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燃氣設備有限公司涉嫌未經許可從事壓力管道安裝案
(一) 違法事實、處理依據及處理結果:
當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與安吉某茶葉機械有限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該茶葉機械有限公司將其在靖安縣茶葉加工中心的氣化器、壓力管道安裝工程交由當事人來負責。當事人在未取得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資質,未辦理安裝告知手續的情況下,于4月25日完成了安裝223米管道,其中直徑80mm長度為56m,直徑65mm長度為72m,直徑50mm長度為55m,直徑32mm長度為40m工作,并于5月10日被我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如實陳述該管道運行壓力值達0.1Mpa,設計圖紙中設計壓力值0.4Mpa。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的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罰款40000元。
(二)減輕處罰的主要理由及事實根據:
1.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主動交待所安裝的管道運行時壓力值達0.1Mpa的事實,盡管設計圖中標注管道壓力值達0.4Mpa,但光憑此證據很難認定此管道系壓力管道,管道中本身沒有標識壓力值達0.1Mpa,認定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有事實根據,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減輕處罰條件。
2.當事人系首次違法,且所安裝設備未投入使用,屬于危害后果輕微,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第(六)項所規定的減輕處罰條件。
3.此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如何理解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都有配合調查的義務,不配合調查或對抗調查,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區別積極配合調查與否,關鍵在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陳述的是否事先被掌握,對違法事實認定起多大作用。如果抽開此證據對事實無法認定,或者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與精力才能認定,就可以認定為對方積極配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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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