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
(2023年5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合同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一)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誘騙對方訂立合同;
(三)故意隱瞞與實現合同目的有重大影響的信息,與對方訂立合同;
(四)以惡意串通、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
(五)其他利用合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第六條
經營者預先擬定的,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作出規定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視同格式條款。
第七條
(一)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等責任;
(四)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目的應當履行的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六)其他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自身責任的內容。
第八條
(一)要求消費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要求消費者承擔依法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權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七)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八)其他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內容。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時,一般應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主要內容,并明確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經營者采用書面形式與消費者訂立合同的,應當將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交付消費者留存,并不少于一份。
經營者以電子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消費者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并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為本辦法禁止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印章、賬戶等便利條件。
第十三條
根據前款規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應當主動公開,供社會公眾免費閱覽、下載、使用。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一)對與涉嫌合同違法行為有關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的當事人;
(三)向與涉嫌合同違法行為有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四)查閱、調取、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依法需要報經批準的,應當辦理批準手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相關工作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1號公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