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對象和標準
(一)救助對象:因災造成冬令春荒期間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的受災群眾 。
(二)救助標準:原則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 5 元的標準實施救助,救助時限一般不超過 180 天。每戶救助資金一般不低于600 元、不高于 3600 元。根據我縣今年的受災情況,每戶救助資金原則上不低于 600 元、不高于 1800 元。
四、救助程序
各地應在摸清底數、核實災情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工作規程,通過“戶報、村評、鄉審、縣定”四個步驟確定救助對象。
1.受災群眾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村(居)民小組向所在村(居)委員會提名。
2.村(居)民委員會收到農戶申請或村(居)民小組提名后,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申請、提名對象進行民主評議,并予以公示。經評議認為符合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擬救助對象,并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3.鄉(鎮)人民政府接到村(居)委會的申報材料后,及時完成審核工作,并對審核上報的名單進行公示。
4.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材料后,及時進行復核和審批,并通知鄉鎮組織實施。
5.建立臺賬。各鄉鎮以戶為單位建立受災人員冬春救助工作臺賬,并報縣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受災人員冬春救助工作臺賬主要內容應包括戶主姓名、身份證號、家庭類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況(人數、總量)、救災款物發放情況。
6.款物發放。各鄉鎮根據受災人員冬春救助臺賬向救助對象發放救災款物,救助資金通過銀行“一卡通”發放。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