上掉下來了,之后李承利跑到馬路邊上等待120救護車。
上午9:20分左右,救護車到達了事故現場,救護人員把舒海龍抬上救護車送往醫院,李承利也隨救護車前往醫院,到了醫院之后,舒海龍被送入急救室急救。舒惠堂到了醫院后,與李承利一起在樓下等,大概10:30左右,李承利打電話給舒海龍的家屬詢問情況,舒海龍家屬說舒海龍已經死亡。
接到事故報告后,縣應急管理局、縣公路分局等單位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處置,并向縣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及通過事故直報系統上報了事故快報信息。
(三)事故人員傷亡情況及善后處置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
事故發生后,江西沃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及時通知了遇難者家屬,有序開展家屬安撫工作,家屬情緒穩定。1月29日與遇難者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善后工作基本結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舒海龍等人安全意識淡薄,違章操作、擅自將兩捆重達3000余斤檁料疊加放置在遮雨棚頂弧形橫梁焊接口處,導致橫梁受壓變形,并且舒海龍在不確定橫梁焊接質量和安全情況下,雨后冒險進行高處作業,導致焊接口斷裂,身體隨著橫梁高空墜落受重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二)間接原因
江西沃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作為事故工程的勞務施工單位,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管理力量配備不足,隱患排查不到位,違章作業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沃峰公司只是對舒海龍等口頭囑咐過一些安全注意事項,未按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及考核,導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
2.安全管理力量配備不足。《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沃峰公司沒有聘請專門的安全員來負責施工現場安全,只是委托舒惠堂(項目負責人)、李承利(項目帶班)監管施工現場安全,倆人未經考核合格,安全管理知識和管理能力不足,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3.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力度不足。《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沃峰公司并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也未將弧形橫梁局部變形現狀向從業人員通報,對施工現場隱患排查不到位。
4.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沃峰公司臨時聘請的三位焊接工(特種作業人員)舒菊生、余久雄、舒海龍,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無法保證焊接工程質量和高處作業安全。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江西沃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1.28”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江西沃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作為事故工程的施工單位,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管理力量配備、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未予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公司主動配合事故調查,積極做好事故賠償等善后處置工作,建議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由縣應急管理局對江西沃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處以罰款22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二)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 羅賢春,江西沃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人,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職不力,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導致安全培訓教育、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執行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由縣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罰款30000元人民幣(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處罰。
2.舒惠堂,江西沃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未有效檢查、督促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組織安全培訓教育,違章指揮,對作業人員冒險作業未予制止,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由縣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罰款5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3.李承利,江西沃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項目帶班領導,對項目從業人員安全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排除事故隱患,違章指揮,對作業人員冒險作業未予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由縣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罰款4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議
(一) 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沃峰公司、縣公路分局和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1·28”高處墜落事故的沉痛教訓,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紅線,嚴格落實建筑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定不移抓好各項安全生產政策措施的落實,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沃峰公司作為建筑勞務施工企業,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足安全管理人員,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行為;縣公路分局要加強技術管理、安全管理、合同履約管理,加強對施工企業的指導、管理,督促管理人員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建筑企業要將建筑勞務分包納入統一管理,嚴禁對施工項目“以包代管”,進一步強化從業人員三級教育培訓,尤其是農民工安全知識教育、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培訓,嚴禁直接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杜絕各類違章作業現象發生。
(四)強化行政監管力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建筑工程行政審批工作管理,嚴格落實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深入開展建筑行業“打非治違”專項行動。要切實加強對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監管,進一步加大對轄區內建設工地的安全生產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對無視安全生產、違法違規建設和無證上崗的行為要及時制止,排除事故隱患,防范類似事故發生。
江西沃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1.28”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
縣應急管理局:
縣公安局:
縣住建局:
縣總工會:
仁首鎮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