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文廣新旅局執法全過程音像視頻記錄工作,有效防范和減少執法風險和執法信訪、投訴,維護執法人員及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音像記錄工作是指利用執法記錄儀、照相、錄音錄像設備、視頻監控對現場執法同步錄音錄像,并對記錄的資料進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音像記錄工作應遵循同步攝錄、集中管理、規范歸檔、嚴格保密的原則,確保視聽資料的全面、客觀、合法、有效。
第二條 所配的音像記錄設備為執法辦案、日常檢查、重大執法活動等工作專用,嚴禁攝錄與工作無關的內容。
第三條 在實施以下執法活動時可以進行音像記錄:
?。ㄒ唬┤粘谭z查;
(二)處置各類投訴、舉報案件;
(三)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調查取證活動、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執法文書送達;
(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ㄎ澹┢渌F場執法辦案活動。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宜進行音像記錄:
?。ㄒ唬┰诒ㄎkU區域實施執法檢查未配備符合防爆規定的音像記錄設備的;
?。ǘ┥婕皣颐孛?、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其他不適宜音像記錄的。
對上述情況,使用人員應在執法和管理活動結束后及時制作工作記錄,寫明無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據,報單位負責人。
第五條 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推行全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第六條 執法大隊負責音像記錄設備的日常管理、維護,要做好保管使用工作,避免因使用不當造成執法記錄儀損壞。每臺執法記錄儀定人管理,負責設備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并做好執法記錄裝備增配、維護、更新等保障工作;執法科室負責執法記錄儀錄制的視聽資料收集、儲存工作。
第七條 執法人員在進行現場執法攝錄工作之前,應當對執法記錄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執法記錄儀無故障,電池電量充足,內存卡有足夠存儲空間,并按照當前日期、時間調整好設備。
第八條 在進行音像記錄時執法人員應當事先告知對方。
第九條 非因技術原因不得中止錄制或斷續錄制,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檢查場所變化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不得任意選擇取舍或者事后補錄,不得插入其他畫面,不得進行任意刪改和編輯。
第十條 禁止在非執法工作中使用現場執法記錄儀。
第十一條 執法記錄儀應置于安全、穩妥位置,選擇合適拍攝角度,確保能夠完整記錄執法過程。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在進行現場執法時,應保持儀容嚴整,語言文明,維護執法隊伍形象。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后,須在24小時內將記錄信息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4小時內將記錄信息導出保存。
執法人員不得私自復制、保存音像記錄。
第十四條 執法全過程音視頻記錄最少保存3年,作為證據使用的記錄信息隨案卷保存時限保存。
第十五條 音像記錄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從存儲設備中復制調取,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制作文字說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并將其復制為光盤后附卷。
第十六條 當事人要求調閱音像記錄的,以及在辦理涉法涉訴案件、執法監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調取、查看音像記錄等情形的,按照工信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不得隨意對原始音像記錄進行刪節、修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音像記錄。
第十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音像記錄,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